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趋势极其法律问题研究
一、绪论:跨国公司并购概述
(一)并购及跨国公司并购
1.企业并购
所谓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缩写“M&A”,亦称兼并收购,是指一家或数家公司重新组合的手段和形式。[1]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这样给予解释的: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2]而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股票或债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或者称为目标公司)本身或其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3]
兼并与收购的表现形式及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但两者本质上都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行为,反映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从意义上讲,公司兼并和收购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扩大规模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因此,简单地将兼并和收购区别开来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现今社会并购浪潮向广泛和纵深推进,二者区别逐渐减少,“并购”已经成为企业经常性的活动,它也成为经济、法律上的常用语。笔者认为,公司并购实际上就是指经由收购行为而完成的兼并。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购,又包括股市外通过产权而完成的收购。而这里的兼并既包括吸收合并,又包括对另一公司控股权的获取和新设合并。
2.跨国公司并购及其分类
谈及跨国公司并购,我们首先必须对跨国公司作一个简单的论述。事实上,在英文中,有关跨国公司的名称多种多样,而跨国公司的定义更是数不胜数。在这众多的跨国公司的定义中,《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所表述的跨国公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其解释是这样的:“本守则中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并购就是指某一家跨国性企业或若干家跨国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股东权益之特定归属权即企业产权进行重组的自主性商业活动,跨国公司通过收购而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兼并。[4]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并购是公司并购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跨国公司并购可以分为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和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或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其实质与国内企业并购相同,而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 Acquisitions 或 International Mergers & Acquisitions)更是一国国内企业并购的延伸。众所周知,某一国企业以并购他国企业的形式进入他国市场,即可成为跨国公司。因此,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就是指一国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收买下来。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是指某一跨国性企业在其国内以某种形式并购本国企业。
(1)依取得经营权的方式,可以将跨国公司并购区分为跨国合并和跨国收购。
跨国合并是指属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把其资产和运营整合起来建立一个新的实体。
跨国收购是指一个国家的一家公司获得对另一个国家的一家公司资产和运营的控制权,使其成为自身的一个分支或附属机构。
(2)依行业的相互关系,可以将跨国公司并购区分为发生在相同产业内部的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平行型并购,基于顾客和供应方或其他买卖双方关系的垂直型并购,以及以分散风险、追求规模效益为目的的无关联产业之间的集团型并购,即,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亦称水平并购、垂直并购和复合并购)。
平行型并购,系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平行型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世界市场份额或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垄断或寡占实力,且风险较小,并购双方容易整合。但是,由于此种并购方式容易形成垄断,有碍市场竞争,因而许多国家皆持谨慎态度,它一直是反托拉斯法的管制重点。
垂直型并购,指处于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跨国公司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型并购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和产成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垂直型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但是由于垂直型并购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没有参与合并的生产商再不可能与合并了的销售商进行交易;第二如果生产商在其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该势力对受控制的销售商所处的市场也将发生影响,这即是说,垂直型并购所损害的竞争不是参与合并的企业间的竞争,而是损害他们之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与第三方企业开展的竞争,它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
集团型并购,系指平行型跨国并购与垂直型跨国并购相结合的企业并购,即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集团型并购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它有助于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危险,兼具平行型并购和垂直型并购的优点,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另外由于它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有客户或供应商关系的公司间的并购,因此,它们对竞争没有直接的限制性影响。
(3)依跨国公司并购的付款方式,可以将跨国公司并购区分为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杠杆收购。
所谓现金收购,是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现金的形式可以是银行汇票、支票、电汇或现金付款证书。
所谓换股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由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交付给收购方,并从收购方处取得收购方所发行的股票;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收购方股份,将该资产交付给收购方并从收购方处取得相应数量的收购方的股票,其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成了收购方的一些新股东。其又被称为“纸对纸交易”。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又称举债收购或融资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企业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通过大规模的融资借款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
(4)依并购双方买卖意愿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善意收购、敌意收购。
善意收购,是指目标公司同意并购企业提出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
恶意收购,是与善意收购相对立的一种收购方式,是指并购企业在目标公司对其并购意图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收购的行为。
(5)依跨国公司并购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可以将公司并购区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等。
直接并购,是指不通过中介机构,由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完成收购的各项条件,并进而在协议商定的条件下实现公司并购。
间接并购,系指不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并购要求,而是经由中介机构完成公司的并购。
(6)依目标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
非上市公司并购,即并购公司是在非证券交易所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并购,即并购公司是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收购实现并购的。
(二)跨国公司并购的理论分析
跨国公司并购作为一种可以与贸易、和投资相提并论的活动,经济学理论界迄今为止尚无系统地解释。如何从跨国公司并购实践中提炼理论,再利用理论指导并购实践并不断地完善之已成为当前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并购是跨国公司外延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跨国公司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种特殊类型,那么跨国公司理论和公司并购理论均应对跨国公司并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因此笔者将从跨国公司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和公司并购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两个层面上阐述、分析这些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1.跨国公司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
