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资源分配的伦理考量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1.国际法与人类的同情
人们公认亚当·斯密说人性是自私的,但是亚当·斯密同时承认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这是显然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来证明。这种本性就是同情。 [15] [15](P1)人类的同情可以说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和条件,国际社会较国内社会的规范结构,道德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道德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像依赖于经济利益一样依赖于公共道德标准。公共道德标准越高,国际法越发达。” [16] [16](P31)两次世界大战后,正是基于对人性的思考促使国际社会建立了以维护和平与安全、保障人权为宗旨的联合国,现代国际法一开始就把保障和平、保护人权等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国际社会缔结的一些人道主义公约如《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等也秉承了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基本人权的思想。1951年国际法院在《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的法律咨询意见》中认为《公约》所体现的原则是那些由文明国家承认的、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的原则,《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体的生命和确认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这些思想后来被概括为国际法上的普遍义务。 [4] [4]从普遍义务的产生发展看,“人道主义考虑”是一项绝对的原则,它的适用不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改变,没有任何例外理由能够限制对人性的基本考虑,具体而言, 普遍义务保护的是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人类的良知和道德。无论是《联合国宪章》所维护的和平与安全,还是日内瓦人道主义四公约所推崇的人格尊严与权利,这些事项都与全人类的福祉息息相关。 在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人权和和平问题是国际人道主义关注的中心。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世界各国认识到人的尊严也与生存环境、与资源条件密切相关,普遍义务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环境问题。《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法文件都强调了环境和资源作为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特征。1974年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法国案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普遍义务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将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与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的普遍义务进行比较,从而主张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具有普遍义务的性质,因为这项义务所保护的是人类的基本利益如人类的安全、生命、健康以及全球环境。 [17] [17](P70-71)
2.同情“无关的人们”:流域国的道义义务
自由主义基本价值所要保护的是人的自主,并相信人类的道德能力和尊严均依赖于这种自主能力,但其错误在于相信所有人的自主能力是相同的,而忽视了自主需要一定的条件来成就。如果到处都是饥饿、贫穷、疾病和不安全,自主就是奢侈品。正由于淡水资源的匮乏,许多人没有自主能力,因而恰恰从自由至上主义的角度,无论从努力程度还是从德行来看,没有人比别人配得更有利的生存条件,不能认定既然较有利的生存条件已经形成,其存在就是应得。所以,有同情心的人类应当以更加人道的、公正的、合理的方式对待这些有利条件和处境较差的人们的生存状况。不过,并非人人需要时常挂虑他人的处境,因为许多远处的人们,他们的幸福和不幸确实不依赖于我们的任何行为,他们的利益和我们的利益互不牵连。也因为人性中的自私,我们自己的毫厘之得失显得比另一个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的多,就像窗外的无限风景看起来比我们的小窗还要小一样。亚当·斯密举例说,假设中国连同她的亿万居民被一场地震吞没,一个富有人性的欧洲人会表示深切的悲伤,但他同情之余照样悠闲和平静地追求他的享受。虽然人性有自私和卑劣的一面,也仍然有崇高和高尚的道义,这种力量来自理性、良心,一位内心的伟大法官和仲裁人。 [18] [18](P163-165)即使亚当·斯密的这位有人性的欧洲人对于地震中的远方的人们无任何利害关系,他也有同情心,而当一些人的行为确实关系到那些表面看似无关的人们的利益时,这些人则有必要将同情心转化为责任,用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某种正义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康德、罗尔斯等思想家关于“人是目的”的最高理性法则,始终引领人们追求人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不是因为考虑到今天一部分人的遭遇明天可能就是另一部分人的遭遇,而是因为作为有理性的人,人类中一部人的贫穷、疾病、没有尊严的生活就是所有人类的不幸。现在人们已经知道,缺水就意味着贫穷,在有的地方,有些人每天要走很远的路才能获取足够的饮用水(无论是否适合饮用),在一些沙漠和半沙漠地区,人们为了取水往往要走10多个小时的路。这一现状也只会导致他们的农田颗粒无收,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植物和动物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但是一些跨国公司却仍计划使水资源成为他们谋利的商品,这种做法将进一步加剧贫穷群体得到生活用水的难度,也将使他们更加贫穷。 [19] [19]另外一些人则由于缺水或卫生条件不足而引发疾病。道德哲学认为不公正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是如果非人类行为导致的贫困、饥馑等不幸是人类可以防止的,那么这种不幸就是在道德上要谴责的。
人类的同情和责任感要求水资源丰裕的国家应当从道义上对水资源匮乏者的处境予以考虑。据瑞士联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部调研报告,当水资源数低于某一“水阈值”时,该国粮食进口剧增。报告预测,至2030 年,将有35个亚非国家缺少足够的水资源生产粮食。 [20] [20](P307)那么,就缺水国家需要从水资源丰富的国家进口粮食而言,流域国应当考虑节约用水,以为其他贫困人口增加粮食生产,例如有人就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世界粮食银行,来援助贫穷的国家。 [21] [21](P116)国际水管理学会研究认为,可将水资源用作其他用途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要提高农业用水的生产率,“农业用水生产率的提高将使更多的水资源被释放到大自然中去。它将会缓解供水不足,给穷人以更多的机会,并且通过聚焦于贫困问题,从而可以增加穷人们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22] [22]而《联合国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指出,水在减困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23] [23]基于人应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考虑,流域国政府同样负有倡导人们改变浪费水资源的生活用水习惯,减少或不增加不必要的用水项目和耗费水资源的大型水利工程,改变粮食灌溉方式等,修缮年久失修的供水设施,减少水污染,并在与其他流域国分配水资源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将更多的水释放到生态环境中,保护水源和生态系统,因而改善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的人们的生活。《赫尔辛基规则》第5 条规定在合理公平利用水资源应考虑有关因素时,规定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应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虽然长久以来《赫尔辛基规则》的“公平合理原则”被反复引用,但却极少有人注意“避免浪费”这一蕴含丰富道德意蕴的条款。
当然,各流域国节约各种形式的用水,承担生态用水需求以及为远方那些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穷困和疾病的人们照相,一方面要依靠个人在日常用水中的理性自律,但水资源首先在流域国之间分配,之后又由国家在国内进行分配,因此一个国家的水资源法律、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教育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各国政府有责任引导本国公民合理地使用水资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管理水资源。
结语 国家的理性“自律”
国际法不是法,而只是一种实在的道德,在实施关于水资源分配的国际法方面,提升国家的道义责任感比法律的约束更为有利,道德在国际社会中的产生更像是源自于“自然理性”。虽然道义上的义务对流域国水资源分配的约束力也有限,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不仅仅遵守强制性规则,也愿意承担道义义务,在分配国际水资源时理性地自律地承担生态用水需求以及为远方那些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穷困和疾病的人们节约用水,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下一篇: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怎样“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