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4.股东义务上的可行性。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法》第20条实际上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开端,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理论中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不得抽回出资;(4)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5)填补出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亦负有上述义务,但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所致,其主要股东对其义务的违反率要比其他类型的企业高,在此种情形之下,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成为加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财产的法律约束,确保其忠实履行股东义务的一剂良方。
5.投资心理上的可行性。所谓投资心理是投资活动中组织与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现代投资理论强调投资行为的综合性,注重从各方面提高对商业投资的心理研究。有经验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既会关注促进投资的各项优惠措施,又不忘了解对其投资权益的保障性措施。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原因并非缺乏各项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而是由于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所限,风险较高,而对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性措施不健全则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心理疑虑。另一方面,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也非常乐意通过财产备案的形式来展示自己的实力,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
在论证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后,本文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基本构想。构想可分为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既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对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进行过分的要求,“法律不能强人所难”。(2)效率原则。该项原则最易理解,就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的备案机关要有效率,在不影响备案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对主要股东财产的备案,也节省备案股东的时间、费用。(3)形式完备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文件一定要符合相关统一的范式,要方便利害关系人的查阅、摘抄、复制。(4)“两便原则”即便于融资与便于维权的原则。“制度的生命在于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融资与维权,因此此项原则不可或缺。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基本制度框架简述如下:(1)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机关应是我国政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上市融资,则其上市所属的证券交易所也可是备案机构。(2)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应是强制性的,即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一旦进入备案机关的备案范围,就应该主动进行备案。(3)备案机关需要对备案人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应根据备案材料的内容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4)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材料应是书面材料,为了备案人的方便,可以允许备案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备案,但时机合适时,备案人必须补交一份规范、正式的书面备案材料。(5)财产的备案范围应该是主要股东的所有财产,至于备案的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总额发生10%以上变化时就应随时备案。(6)备案材料应由备案机关妥善保管,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披露,允许查阅、复制、摘抄。(7)备案人需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表示负责。如果备案人的备案材料有误,则应视情形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舒国滢.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叶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5]涂成洲.创业板上市实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朗咸平著.易宪容等译校.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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