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问题研究专家、英国的约翰·邓宁(John.H.Dunning)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公认为西方指导跨国公司实践的权威理论。他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博采西方国家跨国公司理论之长,将斯蒂芬·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优势论”和韦伯的“区位优势论”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把跨国经营的决定因素概括为三类优势,并把这三类优势的拥有程度作为判断跨国经营方式选择的依据和条件。
(1)所有权特定优势(Ownership Specific Advantage)
这主要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某些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实际上,此种优势是海默等人所称的垄断优势的另一种提法。不过,邓宁认为,仅仅具有某种产品或知识的所有权优势,并不能导致企业一定作出对外直接投资的选择。在其他两种优势不具有的条件下,出口和非股权的技术转让也是实现所有权优势的可行性途径。
(2)内部化激励优势(Internalization Incentive Advantage)
内部化激励优势是指跨国公司为保护或利用市场不足将所有权特定优势进行内部化转移的优势。它包括跨国公司避免实施转移所有权的成本。跨国公司通过市场内部化避免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利用市场转移价格机会控制市场产品。
(3)区位特定优势(Location Specific Advantage)
这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存在的阻碍出口而不得不选择直接投资,或者使直接投资比出口更有利的各种因素。前者如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后者如优惠的政策等。
包括企业所有权特定优势、内部化激励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在内的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是,在肯定其重大意义的同时,也不无遗憾的说,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并没有回答跨国公司为何以并购形式进行扩张。我们只能通过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跨国公司来说,当其在国外开设工厂、建立生产基地时,较之与当地企业,它的成本可能更高,而收入生产率更低。跨国公司进入国外市场,并不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投资法规以及诸多相关因素,而学习这些通常是极为昂贵的。但若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他国市场,跨国公司可省去许多麻烦。这比如说,通过并购帮助他国企业摆脱困境、解决生产从而获得了当地政府的广泛支持与合作等等。此时跨国公司的成本更低或者说净收入生产率更高,其更愿意运用内部管理协调而非外部市场。当然这一点同样可以适用于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并购。
2.公司并购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
(1)效率理论(Efficiency Theory)
效率理论认为企业并购活动不仅能够给社会带来一个潜在的增量,而且能提高交易参与者的效率。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层的效率改进或形成协同效应之上。所谓协同效应,指的是两个企业组成一个企业之后,其效益要大于原先两个独立企业效益算术和的情况,即2+2>4效应。效益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理论:
a.规模效益理论
又称经营协同效应理论。它是西方学家解释公司并购动因的最早的理论之一。所谓规模经济,是指每个时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业务、职能的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该理论假定在行业中存在着规模经济,并且在并购之前,公司的经营水平达不到实现规模经济的潜在要求。它认为,公司并购的动因在于谋求平均成本的下降,因为公司并购将许多生产单位置于同一企业的领导下会带来经营上的规模经济。其来源有三个:一是市场营销的规模经济实力增强,从而充实了企业市场营销的经济基础;二是管理的规模经济效应;三是研究开发的规模经济效应。
b.管理协同效应理论
管理协同效应理论认为并购产生的原因在于并购双方的管理效率不同,具有较高管理效率的企业将会并购管理效率较低的目标企业,并通过提高目标企业的管理效率而获得收益。按照该理论的观点,如果某家企业管理效益较高,而且有剩余的管理资源,那么,该企业就会并购那些由于缺乏管理资源而导致效率低下的企业。
c.多样化经营理论
又称多元化经营理论。多样化经营是指企业经营那些收益相关程度较低的资产的情形。企业进行多样化经营,可以分散经营风险,稳定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的形成原因是多样的:首先是名牌商标效应;其次是出于产品上的相互信赖;再次是出于分散固定资产成本的需要;最后是出于减少经营风险,长久占领市场的需要。多样化经营可以通过内部增长和外部并购两种途径来实现。但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并购这条途径会更有利。因为并购可以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进入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现有各种资源。
d.战略重组以适应变化的环境理论
长期战略规划的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实现分散经营,而其另一理论基础是公司通过外部的分散经营,可以获得扩充其管理能力所需的管理技能。该理论隐含了规模经济或挖掘出公司目前未充分利用的管理潜力的可能性,认为并购的发生是由于环境的变化,所需能力的外部并购与内部扩充相比,可以使企业更快地适应环境的变化,并且风险也相对比较小。
e.财务协同效应理论
所谓财务协同,主要是指并购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这种效益的取得不是由于效率的提高而引起的,而是由于税法、处理惯例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纯金钱上的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并购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此外企业以换股的方法(或先发行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再转化为股票的方法)进行并购也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预期效应对并购的巨大刺激。预期效应指的是由于并购使股票市场对企业股票评价产生改变而对股票价格的影响。预期效应对企业并购有重大影响,它是股票投机的一大基础,而股票投机又刺激了并购的产生。
效率理论对解释跨国公司并购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单纯依靠效率理论进行解释也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毕竟跨国公司并购问题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因素。
(2)企业低成本扩张、低风险扩张理论
企业扩张(包括向原有生产方向的扩张和向新的生产经营方向的扩张)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自身投资来扩张;二是通过并购同类型企业来实现扩张。两种方法相比较而言,并购往往是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同时风险又较低的扩张办法。这是因为:第一并购可以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的障碍;第二并购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第三企业通过并购的方法扩张时,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原企业的资产、销售渠道等优势,而且可以获得原企业的经验(包括生产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经验),这使企业拥有了成本上的竞争优势。
企业低成本扩张、低风险扩张理论有助于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一般解释。它存在一定的适用性。但是,与效率理论相同的是,它仅仅就跨国公司并购的某一方面做出说明,并没有深入的探究其他原因。
(3)市场势力理论(Market Power )
市场势力是指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该理论认为,公司并购的主要动因是凭借并购达到减少竞争对手,增强企业对经营环境的控制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增加长期的获利机会。现有研究表明,企业通过并购提高市场份额容易使行业内“过度集中”,导致共谋和垄断。而垄断集中程度愈高,它能维持超额利润的时间愈长,强度愈大,由超额利润转化为垄断利润的数额就愈多。公司并购对提高增强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行业集中程度,改善行业结构;二是提高对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
市场势力理论对国内市场上的并购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研究表明: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垄断性控制和市场上的势力,有助于一个企业顶住经济逆境,增强竞争优势,获得长期发展的机会。然而,市场势力理论对跨国公司跨国并购不具有解释力。众所周知,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并购以获得更多的世界市场份额是受到东道国政府和法律的限制的。因此,依靠市场势力理论无法对跨国公司并购问题进行适用性的解释。
(4)交易费用理论(Transaction Costs)
