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欺诈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东 时间:2014-06-25

  高盛事件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真正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高盛事件所引发的效应正持续扩大,在欧洲,高盛欺诈事件引起了强烈反应。英国前首相布朗曾要求当局对高盛展开调查,德国政府也公开表示要求了解该事件的详尽信息。这可能是两国对高盛采取法律行动的前奏,高盛事件表明各国政府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改革。中国亦不能仅仅满足于看热闹,而必须高度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演变,从中找出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高盛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高盛事件中投资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实施了欺诈和误导,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一定缺失。

  我国已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高盛事件对场内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有一定的启示,加强场内交易的公开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是落实适当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防止投资者进行不适当的投资行为。此外,监管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出更详细和具体的规章,来促进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恰恰是非专业风险投资者进入复杂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投资而加剧风险的结果。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由于监管的缺失,购买了国外金融衍生品,导致了很大的亏损。

  金融危机袭来,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多数国企只是把金融业务当做副业,对衍生产品领域很陌生,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一旦入局,便会被熟悉游戏规则的投行掌握主动权。除了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外,许多内地的个人投资者购买了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亏损严重,雷曼兄弟、汇丰、星展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客户发生纠纷。外资银行为中国有钱人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也演变为吞噬巨额财富的陷阱。

  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复杂化,“投资陷阱”更加难以被投资者发现,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现误导、欺诈和不当陈述等侵权问题。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金融市场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衍生品的创新与发展,但对于复杂衍生产品则应加小心,慎之又慎,初涉市场者切不可对自己无法理解的复杂产品轻易出手,这对我国从事域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者是一个警示。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是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者设置风险准入门槛,避免非专业的风险投资者或缺乏相应风险承载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复杂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完善,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复杂多样的金融衍生品,但是通过美国的经验来看,加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建立前瞻性的防控风险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待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强化销售者的告知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到侵权损害的投资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及其与违反说明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予以证明。此外,还应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具体包括固有投诉制度统合、发展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导入金融FOS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实现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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