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葛慧 时间:2014-06-25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
  因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是导致应收账款质权实现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做指引必然会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因此,积极推动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事项做出新规定,是从根本上防范应收账款质权设立风险的关键。
  (二)加强对出质人、应收帐款债务人以及应收帐款本身的风险审查
  1.加强对出质人的审查。出质人是否符具备主体资格,对应收账款是否拥有处分权或完整的担保权。如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等担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作为担保人的,不符合作为担保人的法定主体资格,此种情形将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对于无处分权的出质行为当然的会影响质押的实现,因此必须严格进行审查。
  2.加强对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审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应收账款质权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审查目标,因此质权人应当着重调查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了解应收帐款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质押担保期间,质权人也应积极注意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经营及财产状况,时时关注,以免出现质权届期不能实现的情况。
  3.对应收帐款本身的审查。对拟设质的应收帐款中已经发生的债权是否真实及将来发生的债权能否实现进行审查,然后审查其是否具备设质的资格,是否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因具有公益性而不得设质的情形,对该应收账款债权的相关问题严格审查,如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与可能存在的争议情况等,同时关注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其他关键细节如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的可能性、以及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已超期或面临逾期等问题。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对应收账款依据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出质人是否存在恶意放弃债权、减免债权或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的行为。如果发现出质人此类的恶意危害行为,应及时阻止,比如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积极督促出质人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应收帐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三)审慎履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押的相关程序
  1.加强对登记程序的管理。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登记和查询都非常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情况,笔者认为,因为登记系统的开放性特点,这种情况也是很难避免的,只能通过实名认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等较为严格的提交要求进行约束。
  2.及时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后应通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告知其质权的设定,一确保质权的顺利实现。应收帐款质押中,在主债务履行期满未获清偿,或发生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的情况下,质权人即有权就设质应收账款依法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受偿,若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而导致债务人清偿给出质人或其他债权人就会损害应收账款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同时,当该质押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后,也应及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如果条件允许,还可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即让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参与质押合同的签章确认,甚至可邀其作为质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其的有关义务,以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顺利实现。
  3.将应收帐款相关原始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持有。将设质应收账款的相关原始权利凭证或证明文件,如基础合同、履约单证、票据等文件等交付质权人持有,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出质人办理出质登记并通知债务人后,非法将应收帐款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因此,在应收帐款质押设立过程中,质权人还应在质押合同中要求出质人将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原始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保管,从而为将来质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保障。
  以应收账款出质虽然存在风险,但是以合理方式防范和革除还是可行的,无论是因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或因质权设定前债权人调查不实、接受质押后管理不力的问题,都会在实践中找到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积极推动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强化应收账款质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应收账款质权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逐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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