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9-22
1.掩饰隐瞒侵财犯罪及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条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对掩饰隐瞒赃车的行为(不论赃车是盗窃、抢劫、诈骗还是抢夺得来的)确定了统一的追诉标准,并把情节严重的数量和数额标准确定为赃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为保持标准的统一,也应该把掩饰隐瞒侵财犯罪及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情节严重的数额定在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未牟利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60万元以上。因为未牟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牟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所以,前者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应相应地高于后者。
3.掩饰隐瞒非侵财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参照上游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这有利于保持标准的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
4.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常业且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这是因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常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危害性。故其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要低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标准。
5.造成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损毁挥霍而无法追回的或拒不退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这是属于造成了其它危害后果的行为,其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要低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标准。
(三)明确从重从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1.购赃自用且主动退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且数额或数量未超出构罪标准两倍的不认为是犯罪。购赃自用的危害性要远远低于借此牟利的行为。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也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豏。因而对购赃自用且主动退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且数额或数量未超出构罪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2.一年内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上益,受过行政处罚而继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应从重处罚。一年内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上益,受过行政处罚而继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对其从重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本身决定了其应该承担更高的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高于普通人。因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应从重处罚。
4.直系亲属、配偶之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予处罚。如上文所述,这一规定在日本刑法典的赃物犯罪的规定中有相应的体现。它既符合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律传统,也体现了人性化,更有利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关系进而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