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看守所是否适合作为服刑场所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燕红 时间:2014-09-22

  二、分析一下留所服刑罪犯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多发,留所服刑罪犯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我区从2007年的670人,上升到2011年的839人。而且留所服刑短刑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现象突出。从留所服刑罪犯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上看,贩卖毒品及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型犯罪占了绝大多数,约为70%以上。留所服刑罪犯的特点:
  (一)本地(省)人员居多
  据我科近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本地人员(广东含广州的)占留所服刑罪犯的总关押量从2007年的1/6,上升到2011年的1/4。
  (二)涉毒人员多,再犯罪人员多
  留所服刑的涉毒人员多是以贩养吸和盗窃、抢夺财物养吸的瘾君子,有的甚至是爱滋病病毒携带者。这部分罪犯在看守所期间生理戒毒已经完成,但心理戒毒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是一生的过程,一旦刑满释放,出去后顶不住毒品的诱惑,又开始复吸,由于长期吸毒,家庭反感,又无经济来源,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罪行轻,刑期短
  留所服刑罪犯大都是罪刑较轻,被判处刑罚三年以下,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居多。少则几个月甚至几天,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基本上是由于身患某种疾病监狱拒收,但又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是看守所劳动生产需要,经上级批准留所服刑的罪犯。
  (四)周转快,波动大
  由于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短,经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下来,余下在看守所服刑的时间更少,因而新陈代谢非常快。正因为周转快,大部分人调监后刚适应留所服刑生活,却又临近刑满,因而情绪难以稳定,思想也比较活跃,考虑个人问题较多,会因一些不愉快的事引起思想波动。刑诉法修订后,看守所的留所服刑人员有可能存在空缺。
  (五)管教难度大,重新犯罪率高
  由于有相当部分人抱着过一天算一天的想法,他们对看守所的管教工作往往采取阳奉阴违或不理睬。如既不跟管教民警反映监室动态,也不愿意提供所知的案件线索。另外经过批准的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除有一技之长的对象外,还有一部分是属"照顾犯",这些人由于家在本地,人熟、地熟,关系复杂,在减刑、假释等问题上要求照顾的多,拉关系,托人情的也不乏其人,处理不好是诱发腐败因素之一。如果看守所不认真对留所服刑罪犯实施良好的改造,其出所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近年来,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状况即证明了这一点。

  三、造成留所服刑犯大量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罪犯规避监狱服刑,钻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为一年零几个月的罪犯,为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一审后上诉,待二审有结果时,余刑已不足一年。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审判机关迟延下达执行通知书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但对发生法律效力后多久交付执行并未规定,除此之外再没有关于罪犯交付执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导致法院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三)监狱追求经济利益,随意拒收病犯,造成留所服刑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一些地方的监狱以此规定为由进行拒收,同时又根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十条关于“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的有关规定,将生活能够基本自理的患有疾病的罪犯按不宜收监执行而拒不收监,如患有骨折疾病、乙型肝炎的罪犯。对于患有此类疾病而监狱拒收的罪犯,看守所只能将罪犯押回,然后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可此类罪犯又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从而使看守所陷入有病罪犯“看守所不能放,监狱不肯收”的困境。
  (四)罪犯逃避刑罚制裁,以非法手段违法留所服刑
  看守所关押的罪犯绝大多数是本地人,人脉较广,一些罪犯为了达到在当地看守所服刑的目的,不惜拉关系、走后门。更有甚者,为达到早出去的目的,通过各种关系先留所服刑,然后再违法取得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

  四、对策

  (一)建立轻刑罪犯监狱或与劳教所合并执行轻刑罪犯
  由于担心送短刑犯浪费人力、物力,一般以就地服刑的形式来解决,可在本地区建立一些小型监狱或短期监狱,收纳这些短刑犯。
  (二)增加传染病监狱。现在有部份爱滋病及肺结核病
  严重的性病,监狱均拒绝收押,从长远利益考虑应建立传染病监狱。
  (三)在现行体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建议进行如下改革
  1.扩充看守所的监管场地,将服刑人员与未决犯分押分管,设置单独的关押区,减少与未决犯的接触。我国绝大部分看守所没有设置专门的已决犯或留所服刑人员关押区。一般做法是为了防止混关混押,而是将已决犯或留所服刑人员单独设置羁押室,但仍在一个监室内活动。如果在同一个大墙内分设未决人员关押区和已决人员关押区,这样便可以尽量减少留所服刑人员与未决犯的接触机会,也就可以减少留所服刑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在单独设置关押区不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探索在邻近的几个看守所中的一个所设置单独关押区,将领近看守所的留所服刑人员集中在一起关押、改造,这样会使现有的看守所中所具备的罪犯改造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2.纠正看守所管理层及干警的认识错位,轻视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首先部分领导存在错误的意识,简单地将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看作"一留、二看、三放走",将服刑等同于改造,把服刑罪犯关押到期,满足于罪犯不出事,等到刑满离所。其次部分管教民警不喜欢监管岗位,自卑感强,认为看守所是养老所,是"末等警察",想方设法调出看守所。即使留在看守所工作,因为领导不重视,难出成绩,安全隐患多,不愿意管,同时难以从服刑人员身上挖出一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所以全所上下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仅仅停留在差不多就行,能应付上级检查就好,少有管教特色和业务创新,更谈不上教育罪犯洗心革面。
  3.要加强对看守所管教进行监狱管理培训;现在由于看守所的管教只对主要职责中规定的工作进行培训学习,而忽视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应设置专职民警,强化改造力量。设置专门的留所服刑人员管理民警,强化对留所服刑人员的改造。一可以具有针对性,可以针对留所服刑人员的改造特点来开展工作;二可以增强专职民警的责任心,如果留所服刑人员出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追究专职民警失职责任;三可以更好的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单个帮教,使改造措施落到实处,改造效果达到最佳。
  4.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学习培训要得到保障,劳动有最低工资报酬。
  5.减、假、保的审查或改进激励机制,使其服管;保障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权利,对有立功表现的短刑犯,及时兑现法律规定,提高留所服刑罪犯改造矫正的积极性。
  6.涉及法院方面的对策是在刑罚中积极落实轻缓化刑。事政策,扩大缓刑、罚金刑、管制刑的适用,同时适当扩大短刑罪犯的假释范围。
  7.强化监外执行监管考察措施,做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调动社会力量开展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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