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及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海林 时间:2014-09-22

  三、远程审讯存在的质疑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这就为远程审讯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但也有人对远程审讯具体操作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远程审讯必须像传统审讯那样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而远程审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可操作性上进行明确及程序上进行规范,因此面临着远程审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者不合法的问题。
  然而,司法实践和立法总是相辅相承的,所以现阶段可以把远程审讯作为一项司法实践,作为传统审讯的延伸和补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让远程审讯这种新型的审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熟,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笔者认为可以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规定和规则,来对远程审讯在职务犯罪中的可操作性进行明确,并约束办案人员规范运用远程审讯方式,避免任意性。待司法实践成熟后,再建议相关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对远程审讯做出相应规定,让远程审讯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法院也在积极运用远程审讯系统来提审犯罪嫌疑人,有人也把法院运用的远程审讯系统称之为远程提讯系统。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远程审讯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于2009年正式开展远程审讯工作,探索适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远程审讯模式,规范远程审讯的工作程序,确保提讯的质量和安全。目前远程审讯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其带来的便利性及高效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广州市越秀区是广州基层法院中受案量最多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明显,特别是刑事审判领域更为突出,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自启用远程审讯系统以后,警力消耗和警车使用减少一半以上,同时也使案件快审快结,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未来发展

  在检察院和看守所之间建立的远程审讯系统提审犯罪嫌疑人,只能限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情况。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没有被羁押的,同时犯罪嫌疑人又在异地,办案人员就需要赶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讯问,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严重影响了办案进度,同时造成办案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体力和精力上的消耗,及财力上的浪费。这就需要远程审讯系统有一个更为广泛的运用范围,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也是未来远程审讯发展的一个方向。
  远程审讯中的视频是借助于网络传输的,而检察专网是一个全国性的专线网络,远程审讯系统可以借助于检察专网用于视频传输,这样既节约了系统的建设费用,也保证了视频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然后在各个检察院的远程审讯室中配备一套远程审讯系统的终端设备连接到检查内网中,至此在各个检察院之间就实现远程审讯系统的互连。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办案人员可以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检察院,请他们协助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地的检察院,通过远程审讯系统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讯问笔录通过检察专网传到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由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打印出来,交予嫌疑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同时录音录像资料也在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生成并刻盘,一并交予犯罪嫌疑人封盘。至此整个讯问过程就全部结束。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把笔录和光盘通过纪要通道等安全途径转交到办案人员手中。通过远程审讯系统进行审讯就使得异地审讯如同在本地审讯一样,办案人员在讯问异地犯罪嫌疑人时,就不需要再赶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也没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所以在各检察院间建立的远程审讯系统只能让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地的检察院进行远程讯问,而不能满足新刑诉法中关于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他的住所处进行讯问的要求。检察院可以配备一套便携式的远程审讯终端设备,把该设备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检察院的远程审讯设备相连接,运用加密、虚拟专用网等网络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如果要去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住处,只需要请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检察院派书记员把便携式审讯设备拿到该地点接入到网络,办案人员在本地检察院就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给办案人员及犯罪嫌疑人都带来了方便。
  通过以上的架构,就把各级检察院及看守所之间的远程审讯室连接起来,同时通过便携式远程审讯终端设备接入安全网络来覆盖其他需要讯问的地方,基本形成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远程审讯网。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在检察院的远程审讯室里通过远程审讯系统,足不出户的对全国各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要询问很多证人以突破案件或者固定证据,而我国又是一个地大人多的国家,很多证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进行询问相当困难。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些证人因为路途远不愿意来回奔波,就不配合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因此,侦查人员经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说服证人作证上和询问证人的来回路途中。远程审讯系统同样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证人在刑诉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地方接受讯问,办案人员都可以运用远程审讯在本地检察院实现对证人的询问。运用远程审讯方式询问证人不但可以提高询问效率,也避免证人来回奔波,将大大提高证人的作证率。

  五、总结

  远程审讯对革新审讯方式、提高审讯效率、降低司法成本都有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增了大量工作,采用远程审讯方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对各级检察院的办案工作起到非常有益的推动作用。当然,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运用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要通过实践的不断积累,方式的不断改进,相信远程审讯必将为广泛的应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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