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模式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金良 时间:2014-06-25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1]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政法论坛.2007(6). 
  [2]史际春,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年. 
  [3]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政法论坛.2009(1). 
  [4]刘俊海.公司社会责任争点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 
  [5]罗培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法学.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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