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乌木权属纷争的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光福 时间:2014-06-25

  三、奖励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关于遗失物、埋藏物的拾得者究竟给予多少奖励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明确表示对于发现者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但是对奖励的具体标准却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本案中,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据称价值上千万,但是当地政府却仅仅给予他7万元的奖励,对此,社会公众普遍的反应是:奖励未免也太少了吧。这似乎有悖于我们民法当中的“公平”原则,这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目前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忽视。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概念过于模糊,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是规定发现者有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但对于如何奖励和奖励多少却规定的十分模糊,这就给予法律实施者以相当大的调控幅度,无论给多给少,只要我给了就行。但是这也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相对于政府来说,老百姓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更多会选择忍气吞声。在政府面前,普通百姓似乎永远找不准自己所处的位置,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就摆在那里,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但是一旦真正实行起来却往往变了味儿。法律规定用语的模糊不清给了那些手中有权力的人们太多的自我发挥空间,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他们很容易从自身利益而非百姓利益出发去处理类似乌木案的事件,现实生活中,即便人们遇到了这种对自己貌似很不公平的事情,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会选择不了了之,中国古语又曰:“民不与官斗,品不与富斗。”在公私权利发生争执的时候,我们习惯了公权力最终的毫无悬念的胜出,而对民众一方私权利的败北似乎早已习以为常。

  恰恰相反,西方国家对于埋藏物发现者的奖励方法及比例早就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属于他们自己的对于发现者的奖励制度。我国物权法虽已出台已经有段时间,但在物权领域的某些细枝末节上似乎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我们也有必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去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大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做法,在综合考虑发现者和所有者双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对该问题制定出一个尽可能公平的奖励标准,只有这样,在日后再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政府和群众才能更好地依据法律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让当事人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百姓才不会把政府这一公权力的代表放在自己的对立面上,也可极大地解决我国以后发生的此类问题。
 
  四、反思

  众所周知,我国在所有权领域采取的是国家立法主义,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统统归国家所有。即使属于个人所有,国家有权征收,依法剥夺公民的所有权。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会导致公民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因为国家不仅可以随时援引法律,证明地上的物品和地下的物品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可以证明,国有土地上的埋藏物、隐藏物属国家所有。即使属于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果不小心遗失,那么,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立法主义的做法很容易让广大民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因为既然国家法律都这么规定了,法律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它就容易给人一种唯我独尊的错觉。
  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发展历程当中,我国始终是以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为传统的,人们不自觉的就形成了一种官本位的思想,国家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似乎永远都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同时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打破了这种局面,人们得到了渴望已久的平等和人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们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但一旦当私权遇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时候,它往往会变得不堪一击,国家可以通过征收等手段变私人所有为国有,人们在这种环境中寻找不到应有的安全感。因此,我国当下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的所有权环境,在这个环境当中,人们能够确切地找准自己的位置,找到那种渴盼已久的安全感。
  沉埋在河床的乌木,到底属于野生的植物,还是属于加工制成品呢?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设想,如果是加工的半成品,在运输的船上不小心沉入河中,那么,应该属于原来的主人。正如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那样:如果属于遗失的物品,过了法定期限之后,同样属于国家财产。即使把这些东西当作历史文物,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下,想要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的确存在着极大的难度,国家公权力的强势也导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这一起由乌木引发的争论,可能短期内很难简单地判断孰是孰非。但是,在这一事件的背后反映出却的是,我国现有法律仍然存在法律空白点,亟待我们日后不断进行完善。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不明确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发现者奖励制度,例如可以尝试设立发现文物、动植物的评级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平衡发现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所有物,防止黑市泛滥,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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