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中海难救助问题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四、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
为了防止油污事故的发生,“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最早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止或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损害的额外补偿,随后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也做出的相关的修改。救助报酬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救助人可以请求的救助报酬不再全部都依据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来确定,在对遇难船舶货物救助中同时进行了防止或减轻对环境损害的作业情况下,即使救助没有取得成功或仅仅取得部分效果,或者受阻而没能完成救助作业,致使获救船货价值低于其为救助作业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时,救助人仍可以从遇难船舶所有人处获得合理救助报酬以及最高可达救助报酬100%的特别补偿。
我国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此类具体的规定,但保险实践中关于特别补偿,一般都由互保协会承保,船壳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从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和避免争议出现的角度上看,有必要在除外责任中明确将这项费用予以排除。
五、结论
救助是船舶保险中最常涉及的索赔项目。对英国海上保险实践中有关救助费用的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在保险实践中有关于海难救助的问题,更加认清船舶保险实践中遇到的相关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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