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9-22
首先要建立健全交付执行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和纠正脱管漏管。脱管和漏管的主要原因是交付执行存在问题,一是法院、监狱、看守所未将四类应当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二是相关机关没有依法将四类应当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押送至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应当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也没有按照规定到执行机关报到。加强交付执行的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告知和敦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动态发现交付不及时和没有交付的情况。
其次要建立健全变更执行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的表现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等。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我国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及时查阅提请减刑罪犯的案卷材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提请减刑罪犯的表现,接受社区矫正罪犯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发现和监督违法变更执行的有效手段。
第三,要建立健全发现和纠正违法机制。监所检察部门首先要掌握法院判决监外执行的案件和监狱、看守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情况,并认真审查并登记;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了解核查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以及社区矫正罪犯的报道等情况,以监督交付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其次,通过与罪犯及其家属谈话,向基层组织了解核实等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最后要通过检务公开,审查社区矫正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举报、申诉等途径,发现和侦破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5.切实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罪犯的合法权利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加强对司法权的规制,既要监督司法权的依法行使,也要监督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状态。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要把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结合起来。社区矫正的措施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执行机关应当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检察监督不仅要审查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措施是否合法,还要审查社区矫正措施是否适用得当,是否在不同的对象上出现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应注意的问题
1.遵循原则,到位不越位。检察机关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职责范围,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监督者,而不是帮手,检察机关应当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施工作。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对象、执行主体,也肯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并没有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进行详细规范,比如监督的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职权等,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过程中,如何保证监督具有执行力。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以监督为原则,参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吸收其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的地方,修正其与新刑事诉讼法相矛盾的地方,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2.创新载体,实现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变化的前提下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监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证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区矫正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开展检察监督应当去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状况保持一致。不少检察机关因辖区面积大,通过设立派驻镇街检察室实现检察监督职能。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责过程中,可以通过镇街检察室进行重点监督,同时采取巡回检察的方法完成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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