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梅 时间:2014-09-22

  (三)对于“相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性质区别化、证据焦点突出化、分析说理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相对不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不批准逮捕,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报请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而对其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此类案件往往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只是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故对案件犯罪构成方面的分析可参照“绝对批捕”案件的分析方法进行阐述,同时对案件的性质、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本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不逮捕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着重予以分析说明,论证对其相对不批准逮捕的可行性。另一种是虽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经过补充侦查,在拘留羁押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而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由于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因此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就要突出证据中的矛盾焦点和欠缺之处,如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的证据有哪些,是否足以否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证实其实施或参与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哪些重大疑点和矛盾之处,还有哪些行为没有相关证据的印证;有无证据可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怀疑等等,最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四)对于“绝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证据摘录与法律依据相对应,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不捕”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符合《刑诉法》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相对来说《刑诉法》15条所规定的情形及《刑法》第16条、17条、1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大多为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一旦案件中出现这类证据,我们就不必再对其实体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只需摘录与此相关的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不捕结论。而对于不符合逮捕证明条件的案件,由于其缺乏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故在证据分析中应着重就构成该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与现有证据一一对应进行分析,若某一要件没有证据证实时即可得出不捕结论。

  三、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分析应注意“两个基本”的要求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我们长期以来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宝贵财富。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即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成起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两个基本”主要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们在证据分析时对于自首、立功、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属于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和证据,除了与犯罪起刑点有关的以外一般均无需赘述,而对于数罪和多次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则应当以查清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只要基本证据已经能够证实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便其他证据存在一些非原则性的矛盾,我们也不必舍本求末,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过多的纠缠,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避免对分析结论产生误导。
  (二)证据分析应注意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
  在以往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对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只有采信,没有排除,只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这就有可能采信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最终导致错捕。近年来,我国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故笔者认为,在证据分析中,首先应对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法进行审查分析,在确定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论证,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客观的认识证据,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正确判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在办案中更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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