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的精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苏 时间:2014-06-25
  (二)婚姻契约化
  如今房价越来越贵,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解释(三)第十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般情况下,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而且,该条规定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由此不难看出,解释(三)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通过强调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财产分割契约性质,进而以契约精神来规范、调节和引导婚姻关系。
  (三)妇女权益的保护
  解释(三)从多重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代社会女人不再是生育机器,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生育与否完全可以由女性自主决

定,这也应视为女性人权的一部分。
  第十条有关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但是房屋增值部分给予补偿。实际生活中,如果女方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因此,那些说解释(三)忽视亲情,有失公平的质疑也就不攻自破了。
  三、结语
  从这次的司法解释显然可以看出,它是试图阻止女人嫁给金钱而不是感情,来挽回社会的情感价值。而且,从法律规范的适用来看,法官与学者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司法解释的,学者针对的是受道德伦理约束的一般家庭婚姻,而法官面对的是那些已经走到了司法程序,而显然不能通过一般的道德人情来解决的婚姻。法官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要解决好一个案件,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在夫妻面临离婚,也就是身份关系即将破灭的情况下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规则,对离婚审判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至于仍然存在的对农村女性保护不力等质疑,其实那已经不是一个司法解释所能起到的作用,那是这个国家的婚姻法、宪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下,必须建立健全的婚姻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培养整个社会的契约观念和诚信观念,这才是对婚姻最好的保障和对所有家庭最好的法律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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