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完善的几点意见(一)在立法中平衡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证券法》中的比例,对三者予以同等关注。三种责任形式各有其优势之处: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投资者与责任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监管者与违法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只有将三者的地位都重视起来,才能达到优势互补,趋利避害,有效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二)完善诉讼制度,增设集团
诉讼。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集团诉讼可以节省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中基本包括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从诉讼机制角度讲,因为证券市场主体繁多,而证券民事责任的权利主张者往往是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而且涉案金额往往巨大,那么为简化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集团诉讼就是不错的选择。”(三)建立证券欺诈行政补偿机制。由于证券民事诉讼对证券欺诈受害者的补偿功能十分有限,有必要考虑在中国建立补偿受害投资者的替代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不仅需要保护投资者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也要保护那些已经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的利益,以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结语
“缺乏健全司法救济体制的证券市场犹如一场没有裁判的球赛,肆意的犯规使游戏失去了其应有的魅力。”建立健全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相当于培养一位理论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好裁判。当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底子薄,对优秀裁判的培养道路任重道远。但是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共同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会在国际化的大舞台上为全球人民奉献一出精彩的球赛。
参考文献:
[1]李业顺、李建胜:《如何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中国知网[2]齐恩平,吕永学:《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金融研究,2002,(3)[3]高铭暄,王剑波:《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法学家》,2008年第一期,125页。
[4]龚宝华:《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7月第七期,146页。
[5]王姗姗:《刍议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实现》,《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11期,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