企业并购的交易费用理论是指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企业并购的动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基本结论是:市场机制和企业组织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且都是资源配置的有效调节者;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无论运用市场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来进行都是有成本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成本是交易费用,企业组织配置资源的成本就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企业组织取代市场,内化市场交易有可能节约交易费用;企业的边界决定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和市场交易费用,企业内化市场交易、节约交易的同时会增加内部管理费用,当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交易费用理论认为,节约交易费用是资本主义企业结构演变的动力。企业并购实质上是企业组织对市场的替代,是为了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有较强的适用性。跨国公司为谋求利润最大化,避开外部环境的干扰,通过内部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以较低成本在内部转移,其结果是企业在新产品和其他信息开发上的投资得到充分报偿,内部价格转移使税收支出极小化。但是交易费用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性也是有限的。它仅仅从跨国公司的主观方面对跨国公司并购问题进行了解释,而较少从国际经济大环境的角度来分析,因而不免有些偏颇。
(5)税收效应理论
税收效应理论是从税收对公司并购有利的角度来考虑并购活动的。从并购方看,取得税收减免的优惠是激发公司并购发生的重要因素。可以利用税法中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即如果某公司在一年中出现亏损该公司不但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利,企业根据抵消后的赢余交纳所得税。另外,并购还可以为公司的剩余资金提供出路。
税收效应理论在跨国公司并购中虽然有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它在对跨国公司并购的解释中并不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使得税收效应理论适用性大打折扣。
总之,公司并购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由于其不能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对跨国公司并购的影响问题,因此,它的局限性也是不可避免的。
(三)跨国公司并购的原因与特点
跨国公司并购作为一种复杂的现象,它的发生、有其自己独特的原因和特点。
1.跨国公司并购的原因
(1)追求利润
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目的,跨国公司亦不例外。并购作为一种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它的产生最初动力就是源于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通过并购,跨国公司可以提高经济的规模与产品的质量,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企业家总是乐此不疲地用并购的形式获得更大的利益。
(2)提高竞争力
跨国公司并购的另一动力源于竞争的巨大压力。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因此,跨国公司想尽办法降低企业的单位成本,以图获得更多取胜的机会。为了在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份额,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3)增长
增长是跨国公司并购最重要的原因。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讲,增长对任何企业的福利都很重要。[5]并购为跨国公司迅速增长提供了机会,这使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浪潮中独占鳌头。
(4)技术
技术也是影响跨国公司并购的因素之一。技术上有优势的企业为利用技术优势,进行并购;技术上处于劣势地位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有优势的目标企业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5)多样化经营
多样化经营为企业利用优良的信誉在不同的产品领域上进行扩张,并形成规模化效应提供了条件。同时,多样化经营有助于企业在不同的产品领域中扩大优势,避免因为产品结构单一而受到影响。
(6)政府政策、法规
政府的政策、法规在许多方面影响跨国公司的并购。东道国为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而建立的有关限制性措施,如关税和配额等,给跨国公司对其出口造成困难。但是,这些限制往往有助于跨国公司以并购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跨国公司母国也常常依据本国的有关左右跨国公司并购,为其并购提供或宽松或严格的法律环境。
(7)汇率的影响
外汇汇率也从多个方面影响跨国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国际并购。由于外汇汇率能够影响收购的实际价格、筹集资金、管理成本以及利润的返回,所以当本币对外币相对坚挺时,跨国公司并购大量发生;当本币对外币相对疲软时,外国跨国公司以并购形式进入本国市场的机会也大大提高。
(8)和经济的稳定性
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性是吸引跨国公司国际并购的主要因素。政治和经济的不稳定将会大幅度增加并购的风险,而这是跨国公司极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只有在充分考虑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和经济增长的乐观程度等因素之后,跨国公司才会作出反映。
(9)劳动力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
劳动力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也会直接引起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率是生产中的重要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力成本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跨国公司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较高的生产率刺激下,以并购形式占领市场也是相当可能的。
(10)追随顾客(尤其是银行)
在银行业并购中,长期的银行关系的重要性也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当银行的顾客移至他国时,银行也随之扩展至国外。它们通过收购其他银行,为其长期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吸收其他客户。
以上仅仅是跨国公司并购的一部分重要的原因,另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因素对跨国公司并购有直接或间接方面的影响,如股市的繁荣、跨国公司确保原材料来源、市场等等。
2.跨国公司并购的特点
(1)跨国公司并购日益活跃,并购规模越来越大,交易额不断上升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的并购数翻了近三番。1990-1999年期间,全球并购案从9000家上升到25000家;并购值从2900亿美元上升到23810亿美元,增长了八倍,到了2000年并购再次被推向一个颠峰。根据汤姆森证券数据公司(Thomson Financial Securities Data)的统计显示,2000年全球并购交易额达到3.409万亿美元。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并购的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从1988年“金融买家”KKR以近250亿美元收购美国食品寡头RJRNabisco,到1997—1998年间世界10大并购案中金额最高的埃克森并购美孚达860亿美元,再到2000年美国在线以1550亿美元收购时代华纳、沃达丰以1850亿美元收购曼内斯曼,每一次并购都可以达到一个中小国家国民生产总值。[6]
(2)跨国公司并购范围广泛,涉及各行各业
跨国公司并购波及面极大,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受到并购的洗礼。例如,汽车在两年的整合后形成了通用、福特、大众、丰田等六大巨头;通讯业领域内,郎讯、北方电讯和西斯科等三大巨头分割全球市场;金融业内,美、日、欧三家的十几家跨国银行争抢世界金融超级市场第一的位置;传媒界中默多克集团所带动的并购浪潮更是引起各国政府的联手干预;制药领域,辉瑞(Pfizer)收购沃纳—兰伯特(Warner-Lambert),葛兰素威康与史克必成合并;互联网领域,美国在线并购时代华纳公司;能源领域,谢夫隆换股收购德士古;食品行业,联合利华收购贝斯特食品公司;饮料行业,百事可乐兼并魁克等等。总之,跨国公司并购不再局限于特定的领域,它已成为其在各个商业领域的重组工具。
(3)跨国家、跨洲的并购案持续增长,地区性的并购案明显增多。
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区域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使得跨国家、跨洲并购案持续增长,地区性并购案明显增多。而在这种并购浪潮中,美欧之间、欧洲内部的并购对全球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跨国公司并购的90%发生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之间,其主要是因为它们之间产业水平、经济、金融和制度差异较小,经济开放程度较高,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也较小,企业并购成本较低。此外,欧美国家之间的共同传统,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投资创造效应” 以及近来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等等一些因素也对发达国家之间的并购有着直接的影响。
(4)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主要方式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达到644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39%,其中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并购涉及资金4110亿美元,成为导致199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的主导因素。 同时,企业并购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超过30亿美元的兼并案为8起、1997年为15起,而1998年则达到32起。 这说明,跨国公司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企业的兼并、收购已经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新特点。
