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农村社会稳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志平 叶岚 傅强 时间:2014-09-22
    (三)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2010年,全国政法机关正在大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即: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近日也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和推行在农村、社区设立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措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深人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创建廉洁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治国是手段,执法为民是宗旨,公平正义是目标,最终目的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确保社会主义建设成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有天然的密切联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农村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三、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发挥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曾经提出:“检察机关要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危害新农村建设的各种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开展法制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水平,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县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涉农刑事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重点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保护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才棚巴、假食品等坑农、害农犯罪以及破坏农村电力设备、水利设施和非法侵占耕地的犯罪,维护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黑恶势力以及乡霸、村霸、市霸、路霸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其发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对因农村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双方和解、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以及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过失犯罪,要采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两委”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执法力、案,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的研究,把查处的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材料,结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在农村开展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基层组织建章立制,促进农村财务公开、村务公开,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同时,要增强追赃意识,尽量为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重点查办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农民的选举权利等破坏选举案件。努力为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控告申诉工作,积极调处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针对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村级财务管理以及邻里纠纷和告状难等农村上访案件增多的现状,要积极分析研究农村涉检上访的类型、原因,有针对性地创新工作方式,及时4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四)重视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朝阳产业”,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高度重视涉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地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要注意发现和依法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询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权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五)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活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通过开展检察官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高农村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动员学校、家长、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和农民群体性事件,严格落实首访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正确对待农民诉求,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尽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窗口”建设,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移民搬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巩固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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