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正义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屠翩翩 时间:2014-09-22
  三、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构建政府正义的具体措施

  (一)行为正义层面
  1.坚持政务信息公开。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因具有危机性、扩散性等特点,易迅速传播盲从的激动情绪,信息公开有助于安定社会情绪,控制舆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扩大。如“6.26.池州事件”中,政府信息发布不及时,导致“中学生被打死了”、“超市老板是帮打人者的”等谣言四起,加剧事态恶化。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能帮助政府能够及时掌握群众的反馈意见,集群众之力量,提高决策质量,也加大群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感。
  2.坚持为群众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就是“政治体系为其公民和社会群体提供了某些方式,从而让他们表达自己的需要和对政府的要求” ,分为制度化表达方式和非制度化表达方式。制度化表达方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指定的法定程序表达利益的方式,如参加人大选举、政协、信访、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等。非制度化方式则包括如非法集会游行和抗议、行贿、暴力反抗等非法行为。政府保证政府正义就要为群众提供畅通的制度化表达渠道,让民众在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作用,发挥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两者之间的交流沟通。
  3.坚持反思与问责。一方面部分官员可能由于责任意识不足且官本位思想浓厚,遇事互相推诿,置群众呼声于不顾,对群众不满情绪进行压制和隐瞒,不分情形将群众的不满情绪盲目定性为是敌对势力,逃避躲闪,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初步解决后,政府官员收到“报喜不报忧”心态的影响,忽视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经验教训,甚至试图掩盖群体性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群体性事件发生并不可怕,政府要与此过程中维持政府正义,就必需积极应对,尽职尽责,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反思并总结经验,勇于承担,正确对待群体性事件。
  (二)道德正义层面
  一是责任。政府官员职能缺位,玩忽职守往往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动因,责任意识是政府公务员最基本的正义美德修养,也是保障群体性事件有效预防与积极处理的必要前提。
  二是奉献精神。为人民服务意识是指在公务员心中树立心系民众的感召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积极地应对群体性事件。
  三是明智。明智是公务员做好本职、为人民负责的基本前提,在群体性事件解决过程中,更要求公务员具有较好的行政素养,能审时慎行,妥善处理矛盾。
  四是诚信与仁爱。仁爱与诚信在群体性事件中,是保障政府行为权威性、提高被认同感的重要因素,是推动群体性事件有效解决的润滑剂。
  五是廉洁。一些地方政府无视长远利益,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争政绩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仅减弱群众对当地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甚至侵害群众的合法利益,使群众有苦难言。更有甚至,政府官员自身政治素养不够过硬,走向贪污腐败的道路,甚至与当地黑恶势力相勾结,激起民愤,最终引发群众的抗议。
  (三)制度正义层面
  “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而且不仅仅是道义上的公平和收入-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更是公民权利制度的公平和机会结构的公平,这样的社会公平是社会冲突的最大克星。” 只有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应得权力,才能舒缓社会矛盾,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动机掌握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一是要完善政府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包括信息公开制度、问责制、公民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二是要是继续完善人大、政协、妇联、青年团等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好行政管理内外部力量。三是要促进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低保制度的普及和落实,减少因贫困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大惠农政策、西部开发政策等的政策力度,以求控制贫富差距;加强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等群体性事件多发领域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继续推动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普及,完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将城镇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逐步推向农村,以社会保险作为缓解群众生活压力的第一道保险,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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