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妤婕 时间:2014-06-25

  三、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对婚姻移民居留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婚姻移民者和其他外国人一样,需根据出入国管理法,自入国之日起90日內进行外国人登记(《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1条),须申请延长居留期限(《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25条),因搬家等原因居留地发生变更时,需在入户之日起14日內向市、郡、区厅或管辖出入国管理事务所进行居留地变更申告(《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6条)。这些方式在婚姻生活顺利时不成问题。但在家庭生活濒临破裂时,若要提交配偶的户籍副本、居民登记副本和身份保证书等资料制作申请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虽然身份保证允许由配偶之外之第三人做出,但相关法律将第三人规定为“韩国配偶的亲戚、亲友或者具有保证能力且年满20岁以上,有一定的职业场所或职业者”。在家庭面临破裂的情況下,要找到这样的身份保证人实际上几近不可能。

  在未归入的情況下,为办理离婚手续或整理家事进行居留的女性只能以访问同居或居住资格(《韩国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并限定于一定期限得以滞居。为进行居留,须提交离婚证明资料、抚养确认资料和其他证明必须在韩国国內居留的事由书等。对连韩语都说不好的女性婚姻移民者而言,制作并提交这些资料实际是不可能的。而且为了每三个月延期一次居留期限,须有具备保证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身份保证,对在韩国无任何人际关系、且多居住于农村和渔村的女性婚姻移民者而言,能否找到“具有一定职业场所或职业”的第三人是值得怀疑的。
  考虑到这样的情況,因自身无可归责事由而婚姻破裂、离婚或为家事整理需要居留时,则应认定《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76条中规定,以相当于难民之地位而许可进行家事整理所充分的附条件的居留,或让其在外国人保护所和其他各种市民社会团体的休息所得到长期的保护提供照顾。对于有子女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为保证其得定期入国行使亲权,应安排制定免签证的方案。
  (二)加强对女性婚姻移民者的教育
  女性婚姻移民者的学历偏低。大专以上学历者,来自菲律宾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中仅占12.9%,来自越南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中仅占10.8%。这些女性婚姻移民者的韩国籍丈夫中拥有大专学历以上者,平均也只有29.6%。
  要让女性婚姻移民者在韩国社会扎根,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加强韩语教育。婚姻移民者因无法利用韩语进行交流,致使无法妥善利用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或国民健康保险等制度,且对侵害自己人权的情況无法进行积极的申告等。女性婚姻移民者往往在连基本的韩语对话都没学会的情况下,在结婚后一至两年內就生育子女。这对于主要从母亲那里学习语言的子女而言是一個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对女性婚姻移民者的语言教育已经刻不容缓。婚姻移民者在韩国社会生存所必需具备的韩语,应由国家负责进行教育。
  (三)规范国际婚姻中介
  国际婚姻中通过国际婚姻中介所等的中介婚姻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最近急剧增加的韩国男性和越南女性的国际婚姻中介则暴露了国际婚姻中介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理。在这样的体系下外国女性很容易暴露在被控制、強迫、威胁和隶属于负债和剥削的危险中。因通过办理国际婚姻中介可以取得很高的利润,所以国际婚姻中介所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婚姻中介中存在的问题有:(1)提供不准确的信息;(2)侵害当事人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3)几近人身买卖的婚姻介绍活动;(4)过度追求利润等。但长期以来对国际婚姻中介所的中介行为和中介过程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
  针对国际婚姻中介所出现的问题韩国政府应加以重视,对开办国际婚姻中介所的资质、国际婚姻中介收费标准及中介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方面都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

  四、结论

  本文中主要考察了韩国婚姻移民者的人权状況及其成因以及若干改善方案等。可以看出侵害婚姻移民者人权的源头是从婚姻成立时起就存在的。例如,韩国男性基于经济上的较高地位而存在“高于女性婚姻移民者一等”的观念,而没有将女性婚姻移民者作为终身的伴侶对待的错误思想,和在通过国际婚姻仲介而形成的婚姻中,因国际婚姻仲介所过分追求利润而派生的国际婚姻的“人身买卖属性”等。鉴于此,有必要广泛发展保护女性婚姻移民权利的人权教育,国家应对此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強对国际婚姻仲介所的管理监督。国家应通过立法改善婚姻移民者的身份状況,进一步缓和归化条件及程式,加強对婚姻移民者的教育支援完善对国际婚姻中介所的监督等,使婚姻移民者能够成为真正的韩国社会的组成人员而非作为一个“异邦人”而能在韩国社会真正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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