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理性期待法官角色的必要性和要求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社会民众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人的道德、品性有更高的期待。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营造的社会氛围是法官职业的客观环境,面对这样的环境,法官要做的是自律。虽然我们不必也不可能要求法官成为完人,但是遵守法官职业的操守和准则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法官在法庭内外扮演的不同角色的角度进行分析:
1.法庭之内的“剧场角色”
法庭之上的法官是剧场中的一个角色,是正义的象征。有学者认为,“法官试图粘合法律和外行之间正义概念的缝隙。”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的一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宣誓着法庭上法官的崇高地位。《法律的生长》(1924)一书中“逻辑之刀不通人情,法官似乎没有选择,时常得出冷酷无情的结论,他们痛惜这种牺牲的仪式。他们在执行时熟视无睹,手起刀落时,坚信这是职责所在。牺牲者被摆在常备的祭台上,奉献给法律学诸神。”这段论述描述的是法官严格依法判案,却又难免会不近人情的尴尬处境。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庭之上的法官其角色就是中立超然的司法者,手握法槌,判者不刑,将这种近乎冷酷的角色演绎得合乎天理、国法、人情必然需要将悲悯之心化为严谨的逻辑与冷静的思考之中,以职业者的思维进行审判是无可厚非的。
法庭上的“剧场角色”既要力图实体上的公正,更要做到程序上的公正。法官作为粘合法律与外行之间正义概念的缝隙的重要桥梁,他所传递的正义要尽可能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出来。在法庭之上,正义可以通过审判席设于原被告之间,法官佩戴的饰有天平的徽章,肃穆、处处体现平衡的法庭,冷静的言辞,严密的推理思辨展示,也可以通过司法过程中的回避,理论明晰的判决书等展示。重要的是这种“剧场角色”,有别于“广场角色”,在法庭上,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特定角色,陈力就列,各司其职,相对于彼此而存在,又各自独立,法官以中立第三方的司法角色出现,裁断两造的是非,解决纠纷。
另外,法官应该在理念上有这样的认知:法庭之上的“剧场角色”应该是与法庭之外的社会角色相隔绝的。法官是扮演这一角色的凡人的法庭角色,在法庭上只有法官,只有庭上“表演”的三方。但这也并非意味着法官“剧场角色”的冷漠,正如谢晖所说:“法律尽管需要人文关怀,同时在法律中也包含着教化因素,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教化,是借助于人的理性这个基本判断。所以,它运用,既要强调规范居先,也要强调在法律运用过程中的方法、手段和技巧。……或者即使以情感人,也是在解决了以理服人之前提下的一种额外收获,而不是司法所主动追求的目标。”法官的情感和悲悯可以在强调规范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司法中的解释技术的运用达至。
2.法庭之外的“社会角色”
如前文所述,法官只是某些社会成员的一个职业,将法庭之内的法官作为司法剧场的演员之一,他的剧场角色道德就是要秉持公正与保持中立。待到曲终剧散,法官的剧场角色告以段落重归为社会成员的角色。将法庭之外的法官作为社会的参与者之一,他的社会角色既是观众又是演员,在自己的生活剧中的表现需要接受民众普通道德的审视,但不必将此与其法庭内的剧场角色相连。
但法庭之上的“剧场角色”与法庭之下的“社会角色”是由同一个人扮演的,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的。社会公众尚未理性到把一个人在不同场域的角色区分清楚,在这种社会认知环境之下,我们无法把法官视为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裁判者,其法庭之下的社会行为也会影响到公众对其职业行为的认知和判断。所以,作为法官要懂得爱惜自己的“羽毛”。
三、结语
本文运用角色分析的方法对法官角色进行剖析,旨在厘清社会公众对法官角色及司法职能的期待与法官自身角色认知之间的关系,以期唤起公众理性对待司法判决的意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仅仅是角色期待与角色认知之间的落差的结果,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泛道德化宣传和理想化的舆论也加剧了这种误读。从法官自身角度讲,引用陈金钊教授的说法:“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范畴,而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方法论的内容。”法官的道德自律以及司法技术的精进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应有的尊重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