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危机背景下引入环境收入税收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玮 贾晓晨 时间:2014-06-25
     (三)环境收入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及可行性
      
      之所以说环境收入税是应对经济危机的有力武器,是因为它本身固有的属性非常适合经济危机背景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经济危机之时,环保工作担心的无非就是成本和资金问题。而与政府管理成本和企业纳所得税成本相比,征收环境收入税显然成本更低,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纳税人的数目众多,那么就会影响税收收入。这些收入可用来减少公共赤字,增加公共开支,或者在总体税负一样的情况下,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这种税收收入可以用于专项使用,其中一些可以用于环境保护,余下的可以建立环保基金或机制,避免在与经济发展博弈的过程中,环保建设被充当牺牲品。
      
      而且作为需要赋予法律效力的一项制度,环境收入税收制度也具备了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开征环境收入税是“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的具体适用。污染防治和自然的保护需要支付费用,而这些费用除了由造成负外部性的给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责任者承担外,还应由享受良好环境的正外部性的受益者来分担。这正是正外部性理论的具体适用。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的维护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受益者是普遍的,对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征税以给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成本以补偿是符合公共物品理论基本原理的。
      
      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开征环境收入税,既合宪,又有一定的立法基础,更重要的是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作为环境收入税收制度的原则的“受益者付费”与“污染者付费”相比,它能更进一步增强每个企业和公民的环保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除了污染者、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外,自己作为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方面的义务。在我国,开征环境收入税也有了一定的制定法基础,且有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早在1985年我国就已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地方特定税。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建设,为城市的环保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显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实际用途来看,该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功能。而这一特征正好与环境收入税的征税特征相符合。因此,在我国开征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目的的环境收入税已有了一定的立法与实践基础[4]。
      
      (四)具体法律制度框架
      
      1.设立方式
      
      环境收入税的设立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收入税,其税率在原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上得出;二是单独设立一项环境收入税,采取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类似的税基。基于目前应对经济危机的紧迫性,出于立法效率考虑,可以先选择第一种设立模式,直接将现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大,待日后时机成熟了,再将之独立出来,成为真正完整的环境收入税。
      
      2.征税、纳税主体
      
      环境收入税的征税主体又体现了它较之其他税种的优越性,因为它是以收入为依据的,因此不会涉及到专业的环保技术问题,税务机关完全就有能力负责征收。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出发,环境收入税的纳税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当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款的使用
      
      环境收入税作为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密切联系的税种。其收入使用的受益者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因此,可以作为地方税,由地方安排使用。但是从增强中央与环保的宏观调控能力出发,也可以将其作为中央税,为中央保障集中财力治理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从整体上控制全国环境的质量。环境收入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应列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但是为了避免税收的过度刚性和低效率,以及满足经济危机形势下的特别需要,可以根据整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环境状况,综合地应用于各个环境项目。
      
      4.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同样基于效率的考虑,环境收入税的设立,可以暂且先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基础上,针对环境收入税的设计方案,尽快修改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税率、纳税申报等内容。但待今后经济稳定,一切迈入正轨时,国家税务总局汇同国家环保部应尽快出台《环境收入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赋予它应有的法律威严。同时,制定环境收入税收制度的征收程序、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惩罚措施等。
      
      经济危机,有挑战也有机遇,特别是对我国发展绿色经济来说,它能带来洗牌效应。环境收入税的开征既有经济上的有利性,又有法律上的可行性,是环境法制建设道路在经济危机这样的恶劣背景下用以披荆斩棘的一把利刃。特别是随着拟将开征的排污税、污染产品税,开征环境收入税的意义更会进一步凸现。同时它对于缓解环境税与税收矛盾、培养全民环保意识、建设和谐社会同样有着非凡的作用。
  
 
 
 
 
注释:
  [1] 徐章.金融危机下的环保之道[J]环境经济,2009(1)
  [2] 王金南.四万亿投资与环保_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对环保的负面影响[J]绿叶,2008(12)
  [3] 李华友,冯东方,杨姝影.金融危机对我国部分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8(12)
  [4] 吴长勇,经济危机对环境保护的潜在影响[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1)
  [5] 夏光.金融危机考验环境保护的国家力量[J]环境保护,2009(2)
  [6] 兰建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环境立法[J]上海环境科学,1994(8)
  [7] 李慧玲.论环境收入税[J]现代法学,2007,11(6)
  [8] 杨金田、葛察忠等.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OECD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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