随着世界贸易和投资活动自由化进一步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全球化进一步的加剧,更多的国家和企业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只有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地选择和组合生产要素,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加快技术、管理和营销手段的创新,拓展营销,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跨国直接投资不仅转移了资源,而且获得了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在一定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流动与商品和服务的贸易可以相互替代,而且无论是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家之间,相对比较优势不同的生产要素跨国界的组合可以显著地提高效率。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通过跨国并购企业,可以绕过国家之间对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各种壁垒,更加有效地占有市场。因为技术进步一方面提高了初级产品的供给效率,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对初级产品的需求,经济增长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对初级产品的需求则趋于减少,市场需求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企业迅速占领新市场的最有效的方式。
(5)并购成为跨国公司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依存度普遍提高,国际市场的相互开放程度也相应大为提高,统一的世界市场正在逐渐形成。面对国际经济环境的压力,跨国公司纷纷提出“打破民族与国家界限”,建立“无国籍经营实体”和“全球公司”的战略口号,加快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抢占市场。并购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跨国公司从20世纪初的“横向并购”浪潮,到20年代“纵向并购”浪潮,到60年代的“多元并购”浪潮,再到80年代的“融资并购”浪潮,再到90年代末的“战略并购”浪潮,经历了无数的并购、重组,但是每一次并购都使跨国公司脱胎换骨,极富有挑战性。最终,跨国公司能够得以焕然一新,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并购不能不说是跨国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它作为跨国公司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始终是不可或缺的。
二、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并购的趋势
(一) 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并购
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及其利弊分析
“经济全球化”这一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7]它是指货物和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程度提高的过程。[8]具体而言,经济全球化是国与国的民族经济通过产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跨越国界流动,摆脱国家管制,互为联系,互为依存,并且使这种联系与依存不断深化的一个过程。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一体化,其中生产国际化是其核心。
经济全球化在几百年前就已经以各种方式开始,但是在最近一些年中其速度大大加快,特别是生产要素的流动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当前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以及体现在资本中的技术的流动性的增大和配置效率的提高。[9]
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其中包括,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生产体系;经济全球化为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奠定了基础;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国际的合并与兼并,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也随之发生变化;经济全球化加大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迫使国际金融机构加大监管职能;经济全球化给欠发达国家追赶世界水平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提出了严峻挑战;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国际关系发生深远变化,相互协调将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相互依存进一步加强;经济全球化与、技术的进步相互作用,人类也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事实上,经济全球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它还是一种文化现象、现象。说它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因为它使生产活动全球化,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各国金融日益结合,投资活动遍及全球,全球性投资范围框架开始形成,跨国公司作用进一步加强,经济贸易往来和人才的流动呈现世界性。说它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因为国际社会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人类的文化行为、文化创造具有普遍性、共同性,文化可以超越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说它是一种政治现象,是因为经济的全球化、文化的全球化要求各个民族国家承认、维护和促进世界政治体系的共同标准。它要求各个民族国家必须把自己的政治发展纳入全球化的轨道。
经济全球化在给世界和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它也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使贫富差距扩大;经济全球化使全球金融市场风险增大;经济全球化使发展家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更强;经济全球化使全球生态系统遭到过度开发和破坏;经济全球化使民族国家的主权得到削弱,使权力集中在几乎不受任何监督控制的少数几个经济单位(如跨国公司)的手里;经济全球化使工会的权利受到损害等等。
经济全球化造成的上述问题与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分不开的。经济全球化仍然是在国际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其本质是由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今天,世界仍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起主导作用,经济全球化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动,所以其更多地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发达国家市场和资本拓展的过程。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本质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一次产业结构调整。这次资本主义产业结构调整是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某些产业当中的部分环节转移出去。[10]而这种转移正是通过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和并购来实现的。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其结果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及其势力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经济全球化的第三个本质是世界经济运行规则的全球化,其实质是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球范围内拓展的过程。市场经济规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微观市场规则,主要是少数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其国内的市场运行的规则在全球推行,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所形成的市场规则(美国模式);另一种是宏观经济规则,它是由WTO、IMF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在各种多边安排下所制定或形成的正式制度或规则。
从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我们可以看出,拥有世界绝大多数资本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是当前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但是,事实上,如果发展中国家拒绝接受不平等,那么他们面临地将是经济发展速度更慢的代价,这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然而,参与经济全球化并不表示发展中国家能够赶上发达国家,它也许变得更加困难。由于发展中国家对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健全,缺乏人才和经验,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容易受到资本市场的冲击,而较难从中得到收益。从亚洲金融危机中,我们由此可见一斑。看来如何正确、有效地对待全球化,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深刻思考的问题。
2.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并购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跨国公司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行为主体,对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和发展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跨国公司以其卓有成效的生产有利地推动了各种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和优化组合,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实现了规模经济,带动了投入产出的提高。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发布的最新统计,目前,全球共有跨国公司总数6.3万家,共有约70万家国外分公司。在过去的十年里,跨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的全球产出和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已超过世界国内生产总值和世界出口的增长速度。在市场方面,跨国公司的产值已占全球总产值的25%。世界外国直接投资在1999年已达到8650亿美元之巨,200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
