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如果单纯就民诉法的规定看,义务人无法处置未经期债权,比如机械公司甲向建筑公司乙申请执行3万元欠款的案例,该建筑公司无力偿还,机械公司则证明建筑公司在外有6万元的债权,并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经调查,此6万元债款尚未到合同期限,法院无法代位执行,为避免义务人同第三方的串通避债,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要求,给第三方提出支付要求,支付要求里面除了应当具备普通要件以外,还应当注明支付期限同履行期限的一致性,并增加不允许擅自处分债权的条款。这一措施可以称之为提前介入代位执行。
(三)支付通知受阻能否表示代位执行终止
民诉法中规定,若第三方无债务异议却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意即第三方在收到支付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代位执行自然终止。法院审查第三方的异议,若认为异议成立,则进行终止执行裁定,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依法驳回,也就是说并非全部的异议都能够造成代位执行终止。审查第三方异议的方法是什么,这非常值得探讨,不妨可以采取审查支付令异议的办法来加以对待,原因是支付通知同支付令的法律特征相似,唯一不同的是:支付通知具有更多限制条件。如果说支付通知属于知付令的一种,当无问题。进行异议审查时需要把握下列几方面内容。其一是第三方异议应有书面申请;其二是第三方异议应当符合法院规定期限;其三是支付通知可以无需理由,只要做出相应的异议陈述便宣告成立,但是没有偿债能力不能当作异议成立理由;其四是若异议成立,支付通知即宣告无效。
(四)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权利人有无再申请代位执行权
民诉法适用里面规定,如果义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但是存在第三方债权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申请而通知第三方偿债。此条里面规定的债权期限,指的是债务偿还最终期限。双方若已经约定偿还期限的,第三方却并未按照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另外的禁止规定,故而可以推断,虽然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这仅表明了权利人失去胜诉权,而请求权的形势却并未发生变化,权利人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义务人债务。当法院在给第三方发出支付通知之后,第三方仅提出诉讼时效异议的,可否认为此异议成为不执行代位执行的条件?时效属于程序中的概念,如果诉讼时效过期,则权利人便失去胜诉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也就不能在第三方那里实行强制执行,但第三方如果未就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提出相反意见,则法院依然可以采取相应的代位执行办法。最终的结论是:虽然义务人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可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至于代位执行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则要看第三方对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态度。
四、结语
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给予该程序中的第三人以足够的异议权,这让程序的确定性与强制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通常被看做程序中可有可无的环节,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本环节的规定多属原则框架,本文在法律基础与实施条件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探讨了几点执行方案问题,目的仍在于抛砖引玉,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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