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天宝 时间:2014-06-25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领导作用的削弱、尤其是美国拒绝批准《议定书》是当前南北合作难以取得成效的最大障碍。如果发达国家不积极采取限排行动《, 公约》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所推崇的《议定书》3 项灵活机制,我国也应当承认其合理性并积极促进这些机制的广泛开展。同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同样负有共同的责任。因此,在新一轮的谈判中,我国也要考虑发挥表率作用,做好承担一部分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限排义务的准备。
      (4) 具体措施———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3个灵活机制之一,主要是让附件1 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 能够灵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限排承诺,同时也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采取措施以减缓气候变化。发达国家通过在温室气体限排边际成本相对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完成一定数量的限排义务。对发达国家来说,清洁发展机制不仅带来了更为成本有效的限排方案,也提供了更广阔的技术转让渠道与市场。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清洁发展机制的有效利用有可能为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其中包括: ①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②拓宽融资渠道获取先进技术; ③促进能力建设; ④减少区域性污染物产生;等。[12 ] 即便发达国家负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全部成本,也比在本土完成同样数量限排义务的总成本要低。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的魅力所在。
      当前,国际社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集中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植树等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上。这些不仅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需要,而且直接结果是促进高效能源技术和节能产品更迅速地向全球扩展和传播,这一趋势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优化,改善生态环境。对此,中国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重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发优势”,力争在防止气候变化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双赢。[13 ]
      4  国内层面的政策与法律对策
      (1) 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提出来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求的发展理念。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知识、系统的方法、求实的态度,指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发展方式将出现重大的突破。
      科学发展观提倡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基础建设,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水平,增强发展后劲,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就要考虑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同时,科学发展观还要求加快科技开发利用步伐,增加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提高资源配置使用的效率。总之,科学发展观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耗大、污染重的问题,实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费少、经济效益高的经济增长模式,从而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中缓解已经和/ 或将会出现的国际环境摩擦的战略基点,它将为实现我国的和平发展提供永续不竭的动力和保证。
      (2) 建立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需要有相应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和技术经济范式。也就是说,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找到其基本载体和有效途径。
      我国的现实决定了我们必须走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少的经济发展道路。这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与市场的价格机制相结合,重新塑造一种资源节约、污染少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要求我们推进技术创新,加速开发循环利用资源的低成本的生产技术体系,加速开发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加速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技术体系。可以说,循环经济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导技术经济范式,是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模式上的具体体现。[14 ]
      目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既定方针决策。为此,我国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并科学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整合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若干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做配套支撑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3) 完善能源与资源政策和法律,推动节约型社会的构建。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议题是能源与资源政策和法律的完善。[15 ] 特别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能源与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们首先应从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完整统一的国家能源法制体系和自然资源法体系。我国迄今为止只是在1997 年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但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能源基本法;实践中,国家长远的能源战略及其相关政策无法完整和系统地通过法律得以体现,这使得不少行之有效的政策在实践中大打折扣。我国虽然通过了多项资源单行法,但缺少一部资源基本法;各部法律之间矛盾、重叠、空白之处很多,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次,新制定的能源和资源立法应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相关主体(包括主管部门) 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制度、财政措施、相关目标和法律责任,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开展有效的执法监督工作。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和资源立法应体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行政措施与经济激励措施相配套的精神。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能源和资源的产权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交易机制,在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注释:
  [1 ]曹凤中1 经济、环境、发展1 我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 :24
 
  [2 ]解振华1 关于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动态编辑部1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1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3 ]王曦1 国际环境法1 法律出版社,1998 :163
 
  [4 ]这两种立场是从整体上去分析的,实际上《公约》的谈判中,南北之间以及南北内部也有分歧和矛盾。比如,同是发达国家,欧盟希望达成强制性的限排规定,而美国反对;发展中国家中,易受气候变化的小岛国,则主张严格限排温室气体,发展中的大国,如印度,则反对《公约》向其施加任何实质性义务。
 
  [5 ]马耳他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国大会第43/ 53 号决议原始草案使用的是“共同遗产”。参见UNEP.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Expert s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2nd session. Geneva : February ,1990 :11
 
  [6 ] J utta Brunée , Stephan J . Toope1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d Freshwater Resources : A Case for International Ecosystem Law1 (41)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6 , 1995 :73
 
  [7 ]1992 年《公约》序言第8 、9 段。
 
  [8 ]秦天宝1 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分析∥珞珈法学论坛:第二卷1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862287
 
  [9 ]刘大群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评述)1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195
 
  [10 ]秦天宝1 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分析∥珞珈法学论坛:第二卷1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
 
  [11 ]王曦著1 国际环境法1 法律出版社, 1998 :
 
  95 ,113
 
  [12 ]庄贵阳1 清洁发展机制与中日合作前景:中国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211
 
  [13 ]庄贵阳1 清洁发展机制与中日合作前景:中国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1211
 
  [14 ]解振华1 坚持求真务实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1 光明日报,2004206223
 
  [15 ]严格而言,能源与能源政策与法律本应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鉴于能源与能源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及其附带环境问题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能源与资源形势,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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