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以吴英案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笑 时间:2014-09-22

  四、评析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适当与否

  本人认为,非暴力犯罪(除贪污罪、受贿罪外)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有以下理由。
  第一,非暴力犯罪的诱发原因很多,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而非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为主观要件,如果一律适用死刑来惩罚非暴力犯罪行为人,不但达不到遏制的效果,更会产生法律不公的影响。因此,从遏制犯罪诱因这点说,死刑不是惩戒非暴力犯罪的良药。
  第二,从非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般都要低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暴力犯罪。因此,从罪刑相当原则来看,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相当性是值得考量的。另外,我们在认定非暴力犯罪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数额,通常是以金钱为主,如将此认定死刑,不异于将财产权和生命权等同看待,不符合当前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易引起异议。
  第三,因非暴力犯罪行为人已非法占有大量财产,或消费或转移,如对其处于死刑,那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如果我们改变一种做法,对犯罪行为人判处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让其提供无偿劳动力为社会出点力,来弥补其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这何尝不可呢。
  第四,上面分析到,在国际社会上,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做法是主流,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我国是个国际社会上的大国,也应从观念上、从法制上改变对非暴力犯罪的看法,遵循国际社会惯例,制定一部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刑法,逐步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剔除出去,重新认定非暴力犯罪的量刑问题。
  预防非暴力犯罪不在于是否适用死刑,而在于我们经济管理领域的漏洞,如政策法规的不健全、管理不严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等,这些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租可寻。我们说,预防犯罪,刑罚的严厉性不如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由此,本人提出,遏制非暴力犯罪,必须要在管理、法制上下功夫,做到堵塞疏漏,防患于未然。

  五、对非暴力犯罪的立法建议

  随着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国际潮流的兴起,我们应该认真地反思,反思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及其适用的效果。笔者认为,逐步改善死刑的适用范围,及时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而对非暴力犯罪可采取以下措施给予惩罚。第一,对犯罪主体应适用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因为非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一般不是普通的自然人,而是抽象的国家、集体或社会,对非暴力犯罪处罚的目的应着眼于对犯罪的控制,而非仅仅立足于报应。第二,非暴力犯罪主要的后果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财产,其造成的是经济性、财产性的损失,单靠剥夺罪犯的生命权不能弥补,如通过追赃或强制进行无偿劳动等方式则可能获得部分赔偿。第三,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鉴于其危害性较暴力犯罪较轻,本人认为此类犯罪不应列入“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第四,如第四部分所述,非暴力犯罪的诱因很多,如政策法规的不健全、管理不严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等,所以为达到有效遏制非暴力犯罪的目的,必须要在管理、法制上下功夫,做到堵塞疏漏,防患于未然。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