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从金 时间:2014-09-22

  二、如何解决“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电子证据意识。由于我国国内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长期以来国内法律没有赋予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这也就导致社会各个方面对“电子数据”不够重视,对“电子数据”缺乏日常的管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写进法律进入诉讼程序,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用,这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重新认识“电子数据”,做好“电子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树立电子证据意识。
  其次,要注重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的技术培训。一方面,“电子数据”所涉及的信息技术是一项不断更新发展的科学技术,取证人员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研究,才能掌握新的取证技术;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人员不仅要熟悉计算机相关知识,更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等业务。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对电子取证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才能在办案过程中能做到够得心应手。
  再次要及时、全面收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收集最基本的要求是及时性和全面性,在“电子数据”这种特殊证据收集中体现尤为必要和突出。及时可有效解决电子证据收集难的问题,只有及时才能避免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永久灭失,及时也能有效地避免“电子数据”因人为和其他技术故障原因的修改和破坏。“电子数据”收集的全面性是有别于传统证据的收集的全面性。因此,在收集“电子数据”时,无论其是否存在于同一载体,必须对相同内容的数据全部收集。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对于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保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其证明力,理清其原始状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数据”需要特定的载体存储,存在于载体上的“电子数据”证明力更强,符合最佳证据原则,并且载体自身的属性及其特征可以从侧面来关联“电子数据”的真实信息,所以,在收集“电子数据”时也应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载体。同时,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还需收集相关联操作系统,对应的软件名称、版本及扩展名称等信息,以备日后对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转化和再现。“电子数据”的本质是一串二进制的代码,但是其终的形式,是以人们可以认知的形式来展现。所以,必须通过相关特定的软件程序,转化为具有直观意义的数据信息,才能具备证据该有意义和证明力。最后,在收集“电子数据”,还应收集与“电子数据”相关联的环境信息。由于“电子数据”需要存于特定的载体中,而载体需要存在于特定的环境中。所以,有“电子数据”时,还要收集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放置地点、网络连接环境、IP地址、端口之间的连接等相关外部环境信息。总之,在收集“电子数据”,一定要要坚持全面的原则,才能确保有效地审查运用,成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让执法办案人员喜忧参半。喜的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对案件的查处有着很大的助推作用,现在可以名正言顺的运用“电子数据”办理案件。忧的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如何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其特有作用。解决“电子数据”收集难、固定难、审查运用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电子证据意识,努力学习掌握取证技术,这样才能使“电子数据”在案件办理中发挥其最大功效,要深知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因而有必要下功夫掌握这项技术并用好这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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