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与思考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可行性
1.与传统预防方法并不矛盾
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法上主要有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对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就某时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就法律政策和单位内控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正反两方面案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等。这些方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适用,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没有方法措施上的阻碍,相反,检察机关可以运用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为非公领域提供更好服务。
2.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做法
香港廉政公署有较为成熟的反腐败工作经验,经验之一是成立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分别承担调查,预防和教育三项工作,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其中,防止贪污处有三项职能:一是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二是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三是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三项职能中有两项涉及非公领域,为内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三、基层实践及问题
基层工作最富于创造性和实践性,历史上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都来自基层,几年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便尝试开展了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江苏模式
早在2004年,江苏省南京市就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要求“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也在2004年成立了以辖区外企、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服务主体的“防案顾问小组”。检察官们学习和借鉴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着重为企业提供防止商业贿赂、防止职务侵占、防止员工内部盗窃、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四防”法律服务。7年来,“防案顾问小组”已为园区上万名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形式多样,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011年,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要点》中明确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该省一些私营部门相对集中、私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检察院已经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方式。
(二)晋江模式
自2007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尝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走进民营企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深入探索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途径,该院联合晋江市纪委、监察局组成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非公经济领域腐败问题防治课题组”。课题组对晋江市2008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非公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就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从企业制度、人才管理、法纪教育、防控体系、行业协会作用、政府主导作用、刑事法律保护等七个方面总结防治该类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为拓展该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武汉模式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之一,该市检察机关以商业贿赂为突破口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既直面当前突出的腐败问题,又与常规预防对象联系紧密,益于民营企业所接受。探索和实践。2011年,东西湖区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涉及企业的有关事宜。2012年4月,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会召开,决定针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在全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对策。
(四)海淀做法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尝试开展了一些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创新工作。2009年我区被确定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当年,我院即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园工委的邀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法律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就园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参与座谈,研究方案。并逐渐与园区一些高科技企业签订共建协议,使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将预防职务犯罪内容融入到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当中。2012年,为方便园区企业联系检察机关,我院开通检察联络室网络服务链接平台,以在线问答、电子邮箱、电话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即时交流,方便快捷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服务。
(五)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纵观各地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实践,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统一、明确。
一是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不明确。当前一些地方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将诈骗、盗窃等凡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都纳入预防范围,这些犯罪仅侵犯个人或企业的个体利益,而不是腐败所指的工作廉洁性,并不适合纳入预防范围。
二是检察机关工作方法不明确。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预防非公职务犯罪工作都处在探索阶段,很容易出现个别偏离检察职权的情况,如越权办案、插手企业内部管理等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何保证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到位不越位”,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