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适用与发展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专利权的平行交易仍然是禁止的。实际上在欧盟,药品制造业都是反对区域内的权利用尽。大部分发达国家在专利权范畴中都适用国内权利用尽,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发生。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通过平行交易可以使他们以一个合理的价格获得对于最新最有效的药品。南非修改自己的医药法允许平行进口,以达到这样的目标。美国和欧盟的医药公司对此作出强烈的反对,他们通过法律和外交渠道给南非施压,要求其修改法律。然而,针对国际上尤其是非洲急需解决的艾滋病问题,美国和南非达成了在尊重TRIPs前提下的协议,因而医药公司只能对此表示赞成。同时,泰国的专利法规定,如果专利权人同意在任何地点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那么这样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相对于其他亚洲国家而言,泰国对药物的平行进口达到了一个相对高的水平。
阿根廷专利法第36款第(3)项确立了国际用尽原则。巴西的专利法选择了国内用尽原则,禁止平行进口: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或者达成一致,那么知识产权的使用人不得将产品直接投放入国内市场。巴西的商标法规定,一项商标不能阻止国内市场上的此类产品的自由流通。
三、权利用尽适用的难点以及发展趋势
(一)权利用尽适用的缺陷
如果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就是意味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以较为低廉的价格买到相关产品的话,那么就是忽略了在平行进口中可能导致的价格上涨(知识产权人通过价格统一控制)和不合格产品入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这虽然会避免“消极”的平行出口,但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也不会向该市场投放产品。另一方面,权利人会通过包装和商标上的细小差别,把产品区分开来。专利权人还会通过技术嵌入等方式分割市场,增大消费者的购物成本。然而,不合理的高价或者市场上不能供应的情况会导致第三方对专利权人实施的强制许可或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控制。但是,在价格控制的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决定不直接在该国提供产品而选择出口到该国的市场,那么价格控制的做法基本上不会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当然,在强制许可的情况下,TRIPs的第30条要求,WTO下的成员通过强制许可出口到该国,必须对规模进行限制而不能对该国国内市场形成独占。而且,强制许可也可能导致该国国内销售商通过提高价格以及平行出口来获得利润。最终,出口国家也面临着强制许可的利润被转移或者对外国消费者的价格控制使得本国国内消费者花费一样多的问题。
而区际权利用尽面对的困难之一就是,区域内的国内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用尽政策的各自为阵,而在某种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却有可能附着有多种知识产权的类型。许多国际权利用尽存在的问题与区际权利用尽一样,而且还产生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类似国内用尽的问题。例如,在音乐CD上就有受保护的版权、邻接权与商标,但每一种类型的权利都适用不同的保护体系。另一个困难是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的协议规定,权利用尽的改变是否可以由单方面地做出决定。当双边协议对TRIPs下第4款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冲突时,单方面做出决定可能不利于国内工业的发展。其次,修订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一项不可能达成一致的任务。目前为止,批发价格的不同是导致平行进口的重大因素,即使在区际范围内不允许平行进口,但是批发价格的差异问题一样没有得到解决。
至于采用国内权利用尽原则的国家,由于TRIPs协议中,并没有对单方面采取贸易措施而规制,该国可以对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采取一些贸易上的措施,或者知识产权人在相关协议上对平行进口的行为作出严格意义上的限制,同样会引起适用上的混乱。而且,更进一步而言,国内用尽将会使得市场被分割为小部分,从而导致竞争更为激烈而混乱。
(二)权利用尽在中国的发展趋势
在发展中国家,对于平行出口的利益就是增加出口收益的方式。然而,如果这些政策是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获益的话,其他高成本的国家也会适用这些政策,从而会降低其他技术性和贸易性壁垒。因此,就禁止或者赞成平行进口而达成全球统一的政策是不可行的,因为它还涉及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利益,这甚至比在TRIPs里的谈判更加难以达成一致。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权利用尽得以在各国内依照其国内的立法权针对具体的情况加以规定。即使理论上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但实践中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各国对权利用尽具体规定的不同内容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交易规避权利用尽的行为。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对不同的区域和国家适用不同的价格是理想的状态,规定的不一致往往使得知识产权人不得不利用技术嵌入等手段来阻止在另一非授权区域内的平行进口。但是,这样的做法仍然只是一时之策,不但增加了成本,也不利于技术的再开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具体的政策,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鉴于国际社会暂时无法对权利用尽达成一致,我国应当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权利用尽的相关规定。
首先,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适用有限制的国际用尽原则。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性质有所不同,因而不能采取统一的办法,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一刀切”。对于著作权,各国的态度都相对统一,即适用国际用尽原则。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则应当小心谨慎而为。由于“中国制造”产品日渐增多,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我国即将发展成为知识产权的大国。但是专利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核心,也代表更为深远的权利人利益。我国业已成为国际上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大国,也将是知识产权大国,因此,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应当具有前瞻性。在专利权的保护中,适用有限制的国际用尽原则,也有助于鼓励和促进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创新与发展。平行进口只是近来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产物,而对于商标权的这方面问题,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其次,对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原则。香港地区以其自由贸易著称,在其区域内,以产品的多样性和自由贸易为主要方式。因此,在香港地区适用国际用尽原则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的大陆地区也可以充分利用不同区域的不同优势,来优化权益的获得方式。
最后,积极订立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参与建立区域内合作,争取在区域内权利用尽适用达成一致。达成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就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以及权利用尽原则达成一致,从而起到减少纠纷以及法律冲突的目的。而区际权利用尽,也可以在区域内促进自由贸易,鼓励产品的多样性,并能为权利用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以及实践经验。
注释:
[1]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3-484.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J].南都学坛,2008,(28):88.
[3]杨光明.后WTO时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J].现代法学,2007,(3):154.
[4]Jayashere Watal,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WTO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297.
[5]“The doctrine of exhaustion of rights provides the legal basis for‘parallel importation.’”Frederick M.Abbott,Parallel impor-
tation:Economic and Social Welfare Dimensions 4(2007)[hereinafter Abbot,parallel Importation].
[6]M.sornarajah,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 2004,p.254.
[7]Ryan L.Vinelli,“Bring Down the Walls:How Technology is Being Used to Thwart Parallel Importers Amid the International
Concerning Exhaustion of Rights”,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9.
[8]Jayashere Watal,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WTO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297.
[9]董石,张莉军.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4,(8).
[10]Daniel Erlikhman,Jazz Photo and 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Implications to TRIPs and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Patent Protection,Hastings Comm/Ent L.J,p.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