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房产借名登记
三、房产借名登记中的实务问题分析
(一)借名登记协议的效力认定
由于我国房价居高不下,政府不得不出台一些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其中就包括建造经济适用房以及房产限购等政策,个体都是以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行为的,这是私法自治的一种体现,因此人们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因此选择用借名登记的方式来购置房产。但是房产借名登记能够实施的基础在于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需要达成借名登记协议,并且在实务中判定房产借名登记中房屋产权的归属首先就需要确认借名登记协议的效力。
据笔者了解,一般在实务中,如果借名登记所购房产是一般的商品房,那借名登记协议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合同,主要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没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合意应当是为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如果借名登记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政策性房屋,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认识是不同的,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当事人存在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动机;而有的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而规范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只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还不能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官的高度,因此双方签订的借名登记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借名登记协议一般应该是有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借名登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契约,而意思自治是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双方有权利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产权;(2)法律不能一味的排斥事实物权。《物权法》虽然是私法,但实际上其强制性规定充斥着整个法律中,而其实际上是对于私人制度的一个干预,但是其本质仍然是私法,而私法自治是民法所遵循的原理,而借名登记协议是私法自治的产物,《物权法》不能因为实施出资人所享有的“事实物权”在形式上不符合其规定就不予以保护,而孙宪忠教授更是在《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区分》一文中提出了“事实物权对抗法律物权”的观点,即事实物权人依法可以请求设定一定的法律限制,限制法律物权的行使,这对实际出资人能够对抗出名人提供了理论支持。
但是,有些借名登记协议不能认定为有效,其一是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借名登记协议,首先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是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实现和谐社会而给予开发商补贴来建造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建,但如果不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当事人借名购置了经济适用房,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损害低收入人群购房机会,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当无效,房屋可以归出名人,然后由出名人补偿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损失。其二是如果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债务等其他非法原因而进行借名登记购房,那就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那借名登记协议当然无效,出名人应当返还房屋,房屋应当属于实际出资人的财产范围。
(二)房产借名登记的风险防范
虽然借名登记购置房产确实节省了一部分成本,但是其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还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即使是自己出资履行房屋买卖的义务,却最终仍然得不到房子,有可能还会给自己造成很大损失。
首先,有些购房者借亲戚朋友之名购房,只是达成口头协定,这个是风险最大的,如果出名人看到房子的增值空间巨大,反悔不过户,购房者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其次,出名人出借自己的姓名购置房产,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所以有些出名人会在办理过户时向实际出资人索要高额的风险补偿费用;再次,实际出资人没有保存相关证据而导致诉讼的失利;最后,出名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进行了抵押或者转让;此外,若房产没有尽早过户,房屋作为出名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等。
因此,笔者认为,借名登记购置房产应当具有风险防范的意识,需要实际出资人订立一个完善的借名登记协议,将一切可能发生之事写进协议中,例如是否给予出名人风险补偿费用,给多少等问题。此外,要保留足够的证据,如出资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或者是与出名人约定将房屋产权凭证留在自己手中,以防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最重要的是,实际出资人要尽快和出名人去办理过户手续,以防出名人反悔。
(三)房产借名登记中的特殊情形
在一般的房产借名登记中,只涉及到实际出资人和出名人两方当事人,又因为借名登记购房是两方的合意结果,因此即使房屋产权出现实名分离的情形,依然可以依据双方的借名登记协议解决。但是现实往往是复杂的,由于利益的驱使,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风险防范意识,而使出名人私自将其购买的房屋处分掉,例如办理了抵押或者直接转让,那这时就不再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事,而是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的,那在实务中的处理就不能只是依照借名登记协议了。由于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当的不带瑕疵交易而取得的权利,保护他是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要求,因此法律必须选择利用公示公信原则突破物权的追及效力,因此事实物权人就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与出名人的交易无效,只能向出名人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