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问题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彬 时间:2014-06-25
  (一)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依旧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前文已经提及,民法法典化是世界范围内各国民商事法律发展的一个方向。基于民法法典所具有的完备性,逻辑性,体系性,民法典能够在提升民事法律的地位,充实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等

方面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个载体,在这个载体中可以有效的化解因为单行立法所带来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不协调甚至于相互冲突的内容。这对于民商事交往规则的确定以及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正是民法典作为成文法典形式而固定存在,但是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进入21世纪甚至于以后的更久远的年代,已经通过的民法典必须需要不断的完善来紧跟时代的步伐。但是由于法律稳定性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灵活的应对社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则,这是民法典保持生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可以说,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背景下法律解释依旧又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二)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侧重于指导实践具体问题
  民法以法典化的形式得到确立表明民事法律理论与制度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成熟的发展。成熟的理论与制度规则是民法法典发展的基础。民法典内在的逻辑性,体系性,完备性也就决定了民法典在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民商事交往活动发挥着主要作用。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以民法典的内容为主要的裁判依据。民商事交往活动中,行为人以民法典为主要的行为规范。理论与制度都是发展的,联系的,可预期的。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来将理论与制度予以贯彻实施已经没有了必要性。但由于成文民法典所固有的局限性或者说缺陷,法律解释依旧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其显示必要性实际发挥功效的地方在于指导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实践中的操作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四、结语
  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民商事交往活动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活动与人身活动,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国外的民法典能够为我国所借鉴,并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来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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