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在不引起不可接受的损失的前提下,为新增资产和满足到期债务而获得资金的能力。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助于金融机构始终拥有满足现金流需要的能力,而对现金流的需要由于受外部事件和其他机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流动性固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一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短缺会带来系统性的负面影响,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并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再次得到了突出的验证。在金融危机之前,资产市场欣欣向荣,银行获取资金容易且成本很低,但在市场急转直下的情况下,流动性迅速蒸发,金融体系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究其原因是这些银行未能审慎管理流动性,导致各国央行不得不采取行动来支持货币市场正常运转,甚至对某些银行机构施以援手。
流动性和资本是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两道防线,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银行持续经营。在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资本监管长期扮演重要角色;而流动性监管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国际社会并没有一套被普遍接受的、类似资本充足率的安排,没有建立起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标准。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仅适用于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简称《做法》),但这场金融危机突显出流动性是所有金融机构都面临的一个脆弱性问题,且《做法》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收效甚微。此外,这次金融危机还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流动性风险向清偿力风险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流动性与资本都是维护银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强化监管。
为了总结教训,在流动性的管理上与全球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9月发布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了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17项原则。该!原则?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基本原则为统领,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流动性风险计量和管理、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角色四个向度建构起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强调了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完善有效的应急融资计划相联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正在通过引入全球一致的流动性标准建立流动性框架。与全球资本标准一样,流动性标准将建立最低要求,并促进全球公平竞争。《原则》提出了风险管理和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具体指引,作为流动性监管框架的基础,有助于提升该重要领域内的风险管理。尽管如此,《原则》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例如,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不应仅停留在对传统的重新定价风险而导致的流动性问题,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包括紧急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对所有系列的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为了补充上述《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监管框架,于2009年12月发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standards and monitoring),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的最低标准。一个是覆盖30天的流动性覆盖比率,衡量短期压力情景下的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目的是提高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该比率将有助于全球性银行拥有充分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得以经受监管当局指定的压力条件融资场景的冲击。第二个标准是长期的结构性比率,应对流动性错配,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推动银行使用稳定资金来源为其业务融资。该框架还包括一套监测指标以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别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趋势,并提高跨境监管一致性。这些指标有助于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
(三)其它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
加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以提高其抗风险和危机的能力,除需要完善以上规则和标准外,还需要加强影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其它制度的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论坛、[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等为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建立起了一套涵盖十二个领域的标规(standards and codes)。这些标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由IMF制定,涉及金融业及其以外部门,包括数据发布、财政透明度、货币和金融透明度等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由其他机构制定。第二类主要是一些独立的模块,包括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和支付系统的重要监管原则和标准。第三类主要由对各国和国际金融体系有效运行影响重大领域的标规构成,包括公司治理、会计、审计、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反洗钱及金融反恐等方面。不仅于此,IMF还在各国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对各国执行标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发布报告。评估报告有两类:一是《标规遵守报告》(Reports on the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以下简称ROSCs),涵盖以上12个领域。二是《金融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以下简称FSAP)。对一国遵守金融标规的评估是FSAP的核心内容,同时构成ROSCs的一部分。FSAP寻求发现一国金融体系的优势与不足,确定如何控制和管理主要风险源,帮助提出需要优先采取的政策措施。此外,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积累了巨大的全球流动资本,对许多国家的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影响,IMF也开始对离岸金融中心遵守以上标规及其采取的行动进行评估,以加强对此类中心的监管,使国际规则和安排能够适用于此类中心。
可以看出,这些标规的目的明确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较为系统和具体,且辅之行动。当前,这些标规在对这场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再次受到重视。2009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峰会决定将金融稳定论坛改组为金融稳定理事会,使其专门负责协调、组织关于国际金融标规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国际金融标规的评估。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促进遵守国际标规的框架》,详细阐述了在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金融标规的评估和实施计划。[14]金融稳定理事会通过设立标规实施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mplementation),并通过同行审查(peer review)鼓励所有国家和法域提升对国际金融标规的遵守,其主要鼓励措施和手段有三:示范推进标规遵守;定期举行同行审查(periodic peer review);制定措施清单(a toolbox of measures)。[15]
但这些标规要转化成为多边法律守则,还面临一系列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标规的制定。一些标规是由MIF制定的,另一些标规则是由其他机构制定的,都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如何赋予这些标规以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意志。其次是对标规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效力。MIF对会员国具有汇率监督等法定职能,接受IMF的汇率监督是IMF会员国的法定义务,但是,标规本身没有法律强制力,ROSCs和FSAP只是MIF应会员国的请求而完成的,充其量只是属于MIF提供的具有自愿性质的技术援助。金融稳定理事会对标规遵守的推动由于该机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厘清。这样,由哪家机构负责标规遵守的有拘束力的评判,也需要通过改革来完成。
注释: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批准号:08A JY 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批准号:07SFB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规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管理,隐含着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管理的方式,在法律上构成国家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制可以看作是政府运用权力规定的法律限制,通过这种限制,国家期冀产生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或阻止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会产生的结果。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及其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监察、督促、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来实现法律和政策旨在实现的目标和目的。参见韩龙:《规制与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法品性的再证明》,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2]系统风险通常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倒闭引起其他金融机构连锁倒闭,并进而扩及和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
[3]对于规制资本或监管资本概念应从新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资本充足率来把握。资本充足率是规制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而不是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规制资本不同于会计资本。例如,有一些负债,比如次级债、可转债等,如果符合条件可被计入规制资本当中,而这些负债却不构成会计资本。同时,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也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而是将资产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加权后得出的结果。加权的方法或简单或复杂,但其背后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就是风险越高,权重越高,需要的资本越多。
[4]老巴塞尔协议的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发布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 easu rem en t and cap ital standards)。鉴于老巴塞尔协议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经过数年的修改于2006年正式定稿出台了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
[5]资本基础是指公司首次公开上市或后续股票发行获取的资金,加上留利。
[6]《特纳报告》是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主席特纳勋爵于2009年3月19日提交的。这份长达120页的报告是较为权威、也较为各方接受的关于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体系重建的建议。
[7]次级债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8]Basel Comm ittee on Banking Superv ision,Group ofGovernors andH 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m inmi um capital standards at http://www b is org/press/p100912 htm,12 S eptem ber 2010.
[9]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1-342页。
[10]对证券化产品不适用银行项目资本要求的例外,仅限于某些有相互关系的交易活动。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监管者在银行遵守严格的最低定性要求和压力测试要求的条件下,可允许银行综合计算针对风险所需要的资本量。
[11]韩龙、彭秀坤、包勇恩译:《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0期。
[12]虽然现行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但没有覆盖CVA风险,与源于违约的损失相比,CVA风险是更大的损失来源。
[13]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于1999年初由西方七大国发起成立的,是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2009年4月2日,G20在伦敦召开第二次峰会,决定创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以取代金融稳定论坛,并扩大其职责。
[14]FSB,FSB Fram e w ork for S trengthen ing A dheren c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9 January 2010,p 1.
[15]FSB,FSB Fram ew ork for S trengthen ing A dh erence to International S tandards,9 Janu ary 2010,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