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其次,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赋予保险人风险监管权来抑制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通常集中了大量资本和众多科技人员,有能力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有权利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监控:分析已发事故和现在特定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原因,寻找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检查、设备运转和人员操作中的事故隐患,定期巡视企业的生产状况和安全措施,通过等级划分、费率浮动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从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31]最为重要的是,一旦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制度中的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处在一个重复博弈的场域,任何一方的投机行为都是不明智的。面对投保人引发严重环境侵权损害事故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可以在投保人续保时提高保费,或者干脆对环境侵权事故率偏高的被保险人拒绝续保。同时,投保人受以往环境侵权事故的影响而难以从其他保险人那里获得廉价的保单保障。在此情形下,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学会控制而不是放任自己的道德风险。因此,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契约性特征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但不会削弱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而且还能为环境侵权事故的预防作出贡献。
综上分析,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最终分担的一种法律技术,环境责任保险在理论上具有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损害、化解侵权责任人的巨额赔偿危机、刺激潜在污染企业从“污染末端治理”转向“污染全过程控制”等制度价值。面对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带来的严重环境侵权问题,《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的重要目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步骤提出了富有建设意义的设想:“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立法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仅仅依靠环保部门的通知和要求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可能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迄今我国投保企业数量与“大数法则”下“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数量足够充足”这一要求相差甚远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以强化我国环境侵权法的社会功能,从而促进我国发展多元化环境保护政策。
注释:
[1]作者系根据2005、2006、2007、2008、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统计数据整理。
[2]参见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6页。
[3]参见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4]参见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日]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5]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所属某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上百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引发特别重大水污染。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上限规定只对其进行了100万元的罚款,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政府来承担。参见《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污染事件》,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5日第5版;汪波等:《治污已到关键时刻》,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5日第5版;杜宇等:《国务院工作组到达哈尔滨处理污染问题》,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6日第6版;汪波等:《哈尔滨恢复供水》,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8日第5版。
[6]参见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222页。
[7]到目前为止,与环境责任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规定在《工伤事故保险条例》之中。
[8]参见陈露昭、刘艳:《浅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问题——从环境责任保险的角度》,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7页
[9]参见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10]参见刘丹、唐绍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载《求索》2008年第4期。
[11]See Heuston,R.F.V.and Buckley,R.A.Salmond and He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19th ed.,London:Sweet&Maxwell,1987,p.32.
[12]在国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虽然学术界存在单一功能说(参见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双重功能说(参见潘同龙、程开源:《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程啸:《试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和多重功能说(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三种主张,但补偿功能是被作为共通的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3]参见薛虹:《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04页。
[14]参见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5][英]哈里斯:《美国侵权法的改革》,肖后国、杨小强译,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
[16]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7]参见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18][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9]柯泽东:《污染公害与责任保险之建制》,载《环境法论(二)》,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20页。
[20]Supra note[11],p.31。
[21]参见孙秀艳:《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湖南获赔》,http://www.gov.cn/jrzg/2008-12/04/content_1167708.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6-14。
[22]重庆、宁波、湖南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情况、问题和建议》,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64/i11365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6-10。
[23]参见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24]See M.Stuart Madden,Toxic Torts Deskbook,Michigan:Lewis Publishers,1992,p.196.
[25]J.G.Fleming,Law of Torts,8th ed,North Ryde,N.S.W.,1993,p.9.
[26]前注[18],[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4页。
[27]参见前注[13],薛虹文。
[28]Supra note[11],p.29.
[29]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7页。王卫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196页。程宗璋:《侵权法的危机初探》,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齐树洁、王建源:《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30]See Gary Schwartz,The Ethics and the Economics of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Cornell L.Rev.,1990,p.75,313.
[31]以法国再保险联营的保单规定为例,被保险人必须遵从法律和保险单所规定的条件,充分履行不适用造成污染的设施、安装损害防止设施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等义务,而且,保险人和其代理人均有权不经预先通知而随时前往被保险人的工厂、设施查看,以便督促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