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一是保险业的规模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中国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费收入排名仅第10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8%,中国为2.85%。人均保费,世界平均为512美元,而中国为76美元。
二是保险社会作用的发挥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从养老保险看,中国长期寿险保单人均持有量仅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1.5件以上的水平。从健康保险看,全国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不到2%,而许多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超过30%。从财产保险看,中国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仅为5%左右,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到1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一般在80%以上。从灾害赔付看,中国保险赔偿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而全球平均水平超过30%。
三是保险产品和服务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保险产品还不丰富,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保险服务跟不上,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理赔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诚信建设有待加强,消费者对保险缺乏信任仍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四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发达国家的保险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为20%以上,而中国仅为4%左右,甚至低于很多新兴国家。为适应全球金融竞争,需要尽可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此外,应当积极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二、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重视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诚实信用是当代民商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作为贯彻诚信原则的一项制度性成果,已经被各国民商事立法所普遍接受,在保险法上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例如,在英美保险法制度中设有弃权和禁止抗辩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如保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了某项权利,或者其行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信赖,此时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判断,视为保险人弃权,或者禁止其反悔。这对我们修订保险法有一定的启示。又如,由于保险人内部管理上的问题,时常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作出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保险中介人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就否定投保方对承诺的合理信赖。
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困难、恶性竞争等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重点在于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诫力度。
(二)注意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险法的宗旨在于保护所有参与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保险制度稳定社会的作用。因此,保险法不是单纯地把当事人分成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也不应片面强调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应当根据制度的目标,力求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互利共赢。
保险合同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射幸”的性质。所谓射幸,是指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如果偶然事件发生,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将远高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而如果偶然事件不发生,保险人就可以取得保险费。正因为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对双方的利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保险法要运用平衡机制,尽可能地减少结果的不确定性。为此,一方面要防止投保方人为地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加保险人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保险人不公平地利用专业优势将概率较高的风险排除于合同之外,而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概率较低的风险范围内,从而降低保险的社会功能。
(三)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风险应对体系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全社会控制和化解意外风险的整体能力。因此,应当根据中国经济社会面临的重点风险因素,针对建立多层次、多方位风险管理体系的客观需求,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需要研究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目前,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制度空缺。2008年中国先后发生的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已经提醒我们,仅仅依靠商业保险是无法实现巨灾之后的重建任务的。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模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体来说,由企业和个人购买巨灾保险,政府提供一定补贴,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并通过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在国外,通过巨灾保险机制提供的保险赔款一般可占灾害总损失的30%以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的救灾压力。
二是制定全面、科学的农业保险制度。中国是农业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受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制约,农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在于立法滞后,难以形成稳定的扶持政策,给农业保险发展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强化保险业的风险管理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首先要杜绝自身的风险,才能赢得广大投保人的信任。防范化解风险,是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防范和化解保险业存在的风险隐患,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首先,要确立审慎经营的原则,细化业务经营规则,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实现内控和合规管理相结合。
其次,要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具体有四个方面:一要加强保险资金管理,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规则、保险机构投资、融资业务的管理规定;二要加强外部监督和评价,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努力形成良好外部约束机制;三要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四要通过制度建设、保险中介人员队伍建设、对保险中介的行业指导以及建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等措施,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