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二、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困境
尽管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了强化和增加,但是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往往有许多的困境需要面对,本文主要列出下面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困境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施行的情况下出台《律师法》造成两者之间不同步,进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给律师行使相关权利造成一定困扰。
1.律师必须是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介入案件。
2.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且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或被害人亲属同意,辩护律师可以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
3.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人进行犯罪证据的伪造和隐匿、毁灭或者串供等,同时不能有引导证人作伪证、威胁证人或者其他对正常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二)司法上的困境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下出台《律师法》,必然导致这两者之间存在某些方面的分歧,然而这些分歧势必都集中体现在司法的过程中。
通过对我国立法机关立法权威的认识,和一般法学理论的探究,存在两种比较鲜明、对立的观点,其一认为关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应当遵循“上法优于下法”,相反的观点却认为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前法”。
陈光中教授认为,包括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等在《新律师》法中的增加,有力的突破了旧《刑事诉讼法》的束缚,是一项比较有意义的进步。而且,在《立法法》中也并没有就《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间层次高低的问题进行说明,所以不能说这两个法律哪个是上法,哪个是下法。
樊崇义教授认为,因为《立法法》对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间的法律效力并没有进行说明,但是这两者之间的立法精神应当是一致的,而且《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修订时间先后上进行比较,如果在两者同时生效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新法的利用,这样对于促进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倾向公民权益的保护都十分有利。
(三)观念上的困境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律的深远影响,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公权与私权进行不断的碰撞,同时,这也给律师执业造成一定的困扰。其实这两种权利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的时候,表现为对立统一的关系,然而,我国多数的司法工作者由于受到本文思想和陈旧的法制观念的影响,对这两种权能的关系缺乏一定的认识,不断对律师的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同时,我国的律师制度相比于发达国家,仍需加大完善的力度。律师从业者缺乏形成共同体的意识,而且,有产业化的水平比较低,因此,在我国的各方面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律师权利的限制等,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虽然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强化,而且还赋予了律师部分新的执业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促进我国民主维权的的发展和民主社会的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更全面的为律师进行辩护和维权提供有利的条件,而且,对于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方面立法的不同步和法律规范冲突的现象,加上我国司法机关部分执法人员观念上的陈旧和落后,致使律师行使相关执业权利进行维权活动时,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