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早犯罪仙习惯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公司的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联合国安理会于1961年11月通过决议(S/5002)表达了安理会对刚果雇佣军活动的立场:设法使不在联合国司令部指挥下之所有外国军事及顾问人员,以及所有雇佣兵,撤离刚果;坚决反对加丹加省行政当局借外来资源之援助与外国雇佣人员之帮助的分立活动:授权安理会秘书长采取行动,将不在联合国司令部指挥下之雇佣兵予以逮捕。
1967年,安理会通过决议,谴责坚持允许或容忍招募雇佣军以推翻联合国会员国政府的国家,该决议要求“各国政府确保他们的领土与其控制的领土以及其国民不被用来策划颠覆行动,也不被用来招募、训练旨在推翻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雇佣军,并不让其过境。”
联合国大会1968年12月通过题为“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之实施”的第2465号决议,该决议指出,以雇佣兵镇压民族解放及独立运动乃系应予惩罚之罪行,各该雇佣兵被宣告为不受法律保护之罪犯,并促请所有各国政府制订法律,宣告在其领土内征募、拨款资助及训练雇佣兵乃是一种刑事罪行,并禁止其公民为雇佣兵。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动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体,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197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题为“对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进行斗争的战斗人员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的第3103号决议,该决议重申大会第2548号决议和2708号决议曾宣告利用雇佣并镇压各殖民地领土内的民族解放运动构成一项犯罪行为。雇佣兵应作为罪犯惩处。
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附件《侵略定义》第3条第7项规定,一个国家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武力行为,若其严重性相当于该条所列其他各项行为,那么该国就构成侵略行为。
对于外国政府利用雇佣军入侵非洲各国的事件,非洲统一组织也多次发表声明与做出决议对其予以强烈谴责。例如,葡萄牙雇佣军入侵几内亚后,非洲统一组织做出决议谴责葡萄牙殖民主义者武装入侵的罪行。非洲统一组织首脑会议还通过并实施了《关于在非洲消除雇佣军活动的决议》。
进入21世纪,联合国大会分别于2005年3月通过59/178号决议,2007年2月通过61/151号决议与2009年2月通过63/164号文件,持续表达了其对雇佣军问题的关注。对私营军事公司涉及雇佣军活动,联合国大会表现出高度关注。其决议暗示私营军事公司从事了招募、训练、雇佣或资助雇佣军的活动,它们的行为破坏了立宪政府的稳定,并对人民行使自决权利造成了影响。大会又进一步指出雇佣军活动正以新的形式、面貌和模式出现,指出私营军事公司正在以公司的合法形式从事雇佣军活动。
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做出的相关决议以及非洲统一组织的声明与决议,均反映了各国与国际社会对雇佣军活动的反对。尤其是联合国大会对于雇佣军问题连续不断地做出谴责决议,将雇佣军视为犯罪,形成了对这个问题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做法。而联大决议的通过是以参加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为条件的,而有些决议,例如《国际法原则宣言》则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这表明,联合国多数会员国赞同大会的立场。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有关决议与发表的声明虽然只是区域组织的立场,但它有助于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三)国际条约
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对雇佣军做出规定。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第1款规定,被确定为雇佣兵的人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根据第47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要符合雇佣兵定义。则必须具备六个条件。
联合国于1989年12月通过《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兵国际公约》,该公约第2条与第3条规定,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该公约定义的雇佣军,构成犯罪行为;符合雇佣军定义,无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共谋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各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如下义务,不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按照公约的规定禁止这种活动:不应为反对各国人民合法行使其为国际法承认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而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依照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为此目的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应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质,对本公约所列罪行规定处以适当刑罚。目前,有4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其中3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联合国雇佣军工作组呼吁其他国家尽快加入该公约。
非洲统一组织于1977年7月通过的《消除非洲雇佣兵制度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了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乃至国家本身涉及雇佣军活动的刑事责任。只要这些主体怀有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另一国家的稳定或领土完整目的,并犯有下列任一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掩蔽、组织、资助、帮助、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利用雇佣军力量;征募、招收或试图招收上述力量。非洲统一组织53个成员国中有27个批准了该条约。
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没有规定雇佣军非法,只规定了符合雇佣军定义的人不享受战俘待遇,雇佣军只受到该议定书第75条的保护。国际人道法的根本宗旨是人道保护,但对武装冲突中的雇佣军这类人剥夺其作为战俘的权利,足见国际人道法对雇佣军是持排斥态度的。而联合国与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雇佣军的公约,均将雇佣军视为犯罪行为。这两个关于雇佣军问题可以作为国家在雇佣军问题上所持立场的证据,也可以推论出国家关于该问题的主观因素。另外,国际法院在查明一项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内容时,可以考虑多边公约,这些多边公约“在记录和界定所产生的规则中或者在发展这些规则中,可能有重要的作用。”而规定雇佣军犯罪化的多边公约对此类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
(四)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涉及到雇佣军问题
该案不涉及对雇佣军个人的直接起诉,而是关于尼加拉瓜起诉美国利用雇佣军图谋推翻尼加拉瓜政府的行为。1986年,国际法院对关于在尼加拉瓜境内与反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为一案做出判决。关于雇佣军问题,尼加拉瓜指控,美国允许、建立与组织了雇佣军部队,即反叛组织的部队,而这些部队参与了危害尼加拉瓜政府的行为。尼加拉瓜政府认为,这些反叛组织的行为等同于美国政府的行为。关于使用武力问题,法院判决由于美国通过代表其行事的个人与官员直接攻击了尼加拉瓜,美国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没有直接涉及雇佣军问题,但是,法院判决书第三节写道,美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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