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太过牵强,因为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是相当敏感的议题,政府首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谈话应相当谨慎,不得任意改变所做承诺,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决定将产生法律效果,从而约束当事国。如果领土争端发生后,有关国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诺,国家间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现不稳定的状态。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殊历史发展经验,笔者以为,除非相关国家以违反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造成一种非法事实(例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否则任何国家均不应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诺。
3、领土取得与国家继承问题
越南方面主张,根据历史文献,在法国人统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岛行始主权,并且持续许久,认为就国家继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国结束其在中南半岛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即继承法国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权。中国虽 然最早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但这仅限于发现,并不构成中国对该区主权的合法主张。必须指出的是,从中国的历史而言,相关文献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岛的记载,事实上,越南所提出的历史文献存在许多错误,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国殖民当局并未主张西沙群岛为越南领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当殖民国法国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国家继承问题之争,众所周知的是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诚然,无论是当时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继承的领土范围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这一点并未引起争议。问题在于,即使在法国统治期间,其所主张的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有所争议的,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断抗议法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所以,当时的法国政府其主权范围并不及于西沙与南沙群岛,其强占领土的行为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此外,法国以征服与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岛屿,其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实践,法国从未在这些小岛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领土主权,越南所说法国对南海岛屿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国家继承作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依据,其合法性相当薄弱与牵强。
三、结语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当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时,有关于决定边界的条约也须一并继承,当然有些条约可以因为情势变迁原则而加以解除,但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边界条约。法国殖民越南时期,对南沙与西沙群岛的占有行为从未取得合法承认。1974年后,越南即将重心转移至南沙群岛,尽管1988年中越双方再度发生冲突,但迄今为止,南沙群岛以越南所占据的岛礁数量最多。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与开采的工作,事实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气开采方面,因此,强力抢占南沙群岛西侧对其有重要性的岛礁,与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速在这个区域从事探勘、开发、生产的工作。2010年越南政府的电视和电台还多次声明南沙群岛是其领土,其策略是强化其现有的岛屿,并将外国公司引入争议中的海域与岛屿,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为,其行为和依据是法理所不容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81.
[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77.
[3]越南在南沙群岛“国会选举”宣示“主权[EB/OL].右江论坛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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