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对于有关学者主张的社会本位,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所立足的是“社会利益”,个人本位所依据的是“个人权利”。而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差异也就是社会本位为何会滑向国家本位的原因所在。权利的主张在性质上是伦理主义的,而利益是结果主义或是功利主义。也就是说权利是道德原则,它不以功利或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 而个人本位和社会化本位的差异,其实也就是权利和利益的差异。往往利益的考虑是偏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社会。权利向利益这一词语的转化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的行为。再者,社会本位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了其难以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最后,中国私法不必公法化或社会化,因为中国公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及处于公私法交叉带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中较完备且很得力。因而,中国民法不必过于公法化或社会化,不必以牺牲具有本源特色的市民私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对于一些学者主张的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观点。事实上,二者是不协调甚至是相悖的矛盾体。权利本位强调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的。权利本位实际上也就含有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本位。而社会本位则是从民事主体之外的社会角度确定的。近、现代民法分野可以《德国民法典》为分水岭,其带有社会化倾向,但不是变为社会本位。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私主体个人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有社会化倾向,但因有权利本位及其前提的私主体个人本位的存在,不可能再有或称其为社会本位。由此可见,现代民法的出发点,仍是个人的权利,即仍是个人与权利本位。即便带有社会化,也谈不上是社会本位。
四、根据民法的私法性确立民法的权利本位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其调整方法强调平等权利,其调整目的即精神旨归是重点保障个体私权而不是公权。中国民法应以私主体为本位来确定其价值取向,确定其基本原则。惟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的以社会、国家为本位,则与市场经济、什么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公、私利益之别不想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民法作为一部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将“权利神圣”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权利占据主导地位,体现在义务的设置是为是实现权利服务的。在权利与义务的这个统一体中,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
因此,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为此,民事法律必须以授权规范为主体,赋予所有市民以广泛的民事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法,适应其高度社会化生产的实际状况,开始出现权利本位社会化的倾向,制定了不少所谓的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民事特别法。然而,这一趋势不应该成为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本位的航标,我国私法中人的意识和权利意识处于富贵和初见阶段,倡导人之本位和权利本位,强化私权保护,是我国法学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认为。在此,确立民法的私权利本位对于维护私域具有重大意义。
上一篇: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及评析
下一篇:《民法学》课堂教学探索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