在跨国公司从微观层次上驱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并购是其配置资源、铸造一体化国际生产的战略手段,是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最深刻的表现形式。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实现交易内部化、生产过程跨国化和国际生产企业化,从而实现使世界经济跨国公司化的目的。当今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变迁,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来实现对全球产业结构的重新整合,使世界经济从各国国民经济的简单的排列组合变为跨国公司的排列组合。难怪有学者甚至这样预言,本世纪将是“跨国公司时代”,跨国公司可能控制全球经济,左右世界经济命运。
跨国公司在推动经济全球化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远影响。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和逐渐开放的世界市场,一方面给跨国公司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市场容量,使其有必要和可能展开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以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使跨国公司面临全球范围内的激烈竞争,原有的市场份额及垄断格局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跨国公司面临重组的压力。跨国公司为追求其全球战略与全球经营策略,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低成本生产和最高价格销售,尽可能提高全球市场占有率。而跨国公司强强联合和并购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途径。跨国公司并购是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国际规模集中的一种垄断形式,事实上,它更多的体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剩余价值生产和实现的国际化、长期化、稳定化,其物质基础在于科技革命和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并购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大调整,这一过程积聚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储备资源、金融技术、手段、政府功能。[11]它不仅关系到发达国家经济,而且也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市场和企业的发展。
3.跨国公司并购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持续多年的跨国公司并购浪潮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跨国公司并购改变了世界产业发展格局
跨国公司并购改变了世界产业发展格局,它使新旧经济企业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扩大,电信、机技术和制药等尖端行业中的公司业绩明显领先于汽车、钢铁和化学等传统产业部门的公司。在2000年世界500大跨国公司中,微软和数据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s)1999年共收入82亿美元,而全球500大跨国公司中的10家金属企业同期亏损2.45亿美元。
(2)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有别于传统寡头垄断的新寡头垄断现象
新寡头垄断以知识经济为背景,以新技术专利和新技术标准排斥同业,使后进入者只能被动地跟进,无法超越。但是由于在新的竞争背景下,这种寡头垄断要求以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来锁定大量的消费者和用户,因此依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国际竞争将更加剧烈,将出现规模扩张和市场份额争夺的轮番升级
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并不会导致市场竞争削减,反而会在规模迅速膨胀的基础上继续下去,超大规模间的竞争将更加惨烈,无情,尤其是在许多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竞争失败者将被无情地淘汰出局,哪怕是昔日不可一世的巨型跨国公司。
(4)跨国公司并购产生的贫富分化现象也在引起广泛关注
轮番升级的跨国公司并购浪潮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国际竞争之中。跨国公司长驱直入,迅速占领市场,控制国家的命脉,从而导致世界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如,仅在1998年一年中,美国因国内和跨国并购造成的失业人口约为73000人,占该年美国失业人口的11%。正如2000年2月联合国贸发会议上一份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公司全球化导致劳动力朝不保夕,非正式行业中体弱多病的劳动力受到排斥,这种趋势正在蔓延。”
(5)跨国公司并购对反垄断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挑战。
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通过了反托拉斯法并设立了管理机构。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管理重点、标准和程序并不相同,这给跨国公司并购带来了不便,甚至冲突。跨国公司并购往往需要花费数以千万美元的法律和行政费用,到头来可能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如何协调各国的反垄断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当务之急。
(二)跨国公司并购的趋势
毋庸置疑,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并购的成功而迅速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那么,今后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趋势将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在跨国公司所进行的战略调整的作用下,跨国公司并购将会出现以下一些走势:
1.跨国公司并购将进入相对平缓的调整期,但全球性并购活动仍将继续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在一定期间内其走势呈现周期性变化。世界经济往往在一定期间内从波谷上升至波峰,再从波峰下降至波谷。跨国公司并购浪潮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也是随着经济活动呈一定的周期变化的。2000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票市场的动荡不安,新经济浪潮在美国的降温迅速蔓延到世界范围内,市场调整了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跨国公司重新审视投资和经营理念,其并购有明显趋缓的迹象。无论是美国国内并购活动,还是欧洲跨国公司在美的投资,都呈减速趋势。经历数年之久的跨国公司并购浪潮终于在2000年达到顶点之后,开始逐步退潮而进入相对平缓的调整期。在调整期内,跨国公司一方面消化被整合的企业,一方面为今后世界经济范围内的竞争做准备。跨国公司并购在调整期并不会销声匿迹,在当今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及市场全球化的趋势下,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的加剧,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和重组仍将继续下去。
2.并购将更加追求专业化和规模效应
扩大企业规模、追求规模经济效应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产品成本的必由之路,也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额、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客观要求。一切形式的并购都与扩大生产规模有关,并购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反过来又驱动着企业的并购活动。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工艺的不断革新,企业规模也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使企业在多个行业“大而全”的分散经营越来越困难,跨国公司不得不不断地调整其结构,追求专业化经营,以抵御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当今的跨国公司并购已在更大的规模上进行,强强联合形成超级经济巨舰,来占领和瓜分世界市场已成为一种趋势。欧洲四国组成的空中客车以应对美国航空业的挑战,波音并购麦道反过来又与空中客车争夺世界航空市场;日本银行业以合并形式与美国抗衡,美国银行业也不断联合与日本竞争,等等。这些都是专业化、规模化要求强强联合争夺世界市场的客观需要。
3.并购成为产业调整的重要方式,并购目标是为形成完整的全球
随着技术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生产国际化和水平日益提高,各国产业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增大,产业内部分工和贸易以及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和贸易构成新型国际分工的主导模式。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受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日益显著,借助于国外资源、技术、产品和市场来调整本国产业结构以满足国际国内不同层次的要求,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目前各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加强本国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对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跨国公司正是各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生力军。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控制原材料和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加速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利用并购手段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跨国公司以形成完整的全球网络为其目标,积极利用高新技术设备,减少企业成本,压缩库存,提高产出率。
