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它的原因,作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我认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现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名”,设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没有一个细则对此详细说明,法警与法官、书记官有何区别,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执法,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法。
(二)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
对于法院领导来说,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属于法院的辅助人员,这种见解直接导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现法警当司机、会计等现象也就不足为怪。近几年,“执法难”问题突出,法院领导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让法警提高执法效率,很多法院领导并没有什么高招,执行难问题仍然不断蔓延。
(三)法院的经费紧张
法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拔款来维持运营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长。很多法院领导为了保证主要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常把法警建设的费用划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连人民警察的岗位津贴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无庸讳言,造成司法警察队伍问题的原因,与法警本身有很大关系。前些年,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从司机、收发员、会计、行政干部转岗而来的,也有的是从法官、书记员系统淘汰而来的,专业才能无从谈起,个人素质不高,也导致执法能力低下。
三、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的一言一行关系整个法院的形象。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破解执行难等难题。
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认真学习落实新条例,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个人素质,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原则,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转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三)落实司法警察经费来源,提高警用装备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条例》第四章规定,司法警察经费要纳入法院的预算、警用装备要现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对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等做出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些条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纳入法律条文,有效地制约了各级法院领导随意施政的行为。作为司法警察的从业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新条例,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装备水平。
(四)认真学习训练大纲,提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明确教育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在新条例实施的大环境下,司法警察应根据教育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比武,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好程序法;提高自己的竞技格斗能力,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警察。
四、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地位,为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新条例来训练队伍,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人民法院为人所垢病的“法律白条”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