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下)——对中国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万 华德波 时间:2014-06-25
      五、总结与展望
      回顾二十年来公司治理理论的科研成果,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主线、关注的焦点和面临的问题,同时,也可以看到取得的成就和不足。正是在这种由客观材料的梳理到主观的反思之后,我们对未来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予以展望。
      (一)公司治理研究的范畴
      确定公司治理研究的范畴是研究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涉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是研究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从客观层面来说,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经营中的内部利益冲突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外部利益冲突,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全部内容。从主观层面来说,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也影响着公司治理范畴的确定,界定上的差异性为研究公司治理提供了多维的观察和分析视角,而这些差异性又集中表现在人们对公司治理定义上的不同,因此,对公司治理范畴的探讨,需要回到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上来予以归纳和阐释。有关资料表明,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多达22种。有人将这些定义的理论依据分为四大类: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组织结构说、决策机制说[41]。综观和分析这些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而来的不同学说,可以得出结论,对商法学界的研究来说,尽管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可以多样化,但是,未来公司治理的研究范围是什么?研究边界在哪里?关注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在哪里?等等。面对这些不能回避的追问,可以说,对公司治理研究的范畴之确定是未来商法学界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公司治理研究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必须重视研究方法的改进。从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方法的欠缺是一个很大的弊端,已经成为制约公司治理研究的瓶颈。例如,近年来,学界也确实出现了一些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很多研究者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外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的考察和具体制度的借鉴之上,而没有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观察和深究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因此,由于对我国目前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缺乏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认识,导致研究者盲目主张引进国外的治理制度。以至于有些制度和理论在立法中被采纳之后,在后来的实践中才发现这些貌似合理的制度和理论的“灰色”程度,即设立的具体法律制度成了好看但不顶用的花架子。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的应然性和法律的实然性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因此,要重视和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揭示治理制度运行的现实条件、所需成本和可能性,从而增强公司治理规范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此外,还要重视判例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只有更多地吸收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从多维的、跨学科的视角来观察和透析公司治理问题,才能构建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更为科学、合理、务实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制度体系。
      (三)公司治理的关注点
      许多研究过于关注公司法体系内的具体治理制度,而对治理的范畴与理念、治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国外治理机制本土化的障碍等缺乏研究,这些部分则显得过于薄弱。商法学界应当加大对公司治理基础理论和中国国情的研究力度,把中国的公司治理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存在和运行涉及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已经远远超越了公司内部传统的所有与经营、控制与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公司治理的出发点从公司的股东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辐射,治理准则也超越了传统的公司委托代理理论和股东中心主义理论范畴。因此,研究公司治理的目光就不能仅仅聚焦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这样的内部运行监控机制,还要关注有关信息披露、社会审计、人力资本市场等外部治理的调整机制。进而言之,从制度设计更新到理念更新,离不开治理基本理论的研究,而要真正建构一个适合当下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体系,还要关注东西方企业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差异,加大对国外公司治理机制本土化障碍的研究,避免制度移植的盲目冲动。详而言之,这就要去思考为什么投资主体多元化往往只是徒有其表?为什么经济民主理念难以真正贯彻于公司运行的实践之中?为什么种种监督机制在公司控制人的“政治”的操控之下明显失灵?为什么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往往也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动力来监督和影响公司的不当经营行为?等等。由此,研究者的关注点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国外治理理论和制度的赏析上,要去思索本土化的可能路径,要去思考公司治理机制的创新与调适。
      (四)治理模式的选择
      治理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是公司治理研究近年来不断扩张的一个重要领域。一般以一个国家具有独立属性或几个国家具有共性的治理模式为单位展开对比考察与分析,属于比较制度研究的范畴。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特征、依赖的路径、作用功效和演化趋势等方面。也许受到全球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理论之影响,就国内关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的研究文献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有待于加强。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单层公司治理模式,其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外部控制权市场约束和内部股票期权激励;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双层治理模式,其核心约束机制是银行和职工监事对企业的监督;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单双层可选择公司治理模式,允许公司在单层和双层之间作出选择。值得反思的是,在公司治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论其采用何种模式,我们均可以从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发展中看到影响治理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公司规模的因素、公司性质的因素、公司形态的因素、公司经营状况的因素、利益相关者的因素、法律、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因素等。在了解到不同国家之间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和其背后的实质解释之后,也许我们不能说其中任一种模式比另一种模式更好,但是,我们必须明白选择某一种治理模式的理由和依据。
      值得追问的是,面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框架之下的一元化的“三位一体”治理模式的选择,我们选择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吗?面对现实中频繁爆发的公司治理丑闻,面对治理机制的整体性失灵,我们需要探求现有的公司治理模式理论在解释与指导公司治理实践方面存在的困境与盲点,需要从多个角度重新评估现有模式的价值,抑或需要重新构建新的治理模式?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研究,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
      (五)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
      早在1952年,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协会设计了第一个正式的董事会绩效评价程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公司治理评价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日趋深入,涉及的内容也从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公司治理传统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国内商法学界对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相关的研究成果多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者的贡献。2002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文件为评价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与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七个方面。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商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问题,有的证券公司甚至还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42]。这一发展历程的自身也说明了公司治理的研究边界具有开放性和模糊性。虽然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设置可能更多地服务于监管的目的,但是,参照这些评价体系,可以更科学、更合理地依据量化了的指标体系从程序上或制度设计上揭示公司治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也可依据评价体系的参照结论主动回避治理较差、可能对其利益构成侵害的公司,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可以预见,虽然国内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公司治理原则和治理机制研究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的背景之下,以及公司治理实践的现实需求之下,人们势必会给予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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