4.跨国公司平行型并购增多,垂直型并购保持稳定,集团型并购减少,恶意并购将呈上升趋势
公司规模的发展经历了从分散、小型化,到大型、垄断公司,到大型混合型联合公司,再到特大型专业化垄断公司的发展过程,相应地,跨国公司并购活动也经历了从平行型并购,到垂直型并购,到集团型并购,再到平行型并购的历程。平行型并购从一百年前的并购中占主导地位到逐步减弱,再到 90年代充当并购浪潮的主导方式,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1999年20年间,平行型并购在全部跨国公司并购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50%左右上升到70%;垂直型并购在全部跨国公司并购中的比重除了在1987年一度接近20%以外,在1988年到1999年间基本保持在10%以下;而集团型并购在全部跨国公司并购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4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30%以下。显然,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市场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即便是大型跨国公司也有可能在竞争中败北,因此,为了成为有效的全球竞争者,跨国公司不得不不断地通过全球并购尤其是平行型并购来强化其核心产业的发展,以成为行业的领先者,其直接结果是行业的日益集中和企业的超级化发展。
跨国公司在不断进行同行业平行型并购的同时,其进行恶意并购的情况也在增加。1999年10月25日,美国政府宣布取消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1月4日,美参众两院通过了《服务化法案》,宣布取消实行了大半个世纪的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跨界经营的。这两项法案的实施无疑是为了适应当今世界金融全球化的需要,但它同时也为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提供了方便。当前跨国公司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市场上资本经营能力的竞争,伴随着直接融资的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跨国公司多数已是上市公司,因而就有了价格的表现形式,使跨国公司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作为交易对象成为可能。通过直接融资或并购进行资产重组和资产优化,形成优质资产,这正是资本实力竞争阶段跨国公司发展的最优战略选择。
5.传统产业的并购活动将日益活跃
随着纳斯达克指数的暴跌,传统产业重新受到重视,跨国公司在传统产业中的并购有日益活跃的趋势。在石油领域,英国石油公司兼并阿莫科石油公司、法国道达尔—菲纳合并埃尔夫—阿奎坦、日本石油公司合并三菱石油公司、美国谢夫隆石油公司收购德士古;在汽车工业领域,戴姆勒—克莱斯勒收购日本三菱、法国雷诺公司并购三星汽车、大众购买劳斯莱斯、福特并购陆虎;在钢铁工业领域,韩国浦项制铁与新日铁相互持股,法国尤西诺(Usinor)、卢森堡亚贝德(Arbed)及西班牙阿塞拉里亚(Aceralca)宣布合并,上海宝钢与浦项制铁结盟。此外,在农业和森林产业领域里,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也在增加。跨国公司在传统产业中并购活动的增长与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密不可分。高新技术的应用有助于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有助于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亦有助于传统产业的产业升级。总而言之,在新环境下,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动力,使企业的国际竞争建立在新的发展平台之上,为未来跨国公司再掀并购浪潮埋下伏笔。
6.第三产业中并购的比重将呈上升趋势,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国公司并购引人注目
在当今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第三产业的规模迅速扩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以机、半导体、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科技、信息产业为主,这些产业获利高,成长性强,在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广泛的带动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活水平。目前工业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都在2/3,美国高达70%,信息服务业已成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主导产业。近些年跨国公司并购主要围绕第三产业展开,它以信息产业为先导,以金融业并购为核心,涉及领域包括:信息、金融、保险、电信、运输、商业零售、生物工程以及文化传媒等等一些极具增长潜力的部门。
跨国公司在第三产业中并购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在产业合作方面也有了新的突破。1998年以来,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国公司并购出现了明显的产业融合现象。1999年,最早开发蜂窝式手机和全球移动通讯卫星定位系统(GMS)的郎讯公司与开发超薄型笔记本电脑的恒升公司合并,2000年美国在线公司(AOL)与时代—华纳集团公司的合并等等这些高新技术领域的并购活动必将对世界产业结构的变迁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其深刻的影响。
7.金融业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并购向化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彼此之间联系得更加紧密的全球性经济活动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全球性的、更加高效和完善的金融体系来支撑;另外,大规模的跨国公司并购活动本身也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些正是近年来金融业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主要原因。在过去的几年里,凯恩斯主义时代的金融管制名存实亡,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壁垒不复存在,人们所熟悉的保险、基金、银行、消费信用等等不再代表传统的意义,一个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金融超级市场已经产生。今后金融业并购的发展趋势是向网络化发展,其竞争实际上成为信息技术、电子工具以及服务的竞争。金融业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它在未来的跨国公司并购活动中也将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8.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采取更加宽松的管制措施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必然导致并购、联合,从而影响市场结构,形成垄断经营,而市场经济又要求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企业利润、利益目标与社会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相兼容。因此,各国对企业并购活动都进行适度控制和监管,以保证公平有效竞争。但是各国的反垄断竞争法最终都是以服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为目的的。在当前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国际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的并购,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国在充分意识到这种作用之后,于是纷纷对“垄断”采取宽容态度,放松对企业并购的限制。近几年,强强合并、并购资产额不断增大等等正是政府对公司并购放松管制的结果。总之,放松反垄断竞争法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趋势,成为各国政府在新的国际经济规则环境下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手段。
9.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间的并购将逐步放缓,但发生在发展家和地区的并购活动将有所增加
跨国公司并购在发达国家间逐步放缓的趋势与当前全球经济大气候有直接的关系。随着美国股市走势的低迷,全球资本投资支出下降,投资者预期日益悲观,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跨国公司的投资。跨国公司开始紧缩银根,调整政策,静观其变。另一个方面,发达国家可被并购的中小企业的余地的缩小也直接导致了并购减少。90年代初期,跨国公司以惊人的速度扩张其规模,它们迅速吃掉许多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经过了十多年的并购和扩张实力,发达国家内部可被并购的中小企业的余地已经大为缩小,这就给跨国公司继续以并购形式扩大再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第三,跨国公司需要用一定的时间来消化被并购的目标企业也是并购在发达国家间放缓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间的并购逐步放缓的情况相反,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并购活动今后将会有所增加。这与亚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已经日益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密切相关。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跨国公司明显强化了对亚洲、拉丁美洲和东欧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发展中地区的并购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美国跨国公司以200亿美元的并购金额成为亚洲地区的最大买家。2000年拉美国家企业并购总额达到902亿美元,比上一年增加了22%。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跨国公司并购活动尚属于支流,今后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三、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对世界和各国民族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其利弊也是同时存在的。为了发挥跨国公司在并购中的积极作用,限制其给民族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进行法律管制。而对跨国公司并购的这种管制,一般分为国家的、区域的和国际的管制。
