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就“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而言,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立法和行政在某种意义上是机车,是带动和推动车子前进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制动器。
就“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言,法治最重要的是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司法不能和行政靠得太近,而要与行政保持适当的距离。各种国家权力如果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公民权利必然失去保障。这是人类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我们不能为了一时一地的速度、效率和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大局”而放弃制约,放弃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就“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而言,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行为,还是非正式的调解、协调行为,其基本依据和准绳都应该是法,包括硬法和软法,而不能是领导人的指示、指令,或为贯彻领导人指示、指令而随时制定的“土政策”。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后者则可能只反映领导人追求一时一地发展的需要和满足其提高“政绩”的欲求;前者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性,后者则随“风”(上之所好)而变化无常。如果我们的审判、调解、协调都不以法为依据和准绳,而只是遵循和听命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那可能在表面上“能动”地服务了“大局”,但从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法治的真正大局,表面是“司法能动”(不受法拘束的“能动”)了,但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真正“能动”,而陷入受行政权力拘束的被动。
因此,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为了推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有必要提倡和实施一定的能动司法。但是,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基础,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1.对公布判决书的期望值不要过高
判决书写得好,却未必是出色的或能获得当事人或普通公众接受的司法结果。要注意判决书展示的从来都只是判决的根据,而任何根据都可能只是判决理由之一,却未必等于判决的真实或全部理由。我从轻处罚某人,是因为我觉得从案情来看他应当从轻,但判决书上不会写“我觉得应当从轻”,而是说“依据法律从轻判处”甚至仅仅是“依据法律判”人们普遍反感的“许霆案”一审判决书其实是有坚实法律根据的,但那并不是一审法官之所以判许霆无期徒刑的全部真正理由。重审判决书看似主要根据了《刑法》63条第2款;但重审法官其实还有其他理由,最主要的是这样的判决比较合乎情理,社会和法律界对此案的判决基本有了一个共识了。但判决书不会说出这些理由的,因此判决书公布可能防止一些从判决书上看过于明显的腐败和人情案,但不能期望值过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
2.谈利益集团而色变是不明智的
一个正常的社会是不应该谈利益集团色变的,利益的划分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高校体制改革以及所涉及到的去行政化,谁是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当然是政府里主管教育的官员、大学的官员以及一些老师和工作人员,去行政化,有些人权力被消弱,有些人没权了,他当然反对改革,而有些超编的老师工作人员也会被裁掉。所以谈改革不能只喊却不谈其中的利益集团,可是谈了却也要一颗平常心,你不能贬斥他们,不能简单地以善恶评辨,也不能企图用打倒他们的方式破除这些利益集团。一些问题总是基于历史原因的,要改革并取得最大共识就需要往前看,要正视利益集团。这不止是针对教育领域,对整个当下中国的改革都有意义。谈利益集团而色变是不明智的,且对改革无意义,特别是我们的政府要做个表率。
——媒体评论人喻三石
3.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