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方的无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董跃绵 林廷耀 时间:2014-06-25

  三、针对原因巧解决,多种途径预防类似问题发生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此类案件的成因多种多样,不但有事故双方当事人本身的因素,也存在社会、制度的上的因素。随着我们所遇到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除了需要了解这种情况的成因,我们更需要的是找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不但需要解决目前已经遇到的难题,更重要的是找出一种解决问题的模式,从预防开始,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针对上述分析、发现的导致类似案件的原因,我们法院也经过了激烈的讨论,从法理及目前的司法实践出发,深入研究,期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帮助和建议:
  首先,事故双方的当事人必须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善用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自己有需要的时候正确的运用好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对法律的无知,使得案件在进入法律程序的时候,因为举证不能等原因让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由于交通事故并不是人人都会遇到,一般人也不会刻意的去关注这方面的法律或者政策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呼吁当事人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更需要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加强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工作。例如,在驾驶员资格考试培训中,除了有关安全上路的知识外,可以增加有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与常用法律知识的教育,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此外,我们也希望交警部门可以出台更为的详细、规范的交通事故预付款制度与操作细则,例如可以要求事故受害方在申请领取事故押金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或者其他的损失证明,以方便车主或驾驶员在赔偿受害方之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得的理赔。其实,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最主要的还是保险公司能否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若保险公司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就已经参与其中,不但可以使受害人更加快速、及时、直接的获得赔偿,也避免了侵权方因赔偿能力有限或担心理赔问题而在调解时拒绝赔偿。这就需要,各个保险公司乃至保监会,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具体的操作守则。但是目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此类教育或制度的创设与完善均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观念的转变都需要一定时间的累积,难以解决目前的当务之急。
  其次,如果事故驾驶员或车主有证据或其有关材料证明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已经超过其应得的赔偿,我们认为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受害人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赔偿,尤其是针对受害方获得赔偿已经超过实际应得的数额,或故意刁难的情况,通过对起诉迫使事故的受害人参与到案件中,从而打破一方不联系、不解决的“坚冰”。但是这样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侵权人作为原告来起诉受害人或其家属,极易使受害方产生负面情绪,虽然最后迫使受害人主动配合,但是往往双方的对立情绪已经较大,对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即便通过判决的形式明确的双方的责任义务,却难以切切实实的化解双方的心结与矛盾。
  最后,由于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保险合同关系,而目前存在做多的问题也是由于受害方的消极不配合从而导致的车方无法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若事故中的侵权方确实没有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受害方的具体实际损失,车主也可以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直接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但是倘若没有受害方的参与,“车方所支付的赔偿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具体应赔偿多少的理赔金额”等问题依旧难以解决。为此,就需要我们法院积极的发挥能动司法的特点,将事故中的受害人以案件第三人的身份予以追加。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实际上对事故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因此受害人当然的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拥有独立或不独立的请求权。这样,不但可以让事故的受害人主动参与到案件的诉讼中,查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使得受害人明确的了解的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由法院主动追加受害人,不会激化事故双方之间的矛盾,让案件调解成为可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院除了被动的受理案件、解决案件,更需要做的是主动出击,在立案受理可以前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前来起诉的侵权人分析法理、说明程序,在立案审查阶段就由法官主动找到受害人,了解案情、阐明法理,争取受害人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并在核对后将复印件交给侵权人,再由法官就做侵权人的撤诉工作。通过法院的工作,督促受害人配合提交有关医疗票据,协助侵权人做好理赔工作,切实维护这些已经足额预付赔偿款的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法官在与受害方沟通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导由受害人提起诉讼,再由侵权人撤回起诉。这样在案件尚未实际成讼的时候就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将双方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人均汽车保有量也不断攀升,汽车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与之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是逐年递增。我院的交通事故审判站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应运而生。随着我县交通事故案件的集中、统一审理,我院交通事故审判站必然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因此,我们在日后的审判工作中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新挑战,新困难。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民众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司法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往往导致一些民众不能在诉讼中真实地表述自己的意图,无法正确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就需要法官更多地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不能满足于坐堂办案、就案办案、依书本和理论办案,需要法官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仅作为消极的程序“看门人”,更应该成为程序的“掌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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