(一)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1.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效力根据
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有权力对与该国有关的跨国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管制,其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具体而言,是根据由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明确肯定了国家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12]这种管理监督权是由国家通过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效果管辖来行使其权利的:
(1)属地管辖
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确定的地域范围,第二是定居的居民,第三是政府,第四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首先是建立在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的。在原则上,根据“领土内的一切都属于领土”的法律格言,一个国家可以对其领土上的所有人、财产和行为享有管辖权,这即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体现,所以,国家在行使这种管辖权时,领土范围非常重要。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国家属地管辖权为国家干预其领土范围内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提供了法理依据。
(2)属人管辖
国家的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包括法人和人实行管辖。属人管辖为国家管制本国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它有助于扩大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但是,同时,它使各国就同一个客体的管辖权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3)效果原则
效果原则实际上是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它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一种延伸适用。在国际法上,效果原则最早是由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的荷花号案件提出的。效果原则是指在适用属地管辖原则的时候,往往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在A国领土上的行为可以在B国产生不良影响。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B国有权利根据本国法律对在A国领土上的犯罪行为进行审讯和判决。这也称为客观的地域管辖原则,或者效果原则。然而,荷花号案件属于国际刑事案件,且该案件的某些论点已为国际法的所推翻。因此,该管辖原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事实上,真正根据“效果原则”主张地域管辖权对垄断问题进行管制的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于1945年关于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即Alcoa案的判决。在该案件中,法官Hand指出,谢尔曼法也适用于外国在美国境内订立的协议,只要“其意图是影响美国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美国出口。”Hand法官在当时依据的是习惯法:即“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规定,即使对于那些不属于本国的臣民,也不得在其国家领域外从事被这个国家谴责的且对其境内能够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这从而就确立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效果原则扩大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力的同时,也给其各国有关方面的立法带来了巨大的借鉴意义,即它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跨国公司并购活动也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国家不但可以根据属地和属人管辖原则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也可根据效果原则对其行为进行监管。
2.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依据
跨国公司并购活动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发展,使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对此极为关注,各国纷纷制订有关法律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其进行管制的法律主要为:反垄断法、证券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等。下面,笔者将专辟一点以美国控制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为题对此问题进行较为详细地论述。
3.美国控制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美国是世界上并购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也是并购法律体系最为复杂的国家。在美国,由于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直接控制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对外国公司的并购以及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和外国公司之间对美国市场有影响的并购。
(1)美国调整并购的法律体系包括联邦反托拉斯法、政府颁布的并购准则、联邦证券法、州一级的并购法律、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a.联邦反托拉斯法
美国是最早对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国家,其在上个世纪就颁布了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因此美国的反垄断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母法”。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特征是:以“有效需求论”为基础,塑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1914年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及在这之后颁布的若干修正案。
《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美国上第一次企业合并高潮的产物,它是较为原则性地禁止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有两条:“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 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13]《谢尔曼法》措辞严厉,但是因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同时,《谢尔曼法》提供的是一种事后救济,着重对已存在的垄断行为加以惩罚,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需要补充。
《克莱顿法》:《克莱顿法》于1914年5月6日生效,它正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该法第七条对控制企业并购作了详细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从事商业之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另一从事商业公司之股票或其他股份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致使取得之结果可能实质地减少取得公司与被取得公司之竞争,或在任何区域或社区内限制商业,或形成独占之倾向。”[14]与《谢尔曼法》相比,《克莱顿法》主要起到一种预防垄断的作用:即凡是那些可以合理地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然其实际未产生损害,都是违法的。《克莱顿法》所确定的“早期原则”显然比《谢尔曼法》更有利于打击垄断行为。但是由于《克莱顿法》第七条只涉及获得竞争对手股票的并购,对资产并购未作任何规定,这使得资产收购处于反托拉斯法的管制之外。为了弥补不足,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若干修正案。
《克莱顿法》的修正案: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Celler-Kefauver Antimerger Act),对《克莱顿法》的第七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关于取得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禁止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如果这种购买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197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该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批准。1980年《反托拉斯程序修订法》(Antitrust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Act of 1980)把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未经注册的社团,如总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的合伙或一些出于企业责任方面的考虑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15]
b.政府颁布的并购准则
美国司法部为了便于执行反托拉斯法,每隔若干年就颁布一次兼并准则,用于衡量什么样的并购可以被批准,什么样的将得不到批准。兼并准则最早颁布于1968年,1982年和1984年经两次修改,最新修订的是1992年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
