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需要法制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黎建飞 时间:2014-06-25

    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承诺投入,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农民享有的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在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尚存在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支付风险等。随着农村老龄化程度的提高,领取养老金人数、养老金支出将会继续大幅增加。巨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等违法犯罪事件更加剧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困难和风险。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今年4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也显示,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水平较低,在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④

    社会主义法制实施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破坏法律尊严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对在农村社会保险建设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无一例外地都要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督系统,包括专门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党的监督。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只有依法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才具有稳定性与长效性,才能为农村居民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运行的依据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是在多种制度并存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农村居民与社会保险的关系也有多种形式的转换,如农民工、失地农民、返乡农民等,因此,建立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转移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在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措施以及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补助等政策的相互衔接与兼容中,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衔接的不严密,近年来出现了农民工“退保”现象,这是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需求背道而驰的。“退保”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表现在农民工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险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退保”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伤害表现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未来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是全体社会成员未来的依靠。如果劳动者在能够劳动时不为社会保险基金添砖加瓦,社会保险的大厦就难以矗立。

    因此,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就应当享受社会保险。他们的各项社保权利要通过法律强制来予以保障,不应当出现“退保”之类的现象。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为农村居民的多重身份提供一贯且有效的社会保障。为了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和农村人口务农、务工、经商,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必须依靠法律来完成农村中各类人员都统一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任务。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迁移,农村居民本身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并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与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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