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问题初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愈发频繁,这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规范我国民商事交往活动具有积极意义。民法的法典化是当前世界民法发展的主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民法法典。这对于我国的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民法法典化的内容
民法法典化就是通过一部完备的民事立法把我国当前分散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有机的整合和汇总,从而形成一部具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完备法典,统领民商事法律制度,指导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民法法典化是我国当前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在努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合同法》,《担保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我国民法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逻辑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民商事交往规则的纷繁复杂,这就要求通过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统领民商事法律,确立确定的民商事法律规则。民法法典化的运动在不断的推进中,这也必然会促进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迈入一个新的台阶。二、民法法典化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所谓“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在裁判活动中所作的、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活动。”[1]法律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由于我国的法治发展是一种外发型的法治现代化过程,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制的完善,法治的发展并没有坚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这是与西方国家成熟的市民社会发展基础之上的法治发展不一致的地方。由此也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通过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民商事交往规则来制定详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只能通过“小步快跑”的形式来发展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解释对于民商事交往规则的形成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由此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由于成文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即文字表述的模糊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自从其产生之后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了。这是任何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制度所必然会面对的问题。有的国家,比如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通过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力,允许法官在遵循先例的条件下进行“造法”。这种方式是以法官较高的职业素质以及相应的权力架构为基础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是通过权力机构或者司法机构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比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解释对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解决法律制度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应用的问题,适应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这些法律解释通过完善成文法的不足,来促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三、法律解释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