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岳彩申 马建霞 时间:2014-06-25

三、政府通过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其有民主机制保障

就目前政府已经出台的调控措施而言,核心是增长投资,通过投资拉动内需,从而促进GDP的增长。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民主参与机制和公众的支持是重要因素。在调控措施决策的形成及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是确保调控符合民意及调控合法化的根本途径。古人云:“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政府调控更应符合民心和民意。[6]

为保经济增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只有注意采取一定的方式扩大公民参与,倾听公众的意见,了解民心所向,才能为宏观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并保障其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宏观调控方案和措施的民主性除了体现其群众性基础之外,还支撑着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基础。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为政府有效实施调控措施并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提供了民主参与机制。政府出台的各项调控措施大都纳人了民主决策与互动机制中,具体表现为:

第一,政府出台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规定、方案和措施前,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民众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建言献策。通过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进一步保障宏观调控决策的民主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日益成为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的一个重要平台。互联网所具有的实时互动性、超越时空性、对外开放性的特点,可以使信息迅速交流,同时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性,提高了公民参政的效率和水平。

这种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机会的均等性,较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参政热情。为促进2009年经济的增长,政府所采取的各种调控措施及方案,基本上都通过网络、专家论证、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看法,使各项调控措施更好地反映公众的要求和意志。尤其许多措施都是根据《十一五规划》制订的,《十一五规划》的编写和通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许多调控措施被写人政府工作报告,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同样具有较高的民主性。经过民主参与程序和机制而形成的调控措施,具有发挥良好效果和基础的基本条件,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宏观调控制度的基本经验。

第二,宏观调控与多种民主制度结合,形成多种宏观调控措施实施监督与信息反馈制度,形成调控措施实施的民主互动机制,如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听证制度。从政府的整个调控过程看,主要调控措施包括产业振兴计划、税费改革、价格调整、公共投资、利率调整、汇率改革等主要措施的具体实施都纳人民主互动的程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基础。例如,4万亿投资方案出台后,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公众讨论,国务院又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和相关投资计划,进一步细化了投资方案。许多其他调控措施的实施也都经过了民主参与评议和监督程序,保证了宏观调控措施落实的民主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我国宏观调控中值得思考的几个法律问题

从上述三个方面分析,政府在现行宏观调控制度安排下,可以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实现8%的增长目标。当然,能否最终实现这一增长目标,还受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仅仅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宏观调控调控制度为实现增长目标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虽然中国的现行宏观调控制度有利于政府灵活高效地调控经济,促进经济的增长,但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民主商谈机制。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制度的民主参与机制还不充分,以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为例。方案一出台,各地方都开始游说中央政府,争取分得尽可能大的蛋糕。这反映出公共投资或财政支出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宏观调控的民主商谈机制的缺失、民主互动的不充分,公共投资分配可能事实上脱离了经济民主机制的约束,受某些利益主体的不当干扰,公共投资应有的公共性受到影响。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为了保障政府调控的效率,某种程度上牺牲了民主化程度。因此,以4万亿投资方案为代表的宏观调控措施也给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即高度灵活与广泛授权的宏观调控制度必须具有更高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政府的重要调控行为必须在民主机制开展,否则,宏观调控可能会背离公共利益目标,走向其反面。

第二,建立公共预算和公共投资的法律制度约束。为保证调控的效果,政府许多宏观调控手段多以政策的形式出现,随着调控政策的成熟和稳定,需要将宏观调控纳人法治化轨道。这主要取决于两个的因素:其一,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理应纳人法治的轨道。其二,宏观调控自身隐含的风险要求宏观调控应当法治化。[7]

此次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以税政策为例,涉及到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国家税收的问题,从而凸显出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和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在政府的公共投资中,财政资金筹措、投资决策、拨付和使用都应纳人法定的预算及公共投资程序。

关于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学界探讨也较多,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预算和公共投资的法律约束机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政府拥有更广泛和灵活的宏观调控权,对政府调控权的监督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但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公共投资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应当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为了保证政府调控的效率,法律程序和控制不必过于复杂,但基本的法律程序控制不应缺失。

第三,建立和完善更为广泛的民主参与制度。我国的民主参与制度建设虽然已经有很显著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民众参与的热情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众参与的渠道还比较单一,现有的民主参与制度还需完善,特别是听证制度,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早已广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这一制度。听证是发扬民主、确保政策立法符合民意的重要途径,是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的要求。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制度需建立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宏观调控的民主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四,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制止并制裁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当宏观调控措施在实施中偏离了预期目标时,应当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及时调整和校正。我国在构建监督体系时,应建立以国家立法机关和审计机关为核心,以社会公众监督为基础,以外部及公开的法律监督体系为主,以宏观调控机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为辅的监督体系。

作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重要一员,中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和变化,对中国而言,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本身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在支持政府通过调控实现GDP增长目标的同时,还应当思考上述一些更长远一点制度建设问题。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这两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注释:
  [l]王小卫:《宪政经济学的国家观念研究》,《财经研究》2005年第3期,第89页
  [2]吴敬链:《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391—399页
  [3]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8页
  [4]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政府与市场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的基点》,《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页
  [51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44页
  [6]周新伟程新宇:《浅析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途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第200页
  [7]胡光志:《宏观调控法研究及其展望》,《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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