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2.受条约的限制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在20世纪之前,这类租借基本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历史上有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借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能行使主权。根据1903年美国-巴拿马条约把修筑巴拿马运河所需的部分土地租给美国永久“使用”占有及控制。这种租借实际上与割让无异。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1878年根据英士协定让英国占住塞浦路斯岛并实行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时期内租借给他国使用。因此清政府根据条约被迫把胶州湾租借给德国99年,把九龙租借给英国99年,把旅顺和大连租俄国25年,这些租借都是不平等条约为根据的。随着不平等条约被现代国际法认为不合法而先后被废除。但租借是在双方愿意的基础进行的,1941年英国把百慕大的小块领土租借给美国作为军事基地,为期99年,1944芬兰将波尔卡海军基地租借给苏联使用,为期10年,已于1955年收回。这类租借与根据不平等条约的租借是不同的。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这是国家属地最高主权受到一种特别的限制。这种制度在传统国际法中是得到接受的。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说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一国根据条约允许另一国的国民通过其领土,或允许另一国的国民在其领土上捕鱼等。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不在边境城镇设防等,国际地依没有改变主权关系,但使供役国的主权受到限制,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地役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接受的基础上进行才可成立。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国家领土的主权不可侵犯,不等于一国领土不能作任何变动,只是要求变更领土应是在有关国家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在互利的原则下实现,传统国际法上对领土变更方式的阐述只能作为一些国家取得领土的历史证据,而不能作为现代国际法上变更领土的依据。
领土的取得,就是领土主权的取得,国家产生后,其领土会因取得新领土而扩大,在历史上有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称”),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面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所谓“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有效占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效表现各异,我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海的钓鱼岛的主权就是依据大量的历史证据。证明那些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因此“先占”要有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是“有效占领”。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个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时效“,可国际法学者对时效概念的解释却与罗马法不一样,罗马法认为时效取得物权必须出于”善意“,并应受一定实限的限制,但国际法学者”却认为“时效”原则取得领土主权不一定要出于“善意”。即使是不正当和非法的占有,只要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的占有,这个国家便取得了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常役仲裁法院在1909年常理瑞典和挪威关于挪里斯巴丹那海滩划界问题争端的仲裁要件。裁决认为“事件既已存在了很长时期,则以尽量少改变为宜”把海滩划给了瑞典。这种观点很明显为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掩护的。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
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国家,19世纪以前,割让有赠与或出卖等形式。20世纪以后,大部分割让是由战争后的和约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如1895年的《罗马条约》把我国台湾让给日本。(1945年已归还中国)。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下一篇:国际法语境下的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