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瑞 时间:2014-06-25
      三、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合法的股份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预先设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股份转让的原因行为发生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只对行为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结果行为则是以实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内容,发生在股份受让人与公司之间,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相对于公司来讲,原因行为所解决的是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问题;而结果行为则解决的是股份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
      从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过程来看,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一)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份转让的行为人在做出意思表示之前,首先应该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行为人就没有办法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其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被市场所承认。
      1.上市公司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目前在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其股份转让成立的第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将其上市的股票在法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和存管。对参与股份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来讲,也必须将其买卖的股票交由法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统一保管,不允许其自己保管股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股票的登记过户和保管。
      2.行为人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对于参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而言,首先应具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参与股份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法定的证券公司办理委托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主要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投资者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开立股票账户,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股票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它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先决条件。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股票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这里的办理股份转让账户、股票账户和股票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过程,就是投资者想要进行股票买卖的准备工作,当然,这只是对参与股票集中托管的上市和上柜公司股份转让投资者的特别要求,对于股票没有集中托管的非上市和非上柜股份公司来讲,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物股票的转让,不需要进行这样的准备工作。投资者开立了相应的账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交纳了足够的资金后,便可以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份转让。
      (二)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
      股份转让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是一种合同行为,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需要有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讲,对于采取场外协议方式进行的股份转让行为,转让方应该属于要约方,受让方应该属于承诺方。但是,对于采取场内集中进行的股票交易方式,由于买卖双方无法见面,因此,如何确定要约方与承诺方便成为一个难题,买卖双方似乎都可以成为要约方,那么,承诺方在哪里呢?实际情况是,在集中撮合之前,买卖双方都是要约方,买方想要买入股票,向市场发出想要买入的要约,等侍适合的卖方的承诺;卖方想要卖出股票,向市场发出想要卖出的要约,等待适合的买方的承诺。在集中撮合配对成交之后,买卖双方又互为承诺方。所以,从整体的交易过程来看,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有可能成为要约方和承诺方,他们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那样明确了。
      1.交叉要约的形式和内容。投资者在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投资者办理委托卖出股票时,必须在其股票账户中实有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范围内。证券营业部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其柜台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股票的名称、买卖的数量、出价的方式、价格幅度等,按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股票,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如果是采取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委托人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并且其终端设备是与证券交易所主机直接相联的。所以,投资者自己可以直接将其委托指令录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无需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代其录入。[14]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要约过程。在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后,电脑主机经过核查通过,在电脑程序的自动控制下,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集中进行撮合竞价,最终完成配对成交。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要约交错匹配的过程,股份转让合同宣告成立。
      2.不同的交易机制对股份转让的影响
      对于通过交易所而进行的股份转让来讲,不同的交易机制会直接影响到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成过程。委托驱动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客户订单可以通过代理商直接和其他客户订单交易,价格通常由客户订单决定,所以在金融理论中这类市场也称为委托驱动市场。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委托驱动的方式;报价驱动方式又称为做市商制,是指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所谓做市商制,也就是以做市商为中心的交易方式。做市商制也可称为券商制,使用做市商制的市场也称为券商市场。在报价驱动市场条件下,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成过程,表现为两个过程,一是转让方向做市商的转让过程,二是做市商向受让方的转让过程,两个过程相互独立;而在委托驱动方式下,以上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则合二为一,做市商的角色由一个统一的撮合交易系统所取代。
      (三)股份转让行为的生效
      由于股份转让行为可以区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所以,我们就应该将股份转让行为的生效区分为:原因行为的生效和结果行为的生效。原因行为的生效是在股份转让行为成立之时就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结果行为的生效是在记名股票登记过户之后对公司所产生的股东变更的效力。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股份转让行为的生效是指的结果行为的生效。对于上市公司采取电子数据方式集中托管的“股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从转让人的电子账户记入受让人的电子账户,从而为股票的受让方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的股份受让方才可以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只有在完成了股票的登记过户手续后,股份转让行为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注释:
  [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236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9条。
  [3]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195页。
  [4]柯芳枝:《公司法论》(上),台北市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08页。
  [5](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6]赖源河等:《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81页。
  [7]因为在实践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成立后即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成立后,必须立即发行股票,而且发行股票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8](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第250页。
  [9]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0]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236页。
  [1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195页。
  [12](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13]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2页。
  [14]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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