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放权市场的时空维度:低碳经济的立法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我国2007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2.7亿吨,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24.35%,远远超过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另外,中国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的减排量已经超过全球交易总量的30%[12]。尤其是中国为全球CDM市场最大的供给方,2006年中国的额度在全球CDM额度的一级市场交易中占比达54%,到了2007年就迅速上升至73%[13]。但我国企业与国际买方企业谈判交易时,因为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力的不对等,在场外协商议价交易时,交易的价格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奠定了交易平台和市场基础。然而,我国统一化的排放权市场还没有形成,各种资源信息的优势有待提高,排放主体还是习惯于单兵作战。因此,如何整合各排放权交易所的资源优势,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成为一体化排放权市场构建的突破口。
在现行的排放权交易所布局框架下,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是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制度,为排放权的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而各排放权交易所的建立和运行为一体化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奠定市场基础和实践经验。我国排放权市场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优化排放权交易所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各个排放权交易所的竞争与合作,并在各个交易所的基础上组建全国一体化的排放权交易所;或者在现有的多家排放权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将所有区域性交易所合并为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所,从而建立一个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金融期货交易所相似的碳排放交易所。[14]
(三)排放权交易所的国际参与
一体化的排放权市场不仅有利于降低排放主体的交易成本,而且也是一个更有利于排放主体参与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尤其对还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排放权市场而言,排放权交易所的国际合作和参与能够有效地保障我国碳排放的国际定价权。目前我国排放权交易所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北京环境交易所已经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作为我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所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则是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共同投资组建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排放权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
三、排放权市场的代际公平
全球气候变暖的形成并非短期内影响因素所致,而是长期温室气体排放积累的结果。相应地,全球气候变暖的解决也需要数代人共同努力去解决。这就涉及代际公平的问题。[15]就排放权市场的代际公平而言,当代人要积极采取行动发展排放权市场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不仅要解决前代人遗留的问题,并且不能把问题留给后代人去解决。具体而言,应在立法行动、减排目标和法律实施的评估上积极采取行动。
(一)立法行动的激励
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鲜明的路径依赖,需要数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这需要当代人把后代人的经济和环境收益纳入立法的考量范围。关键的问题是,当代人必须做出积极性的立法行动。美国目前并没有有关的联邦统一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各州没有立法行动。美国各州中以加利福尼亚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最具影响力,正如该法案所言:加州针对温室气体减排所采取的行动对鼓励其他州、联邦政府和其他国家采取相关行动有深远的影响。其实,加州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一直走在美国的前列。2006年《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的通过是数代人不断努力的结果。加州对气体排放的法律控制甚至可以追溯到1959年通过立法要求州公共健康局制定空气质量标准和控制机动车的行动。有关气候变化立法的行动始于1980年代后期,至今也有近20年的历程。1988年,加州众议院议员Byron Sher提出了第一部气候变化立法的提案(AB 4420)。By-ron Sher作为加州参议院议员于2001年又提出SB1771的立法案,建议加州设立气候行动登记部门(California Climate Action Registry,CCAR)。如今,CCAR正被联邦政府评议成为全国性框架,该地方立法被置于全国范围内效仿。[16]经过数代人不断的努力,加州州长施瓦辛格于2006年9月27日签署《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使之生效。基于排放权立法中代际利益的考量,以及气候控制收益的不确定性,当代人往往推迟立法行动。澳大利亚立法部门于2009年12月对气候变化立法提案的两次否决就是例子。
国家或者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来推动排放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从而满足本地区范围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限额,使本地区经济和环境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与排污权市场机制不同的是,排放权立法中必须把对后代人的立法成本和收益纳入当代立法之中。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和国内各地区存在着排放权立法中利益的纷争,但是应当积极地采取行动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为今后排放权立法控制提供市场基础和立法经验。
(二)减排目标的确定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确定是排放权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现行的各国立法中都对减排目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气候变化法案》(2008)第一条规定国务大臣的义务是确保英国碳收支账户的目标在2050年降低到1990年水平的80%。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第三部分则规定立法的目标是确定加州202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降低到1990年排放额的水平。减排目标是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对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衡量的确定。在总体目标确定的基础上,阶段性目标得到不断的优化和调整。但是,由于各国对温室气体控制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对温室气体控制的态度犹豫不决。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有的国家甚至搁置温室气体的立法。减排目标的确定有利于各国开展协调一致的行动,通过法律义务性约束强化政府部门和排放主体的减排努力。
(三)法律实施的评估
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需要数代人共同的努力。当代人立法控制的努力也需要后代人的支持和发展,这实际上也是代际公平的问题。一旦排放权立法设定了减排目标,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后代人会做出更加科学、理性的完善和优化。
首先,后代人会对排放权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当代人在制定排放权立法时基于科学技术知识和经济信息的局限不可能对立法效果做出精确的预测,需要后代人在排放权立法实施过程中持续性地对立法效果进行评估。英国《气候变化法案》确定了报告制度,要求政府在每个碳收支5年计划结束时向议会提交一份碳收支计划的实施以及气候变化对当前和未来经济和非经济影响的报告。根据该法案成立的气候变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英国温室气体减排进展(每个碳收支5年计划以及2020年和2050年减排目标)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使《气候变化法案》实施的评估有坚实的组织基础和保障。其次,后代人会促进实施计划的更新。排放权立法确定了长期的实施计划,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则会遇到特殊情形需要更新实施计划。这些特殊的情形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对低收入地区和小企业的影响、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第38560.5(h)款要求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至少5年一次更新全面实施计划,以实现技术上的最大可能性以及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成本效益。
再次,排放权立法的相关法律和监管措施需要后代人加以完善。排放权立法的建构和完善需要数代人共同的努力。尽管美国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走在美国和世界立法的前列,其文本也达到了13页,但还远远解决不了所有的相关问题,因此其将大量的权力赋予了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该法案第38562(c)款要求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制定法规,以在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温室气体减排限额。同时,第38562(g)款规定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在2011年之后可以按照规定修改该法规,并可以制定其他的法规来扩充这一部分的规定。由此可见,只有当代人和后代人在立法目标一致的基础上,既发挥当代人的能动性,又发挥后代人在科学技术、经济信息等优势,才能较好地解决全球气候变暖这一人类难题。
注释:
[1]、[7]、[10]、[13]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的专题策略报告《碳排放权交易全景研究》,第18页,第9页,第20页,第10-11页。
[2]、[6]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6-71页,第324-325页。
[3]See Sam Frankhauser&Cameron Hepburn,Carbon Market in Space and Time,LSE Center ForClimate Change Economics and Policy Working Paper No.4,July 2009,pp19-21.
[4]、[8]See Sam Frankhauser&Cameron Hepburn,Carbon Market in Space and Time,pp19-21,pp2.
[5]、[9] See Julia Reinaud,Emission Trading:Trends and Prospects,OECD and IEA,December 2007,pp40-42,pp13.
[11]See Janelle Knox-Hayes.Constructing Carbon Market Spacetime:Implication for Neo-modernity,Oxford School of Geography and the Environment Working Papers in Employment,Work and Finance,pp12-14.
[12]、[14]孙国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低碳经济》,《经济观察报》2009年11月23日,第16版。
[15]有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详细论述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69页。
[16]See W.M.Haneman.How California Came to Pass AB 32,the Global Warming Solttions ACT of2006.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Department of Agrica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andPolicy working paper No.1040 pp3-26.Also see Janelle Knox-Hayes.Path Dependence,Coliation andInterlinked Networks:Legislating Carbon Markets in the Face of Financial Crisis,Oxford Schoolof Geography and the Environment Working Papers in Employment,Work and Finance,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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