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变化的经济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福臣 时间:2014-06-25
    目前关于资本制度变迁的讨论多从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三分法来争鸣制度优劣,大多流于形式或者只是抽象地讲那种制度更具有优越性,显然,这种讨论容易脱离国情成为街谈巷议般的盲目议论。事实上,正如经济理性所揭示的道理“一个人在作决策的时候,在他所知的可能选择方案中,总是会作出他所认为是最佳的选择” [10] [10],人们对于制度的选择同样要从所处的具体约束条件出发来理解。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中启发我们:真实世界中的交易费用并不是为零,人们到底会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总是跟特定的交易费用有关。 [11] [11]循此思路也许我们可以理解从1993年公司法到2005年公司法中资本制度变化的经济动因。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建立新的经济体制的总体蓝图。 [12] [12]这正是1993年公司法出台的宏观背景,当时我国处于急剧转型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采取了双轨制,各种名义的公司满天飞,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市场交易费用因缺乏规范变得十分高昂。傅穹在其博士论文中如此分析当时的状况,“公司以资本为信用是一个为域外国家的公司法早已经检讨并质疑,仍为我国公司法法律文本所承继并无限扩张的现实。在一个没有担保和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做大信用,在一个欠缺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确保信用,在一个没有完善的会计制度可以记载信用,在一个欠缺披露机制可以传输信用,在一个没有公正信用机构可以评估信用,在一个计划经济环境下欠缺珍视信用的社会经济文化 制度背景下,立法者以注册资本为信则只能是一个无奈的选择或临时的举措。” [13] [13]笔者以为,傅穹博士的分析除了对法定资本制度过多不切实际指责外, [14] [14]对立法者当时选择的解读是令人信服的。
 
    正如交易费用的约束条件往往决定制度选择一样,对于制度的变迁同样可以如此理解。1993年到2005年的十多年间,我国的法治状况大大改善,特别是有关的市场立法渐进规范起来,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一些规律认识愈加的成熟,正是这些新的制度和社会变化共同促成了新的制度选择。下面笔者借鉴陈实博士的部分分析来对此加以说明。
 
    (一)社会信用的改善。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统一集中的数据库和覆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网络,采集企业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担保、信用卡等信用信息。这些数据库的采集、建立将从制度上规范个人和企业的行为,有利于保障行为的依法进行。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逐渐完善。
 
    1993年底,沪深两市A、B股上市仅为177家,而到2005年底,沪深两市A、B股上市公司达到1300余家。这表明上市公司的规模剧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和严格监管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约束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降低交易费用。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费用。
 
    今天我们可以轻松地从互联网上了解到一个公司的动态和相关信息,比起以前,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多,而获取信息的费用低廉了许多。
 
    (四)“执行难”受到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8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和督办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1038件,积极推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执行标的金额17276.2亿元,增长28.19%。”债权合约保障力度的加强,可以有效减少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费用。
 
    以上分析表明,总的来看,我国公司法修定时的社会、制度信用环境等比起1993年有了很大改善。如果说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社会背景下,立法者把维持经济秩序和提供资本信用的希望寄托在十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上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到了十几年后的今天,过分严格的资本制度带来的社会隐性成本日益明显,过高的最低资本额将限制人们设立公司,出资形式的刻板将妨碍许多资产的有效流通,这些事实上都加大了人们利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形式的隐性成本,最终将阻碍经济的发展。2005年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更多财产形式可以用来投资于公司等等,这些变化是适合新时代我国的社会制度环境的,以上分析也可以看作是公司法资本制度变化的经济动因所在。
 
    四、结语
 
    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解读多种多样,本文试图从一些基本的经济思想如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及其费用和监督费用等角度重新解读资本制度。从这一意义上看,公司资本制度节约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借贷合约费用,同时,股东与股东之间资合性也得到了经济解读。2005年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变化也是适应了具体约束条件的变化,原来立法者过多寄希望于资本制度的信用功能随着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渐渐失去了理由。
 
 
 
注释:
  [1]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2]汉斯·韦坎德:《金融中介、均衡信贷配给与经济周期》,载于《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作者曾经将这两类不同的风险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
  [3]林毅夫着:《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170页。
  [4]【美】斯蒂格利茨着:《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398页。
  [5]张维迎着:《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页。
  [6]【美】斯蒂格利茨着:《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400页。
  [7]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第220页。
  [8]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着:《法律的经济分析》(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第391-520页。
  [9]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第271-290页。
  [10]林毅夫着:《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9页。
  [11]科斯着:《论企业的性质》(电子书)。
  [12]王梦奎着:《王梦奎改革论集》,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94-95页。
  [13]傅穹:“重思资本制原理”[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论文。
  [14]正如文中已经指出的,当前很多讨论公司资本制度变化的论文中脱离现实的具体约束条件而论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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