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下)
要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提高其劳动报酬收入,还必须解决好劳动力产权的“权重”问题。为此,工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都应进一步改进和配套。在改进的过程中同样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否则,不顾整体效率而单方面强调公平,最终可能不利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二)针对分配差距过大与分配不公的财税法调整
上述的分配结构失衡会带来突出的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等问题,同时,这些分配问题也会进一步加剧分配结构的失衡。针对密切相关的上述分配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财税法调整。
通常,对于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人们往往更为关注,而这一问题的产生和存续,也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分配差距过大有关。例如,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分配差距过大,会直接影响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往往越是财力紧张的地方政府,就越重视各类财政收入的征收,使其所在地区的税费比其他地方更高,从而对居民的收入分配能力以及消费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差距,主要应通过完善分税制,特别是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等来解决。又如,对于国家与国民整体上的分配差距,要考虑居民收入增长不仅要与经济增长同步,甚至还要略快于经济增长,这样才能实现居民整体收入实质上的快速增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居民之间的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应当通过完善财政补贴以及各类税收制度等,来实现“补瘦”和“抽肥”。同时,由于分配差距过大的成因非常复杂,涉及许多制度,因此,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针对垄断性企业(特别是某些大型国企)的职工收入过高问题,需要对其上缴红利、成本核算、工资发放的标准等加强法律规制,以使其职工的收入分配更加合理。
此外,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与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等有关。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从财税法的调整来看,地区差距与转移支付制度中解决财政的横向失衡有关联;而在缩小行业差距方面,相关的商品税和所得税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如前所述,在强调竞争和差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差距不可避免。但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量等质的劳动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就会产生分配不公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加强财税法调整来加以解决。例如,我国不同行业的工资收入相差悬殊。2009年,我国金融业的工资是农林牧渔业工资的将近5倍,如果进行行业细分,把金融业中的证券业同农林牧渔业的工资相比,则相差近15倍。[9]而如此过大的差距,在许多情况下同各行业职工的劳动和努力并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主要是因行业的特殊性或垄断性等所致,这无疑很不公平。可见,分配差距与分配不公有相当大的关联性。[10]
需要说明的是,分配不公可以有多种表现。例如,从财税法调整的角度看,如果一国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收征管不力,税收逃避泛滥,则对于守法者而言,会构成实质上的分配不公;同理,如果税收优惠制度不合理,或者执法不严,随意进行税收减免,则同样对于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主体会构成一种分配不公。至于非税收入过多,分配秩序混乱,则更会使人感到分配不公。凡此种种,都需要通过财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来逐步解决。事实上,包括分配不公在内的各类分配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税法与狭义的财政法的配合,因为税法主要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而狭义的财政法则能够解决财政支出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收益,两者配合才可能更好地解决公平分配问题。
六、结论
我国的经济社会已发展到重要历史阶段,各方面矛盾日益凸显,分配问题尤为突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分配结构的调整越来越重要。由于分配事关生存与发展、稳定与安全、团结与和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分配问题。国家必须针对现实的分配问题,适时调整分配结构;分配结构是导致分配问题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国法制结构和法治状态的体现,反映国家的合法化能力和水平。因此,分配结构事关全局,不可小视,必须优化。此外,分配结构作为一种权利结构,收益分配权配置的合理性是关键。因此,不仅要研究分配的经济结构,还要研究分配的法律结构,并通过分配结构和法律自身权义结构的调整来不断解决分配问题。这对于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以及财税法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
从“发展法学”的分析框架来看,分配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发展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整分配结构,以及相关的消费结构、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协调、持续、良性发展,是包括财税法在内的经济法、社会法的重要调整目标,也是整个“发展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财税法学的分配理论的提炼,有助于丰富“发展法学”的内容。
在财税法学的分配理论中所涉及的诸多分配范畴,如分配职能、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分配权力、分配权利、分配能力、分配失衡、分配公平、分配效率、分配秩序、分配正义、分配绩效、分配结构、分配法治等,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均有密切关联,都需要深入研究。如果能够有效构建分配范畴体系,则整体的财税法理论研究将会得到较大推进。
分配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分配结构的调整也甚为复杂,财税法的调整虽然非常重要,但仍有其局限。要有效地调整分配结构,更好地解决分配问题,必须系统地考虑各类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协调性,全面提升分配结构调整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从而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注释:
[1]由于“各种各样的分配理论无法被加总成为一个能被普遍使用、普遍接受或被普遍验证的整体”,因此整体的、宏观的分配理论一直“令人不满”。参见[美]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有鉴于此,在财税法领域,确实需要提炼可以指导分配结构调整的分配理论。
[2]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4、136页。
[3]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法》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特惠,增进公平,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管理,促进经济增长”,这一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
[4]受Paul Kirchhof法官的影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发展出最优财产权课税理论,强调纳税人财产的整体税负应适用“半数原则”,以防国家过度课税,从而加强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0-238页。
[5]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24、298页。
[6]有关分配结构等各类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相应的财税法等各类经济法的调整及其内在关联的探讨,参见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7]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指出了历史上的税收制度的“三害”,即“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据此,秦晖教授将其总结为“黄宗羲定律”,强调历史上的税费制度改革,会因改革后各种“杂派”的增加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因此,防止杂派的“反弹”对于今天的税费改革尤其有借鉴意义。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
[8]参见张东生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0)》,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9]参见前引[8],第95-96页。
[10]这种分配不公体现了分配的不合理。为此,厉以宁认为,分配不公往往很难说清楚,用“收入分配合理”一词作为“收入分配公平”的替代语也许更为恰当。参见厉以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与协调》,载《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