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赖昌星遣返的障碍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三)遵循人道主义
如上文所述,赖昌星已经在加拿大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假设其在加拿大再婚并娶加拿大籍妻子,则很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因既有学理上的,也有实践上的。在学术上,目前有学者主张对处于“人道主义”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应针对被引渡人自身考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也应针对被引渡人的近亲属考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对“人道主义”的审查在实践中本来就很难掌握,每个国家的理念都会存在一定差异,很难预测将来的国际立法趋势是否会有相同的倾向,我们应该在这个难题出现之前,防范赖昌星类似理由的提出。在实践上,中国与外国的引渡实践中就有类似的案例。例如,法国提出引渡的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案,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律师提出,马尔丹·米歇尔在中国与中国公民同居并生有一女,如其被引渡回法国,会造成其与中国“妻子”及女儿无法团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向请求国提出能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影响到是否予以引渡,法国则为马尔丹·米歇尔的女儿做了公证,证明其为法国公民,并承诺会尽一切可能创造使他们团聚的条件。这个障碍的排除导致我国做出了同意引渡的裁定。
我国《引渡法》仅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可以拒绝引渡。对被引渡人的近亲属并未考虑在内。笔者建议我国《引渡法》在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今后的操作有据可依。在方法上可以参照上述案例中法国的做法,对被引渡人的近亲属可以予以承认并授予中国国籍。虽然我国目前的国籍制度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为了实现对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做出特别的例外规定在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因为不承认双重国籍并非不可变通的维护公序良俗的必要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做出类似规定,防范于未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结论
基于目前遣返赖昌星遇到的瓶颈期的原因的分析,笔者针对赖昌星已经提出的和可能提出的对遣返造成障碍的主要理由,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可以归纳为:确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并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内其他立法中进行相应的适度的改革;完善禁止酷刑的监督和披露机制;对“人道主义”的援引做出前瞻性的规定,以方便今后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应对以此为由的抗辩。
参考文献:
[1]李华,马绍峰.从法律适用问题谈对赖昌星的引渡.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4).
[2]田晓萍.我国引渡外逃经济罪犯的法律障碍和对策——以赖昌星遣返为视角.行政与法.2007(5).
[3]黄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法商研究.2006(4).
[4]秦一禾.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政治与法律.2005(1).
[6]梁文钧.赖昌星遣返案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考/黄风,赵林娜主编.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李华,马绍峰.从法律适用问题谈对赖昌星的引渡.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4).
[8]郑洁.我国的引渡制度及其评议.犯罪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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