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四、解决中日钓鱼岛之争的对策分析
从上文的观点来看,钓鱼岛在主权上归属于中国是毋庸置疑的,笔者对此也是坚信不疑。当然笔者及本文是从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果,而不是出于民族情感。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在法理上钓鱼岛属于中国,但是事实上该岛却被日本所占有。一方面该岛远离大陆,也远离台湾,大陆与台湾欲占领该岛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一方面,钓鱼岛问题牵扯到中日的邦交,两国的恩怨情仇非三言两语能讲清,在目前的现实下两国也确有维持良好邦交的需要,以维护两国的整体利益。因此,钓鱼岛问题的解决确实是一件难事。笔者在此陈述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战争手段不可行
一些国内青年往往出于民族情感,认为我军应该出兵占领钓鱼岛,如有可能,可与台军共同作战,将日本势力驱除出岛。笔者认为此举不可行。理由如下:
第一,战争是终极性手段,切不可轻提战事。中日两国之间的百年交战造成的损害有目共睹,如果再次因为领土问题而交战,则损害的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利益。交战对于中日双方来说并不是一个良好的选项,除非双方关系交恶,实在迫不得已。
第二,中国的军事实力尚未足以与日本抵抗。从军事力量尤其是海军的配置来看,日本的军力要大于大陆和台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果仓促应战,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且,美日同盟在亚太有共同利益,美军也会插手此事,因此情况对中国相当不利。总之,战争是一个最后的选项,而不是一个好的选项。
(二)法律解决可能性不大
所谓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是指“用仲裁和司法判决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即法律方式主要包括仲裁与司法两种途径,其根本特征在于,虽然是否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取决于当事各国的共同同意,但一经当事国同意,争端解决的主导权便掌控于第三方实体之手,其作出的裁决或判决对于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而无需再次经过当事方的同意。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对事管辖权有三类:(A)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即所谓的“自愿管辖”;(B)《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即所谓的“协定管辖”;(C)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即所谓的“任择性强制管辖”。
但是从中日两国的实际情形来看,笔者认为将钓鱼岛权属案提交国际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可能性不大。理由是,中日双方的证据都是要么钓鱼岛归中国,要么归日本,显然这对于任何一国的政治家来说风险都太大,而且中日两国的人民也不会接受任何“分而治之”的方案。此外,事实上双方均已经排除了这种解决方案,日本政府曾于1996年7月19日在联合国发布一份新闻稿,表示日本政府不认为有将来将本案提交地区性法庭处理之理由,因为事实上领土争端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亦于1996年10月间警告美国不得插手本争端案。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曾表示:“此为涉及中、日两国之问题,第三者不得插手。”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可行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但是这一方式并不是对问题的解决,而是对问题的拖延。中国的这一解决方案实际上并不为其他国家所接受,相反,造成了其他国家对我国权益的进一步侵犯。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双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也不可行。目前钓鱼岛为日本所实际控制,根据国际法,相关区域内的油气资源的开发权属于该岛的主权国,因此日本肯定会在钓鱼岛权属问题上据理力争,丝毫不让。对于搁置争议来说,日本并不认为这是一项争议,该岛权属属于日本无疑;对于共同开发而言,日本有足够的能力开发油气资源,相反,中国却在开采资源的技术方面还没有日本成熟。因此,搁置争议只会拖延问题的解决,也会使日本事实上占有该区域、开发该区域的想法成为现实。
(四)先解决东海大陆架问题
在东中国海海域,中日之间同时存在两项严重的争端,即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前者是关于岛屿主权问题,后者是关于海床及其资源的归属问题,二者在国际法上密切相关。
笔者认为,首先解决东海大陆架争端,而后解决钓鱼岛争端,似乎更为有利,中国对东海大陆架之主张的依据在于“自然延伸”原则,而无需凭借钓鱼岛列屿的考量因素;而如果首先解决钓鱼岛争端,一旦该列屿为日本获得,则容易变为日本主张东海大陆架的依据,损及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的优势地位。因此,中国必须考虑到钓鱼岛问题在东海划界中的地位。笔者最后的观点是,随着中国国力的日益强盛,可以在东海划界的基础上,与日本平等协商钓鱼岛问题,以确定其归属。平等协商也是国际法解决争端的手段之一,而且彼此容易形成良好的关系与合作的氛围。
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搜集了很多的材料,但是发现对于钓鱼岛问题的争端和由来学者们都讲解得比较清晰,但是在解决对策方面的研究,则稍显薄弱,笔者认为这是由钓鱼岛问题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事实上,钓鱼岛问题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敏感话题,并且可能成为中日关系之间的一颗“定时炸弹”。衷心希望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各种外交或司法手段,尽早解决东海问题,将东海地区由“对立之海”变成“协力之海”,这才是两国人民乃至世界和平发展所期待的!对于钓鱼岛未来前景的展望,笔者认为在我国将来国力强盛的基础上,中日双方可以平等协商,以合作的态度解决钓鱼岛问题。但是显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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