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堂教学探索与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强 时间:2014-06-25
   在课堂上,教师上讲述依据法学原理精心挑选的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法官对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从而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理解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他们所面临的难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在这些虚构或真实的案件中,学生或扮演律师或担任法官,要求他们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结合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不足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课堂要善于抓住重点,突出主要矛盾,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课堂上,虽然教师和学生地位平等,一起讨论理论上的问题和法律上的疑点,但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起主导作用。
   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规范包含的大量深刻思想,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学生必须随时做好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的准备,对老师所说的话不但要理解,还要努力证实。

做好案例教学还要克服两方面的错误认识:即过分重视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和将案例教学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减轻了教学任务。案例教学的优点显而易见,但它不可能替代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发挥是基于一定的条件假设,即在开展案例教学之前,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只有掌握了必要的学科理论知识,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具备基本的分析问题与处事决断的能力。而在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过分迷信并全盘应用案例教学,课堂虽生动形象了,但学生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一节课结束后,留给学生的是一盘散沙,只是得到了一些零散的经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片面强调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显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是否需要采用案例教学,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应服务并服从于整体教学目标的实现。而有些教师错误地认为实施案例教学意味着教师的任务减轻,因为教师不需要在讲台上讲授。其实不然,实施案例教学并非意味着教师负担的减轻,而是教师的工作性质和重心发生了变化。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知识结构与教学能力要求更高,教师肩负的责任更重。首先,教师要有渊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其次,教师要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中的知识单向流动,案例教学的教与学是互动的过程,通过师生相互交流,使学生逐步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与职业能力。再次,教师要有较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能发动学生广泛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理论提升,鼓励学生在讨论和探索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学生对案例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透彻的思考和理解,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际的案例教学中,有些学生由于习惯了传统的被动学习模式,常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如何下手,缺乏主动性,不肯开动脑筋,发言不积极;有些学生积极性很高,但相互间不配合,敷衍了事,把案例课堂当作轻松课堂、趣味课堂。这是案例教学中学生的两种极端表现。因此,教师要自如地驾驭和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只是某一课程的讲授者与实施者,还要成为课程的建设者与开发者。
   四、丰富和完善现代化教学手段
   在教学手段的更新上,《民法学》教学应积极适应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的发展,不断探索运用新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课堂教学的感染力和生动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尽可能利用幻灯、投影仪等多媒体手段。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具有想象生动、直观逼真、引人入胜的特点,它能够把抽象枯燥的理论以具体鲜明、生动的形式体现出来,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克服了“空洞说教”的弊端,使学生易于接受。而且,教师可以通过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更多的有关音像片引入教学过程,为理论教学服务,如走进法庭、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的资料片,有助于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通过教学实践,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抽象的法学原理具体化、生动化,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取得了较以前更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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