(a)1968年司法部公布的兼并准则,以“四企业集中度”,即水平兼并中,以该行业最大的四家企业集中度与并购双方的比率为标准;垂直兼并中,以并购双方的市场份额为标准;混合兼并中,以是否在市场中占支配地位来决定政府是否干预。
(b)1982年司法部公布的兼并准则,以赫氏指数(HHI),即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替代四企业集中度。赫氏指数等于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用以反映大企业的集中度及大企业之外的市场结构。
[16] 程吉生 俞香明:“合并控制的与分析”,《江西社会》2000年第5期,第142—145页。
[17] 吴越:“论企业集团与集团法及反垄断法的关系——德国法对我国的启示”,《法学(重庆)》2000年第4期,第48—51页。
[18] 赵金龙 马永双:“论反垄断立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当代法学》2000年第6期,第48—50页。
[19] 王先林:“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问题的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6—40页。
[20] 朱怀念 王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重庆)》2000年第4期,第2—5页。
[21] 李鹏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及其法制环境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2期,第58—61页。
[22] 王晓晔:“从微软案看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第72—73页。
[23] 程信和:“WTO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比较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2000年第4期,第73—79页。
[24] 叶兴平 田晓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8卷第1期,第51—57页。
[25] 宋泓 柴瑜:“多于承诺的实施——加入WTO对中国引进外资的影响”,《国际贸易》2000年第3期,第9—13页。
[26] 宋永泉:“论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34—41页。
[27] 张文国:“论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山东大学》1999年第5期,第42—45页。
[28] 黄百成:“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对策与立法”,《湖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7卷第5期,第8—13页。
[29] 叶建丰 周凯军:“企业兼并问题的法律思考”,《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1期,第29—32页。
[30] 薛爱娟:“企业并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代法学(长春)》2000年第2期,第32—34页。
[31] 陈安国:“论经济全球化中的跨国公司及其对民族国家的挑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36—41页。
[32] 王慧:“更加复杂的利益均衡——国际私法规则在国际并购中的适用”,《国际贸易》2000年第10期,第46—48页。
[33] [德]鲁尔夫.史托贝尔著,李大雪 倪宁军 杨阳译:“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原则”,《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第1—21页。
(三)翻译图书
[1] [美]J.弗雷德.威斯通等著,唐旭等译:《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1998年第1版,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71—198页。
[2] [美]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海闻、刘伟、秦琦、梅晓群等译:《国际经济学》,1998年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8—161页。
[1] 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P294
[2] Ralph L.Nelson, Merger Moment in American Industry1895-1956,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9
[3] 李曙光主编:《中国企业重组操作实务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P325
[4] 这里的“其他企业”不仅包括跨国公司本国的企业,也包括外国企业。
[5] J·弗雷德·威斯通等著:《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2月第一版,P375
[6] 王巍 康荣平主编:《中国并购报告》,中国物资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P5
[7] 吴迎春著:《如何面对经济全球化——“21世纪”中外专家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讨论》,载于《世界经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0年第9期
[8] 樊纲著:《国际经济新趋势: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载于《国际经济评论》2000年第六期
[9]这里的资本要素,既包括进行直接投资的产业资本,也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资本。
[10] 董有德著:《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并购新趋势》,载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
[11] 董有德著:《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并购新趋势》,载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五期
[12]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P89
[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竞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竞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5] 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P382
[16] 史建三著:《跨国并购论》,立信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P186
[17]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P315
[18] 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P299
[19] 王子林 张昌彩 沈琦著:《企业并购》,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P306
[20] 从早期的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到哈特—斯科特—罗迪奥法(1976年)都体现了市场结构理论的思想,即产业的高度集中度会导致竞争的削弱。
[21] 随着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现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是本文的第85条和第86条。
[22] 这里所指的协议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外,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协议或者企业间的共同计划。
[23] 欧洲法院以委员会在界定市场存在错误为由推翻了判决,但是在原则上认可了委员会的法律观点。
[24] 王子林 张昌彩 沈琦著:《企业并购》,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P300
[25] 由于1994年修正案件主要涉及申报、期限以及听审方面的内容,文章不再赘述。
[26] 徐康宁:《世纪之交全球企业并购的原因》,载于《世界经济》,1998年3月第42卷
[27] 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P444
[28] 张劲松著:《试论对国际性并购的法律管制》,载于《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期
[29] 张劲松著:《试论对国际性并购的法律管制》,载于《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期
[30] 王东云著:《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现状与趋势》,载于《世界经济研究》,2000年第3期
[31] 黄百成著:《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对策与立法》,载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9月第27卷第5期
[32]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P10
[33] 邱永红:《当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之评析》,载于《国际经贸探索》,1998年4月
[34] 王益民:《投资融资与资本市场化运作全书》,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P524
[35] 慕亚平,黄勇:《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载于《与法律》,1999年5月
[36] 史建三:《跨国并购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P245
[37] 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P32
[38] 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P33
[39] 郑海航 李海舰 吴冬梅《中国企业兼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P98
[40] 载于《经济观察报》,2001年8月27日,C1版
[41] 张宇霖:《跨国公司法律问题》,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P43
[42]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P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